湘潭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_湘潭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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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湘潭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湘潭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湘潭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二月十三日湘潭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推进、管理和考核机制,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有效实施,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

(三)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核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四)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第三产业项目;

(五)对精神文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从课题研究到开工建设前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课题调研、项目规划、项目储备、年度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开工报告的编制、咨询、评估和报批,建设资金的筹措,以及属于项目前期工作范畴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前期办)。

市前期办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提出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三)负责对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四)协调解决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五)负责组织对项目前期工作的考核。

第五条 县(市)区、园区、示范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有主要领导负责的项目前期工作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行业)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管理,并落实专人负责联系省、市有关部门,确保前期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处于前期工作阶段的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前期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七条 县(市)区、园区、示范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本部门(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经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论证,综合汇编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实行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分类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编制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主要依据。第九条 重大建设项目入库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中长期投资方向;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两型社会”建设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要求;

(三)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结构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 重大建设项目的分类及入库规模:

重大建设项目分为三大类,包括基础设施类项目、产业发展类项目、社会发展类项目。

(一)基础设施类项目,主要包括综合交通、能源保障、城乡建设三类项目。

⒈ 交通类:规模总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高速公路、道路桥梁、铁路、轨道交通、民航机场、港口航道等项目。⒉ 能源类:规模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等项目。

⒊ 城乡建设类:规模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水利工程、供水供气、电力通信、环境保护、生态治理等项目。

(二)产业发展类项目,主要包括农业、工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三类项目。

⒈ 农业类:规模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等项目。

⒉ 工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类:规模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装备制造、石油化工、钢铁有色、建筑材料、食品加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节能环保等项目。⒊ 现代服务业类:规模总投资额1.5亿元以上的旅游、物流、商贸等项目。

(三)社会发展类项目,主要包括规模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保障、民生工程等项目。

第三章 前期计划

第十一条 县(市)区、园区、示范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前期办提出申请列为市下年度的重大前期项目。中央在潭单位投资项目,民营、外资项目,跨行业、跨地区投资项目,可由项目业主直接报送。

第十二条 申请列入市年度重大前期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拟建地址、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内容;

(三)项目已完成的前期工作;

(四)项目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目标;

(五)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市前期办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进行综合平衡,商有关部门并经优选后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草案,经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第十四条 列入省重大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即为市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第十五条 根据执行情况,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每年下半年对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进行一次微调。

第四章 前期推进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潭市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照相关程序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前期工作应当依照以下推进程序:

(一)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三)编制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

(五)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及工程勘察;

(六)项目招投标;

(七)设计和审查施工图,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前期工作应当依照以下推进程序:

(一)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二)编制和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三)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

(四)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及工程勘察;

(五)项目招投标;

(六)设计和审查施工图,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前期工作应当依照以下推进程序:

(一)提交项目备案申请书;

(二)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

(三)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及工程勘察;

(四)项目招投标;

(五)设计和审查施工图,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负责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审批,统筹项目前期工作的推进;

(二)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可能的审查,参与审批概算并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相关资金承诺事宜;

(三)城乡规划部门负责项目规划选址和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服务等工作;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用地的土地预审服务、土地征收报批等相关工作;

(五)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项目环评审批服务等工作;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施工图审查以及施工许可证的发放等工作;

(七)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负责提出是否符合贷款投向的指导性意见;

(八)市经信委、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国资、房产、人防、消防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前期的相关推进、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已确定项目业主的项目由项目业主负责推进前期工作,暂时没有确定项目业主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由有关县(市)区、园区、示范区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前期工作。

第五章 前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前期工作联动机制。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项前期工作按规定程序进行。

(一)建立并联审批制度,按照“统一受理、提前介入、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要求,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促进项目尽早开工。

(二)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及时相互送达,实行无缝对接。

(三)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拟建的重大建设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月度报表制度。县(市)区、园区、示范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在每月2日前向市前期办报送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月度报表及相关情况,由市前期办汇总审核后,以工作简报形式予以通报。第二十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例会制度。市前期办定期召开项目前期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前期工作中的问题,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沟通、协调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协调推进会议制度。由市政府组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各级各部门及项目单位参加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推进会议,研究解决前期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下一阶段项目前期工作进行部署。第二十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督查制度。市前期办协同市政府督查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实行季度定期督查和不定期督查,切实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进度。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制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财政的增长逐年增加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各县(市)区、园区、示范区也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第二十八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坚持“集中资金,确保重点”的原则,主要用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有企业法人的经营性项目和有其它前期经费来源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九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串项、挪用,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前期办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如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园区、示范区及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市前期办根据年初下达的工作任务,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和年终考核结果,对县(市)区、园区、示范区及各部门的项目前期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前期项目年度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争取进入省、市重大前期项目库的情况;

(三)前期工作机构、制度、经费和项目库建设情况;

(四)平时的前期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 建立激励机制,实行奖惩制度。依照年度考核结果,对在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措施有力、成绩突出的部门或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无故造成工作拖延、未能按照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进度要求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开发前期工作的通知》(潭政办发〔2006〕54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湘潭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XTCR-2011-00003湘潭市人民政府潭政发〔2011〕1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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