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财险保险培训营销员违规行为处理规定_平安财险营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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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营销员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营销员销售行为的管理,维护公司的形象,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个人保险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营销员是指,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受公司委托,在公司授权范围内销售公司的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佣金)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规行为是指,营销员在保险代理活动中违反下列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的;

(二)违反《**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的。

第二章 记分标准

第四条 对营销员的违规行为处理采取违规记分制。

— 1 — 第五条 各类违规行为具体记分标准如下:

(一)发生以下违规行为,记1-2分:

1、除因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公司签发的有效单证;

2、对其他保险公司及其产品或对任何营销员做不公平或不完全比较;

3、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

4、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5、窃取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客户资料、泄露客户的个人隐私;

6、受公司委托但因自身原因未及时通知客户交费或未及时收取续期保费造成客户保单失效;

7、代替客户垫交保费引发纠纷的;

8、以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或增员;

9、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管理,在公司内散播负面言论;

10、与客户争吵等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公司形象;

11、隐瞒或提供虚假个人重要资料、保证人信息。(二)发生以下违规行为,记3-5分:

— 2 —

12、超出公司授权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13、擅自变更、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14、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修改保险合同、单证、文件资料,或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展业证》;

15、泄漏公司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

16、遗失有价单证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公司损失;

17、隐瞒保险合同中涉及客户权益的重要情况;

18、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提供虚假客户信息,未将公司应知客户的资料如实报告公司;

19、未经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和保险合同;

20、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或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

21、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

22、使用不正当手段引诱、强迫、限制投保人订立或终止保险合同,损害投保人利益;

23、以支付佣金回扣等形式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之外的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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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与客户串通或隐瞒客户安排他人顶替体检,修改或伪造客户体检结果;

25、串通客户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26、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或为其他同业公司、代理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27、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收益等方面做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担保或承诺;

28、对公司经营状况或保险产品做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说明;

29、截留、挪用、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保险金、红利等;

30、其他违反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保险从业规定,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违规行为的记分原则如下:

(一)根据营销员违规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确定违规记分分值;

(二)营销员一年中两次或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而被记分的,应从重处理;

(三)违规营销员主动说明违规事由、积极协助调查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的,可酌情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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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营销员违规记分以年为周期,当年记分不计入下一年度。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七条 营销员年度违规记分累计达到1-2分的,职级晋升延缓三个月;年度违规记分累计达到3-4分的,职级晋升延缓六个月;年度违规记分累计达到5分的,可直接解除代理合同。

第八条 对于发生重大违规行为的;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在代理合同有效期间因犯罪被司法机构拘留、逮捕、判处刑罚的,因经济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营销员,可不受记分分值限制,直接解除代理合同。

第九条 营销员的违规行为给客户或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经济损失等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因营销员的违规行为导致投保人退保、保单失效的,除扣该单的直接佣金外,还应承担客户退保、复效等其他损失;

(二)因营销员的违规行为造成公司承担了保险合同以外责任的,公司有权向营销员追偿;

(三)因营销员的违规行为产生不良影响的,公司有权责成违规营销员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第十条 营销员违规每记1分,处理决定下达月扣除其直接主管管理津贴5%。若发生营销员重大违规行为的,扣除其直

— 5 — 接主管管理津贴100%,并晋升延缓六个月。

第十一条 违规营销员及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营销员的直接主管不得参加公司当年度的荣誉评选活动以及以任何形式召开的表彰活动。

第十二条 直接主管积极配合营销员违规行为的调查工作,有助于减少损失的,对其可减轻或免予处理;明知营销员违规行为而不及时上报或帮助隐瞒的,应从重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名词释义:

截留:收到保费后超过公司规定期限的2个工作日内,未按公司规定的方式将收取的全部保费缴至公司、但又未占为己有或挪作他用的,不可抗力除外。

挪用:将所收取的保费挪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行为;超过截留保费的期限未按公司规定的方式将收取的全部保费缴至公司,视为挪用。

侵占:将所收取的保险费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重大违规行为:

1、营销员截留、挪用、侵占保费、保险赔款、保险金、红利等5000元以上的;

2、营销员违规从业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公司声誉的;

3、营销员因违规行为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4、营销员严重的欺诈误 — 6 — 导行为,引发不稳定因素或群体性事件的。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与法律、法规等相抵触的,则抵触部分条款无效或自动失效;但本规定部分条款的无效或失效并不影响本规定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总公司个险销售部。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公司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违规处理规定》(国寿发〔2002〕111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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