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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2.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和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3.柔性宪法:是指是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者程序都与法律相同。即有国家的立法机关议员按普通立法的形式通过,就可制定或修改宪法
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3、宪法制定:宪法的制定简称制宪,也就是宪法的创制,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创造宪法规范的活动。
4、宪法修改:宪法的修改简称修宪,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5、宪法解释: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6、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7、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指在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发现与宪法不符可予以纠正,避免其在制定完成并生效后产生不良后果。
8、事后审查:指对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适用的过程中,因发现有违宪的可能性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而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9、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叫做附带性审查。
10、宪法控拆: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拆的一种制度。
11、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12、国体:是指反映一个社会的阶级构成,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13、政党:是由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中的中坚分子组成的,并为反映和实现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政治、经济利益的政治纲领、政治主张而奋斗的政治组织。
14、政党制度:是国家有关政党的组织、活动以及政党参与政权的方式和途径等一系列法律、政策和惯例的总和。
15、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16、经济基础:或称经济结构,是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国家中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包括生产资料归谁占有、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和劳动产品的分配形式三个方面。
17、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成员公有,由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18、集体所有制经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指集体单位内的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19、个体经济:是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自己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20、私营经济: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形式。
21、物质文明:是指人类改造自然界的物质成果,表现为人们物质生产的进步和物质生活的改善,包括生产工具的改进和技术进步,物质财富的增长和人们生产水平的提高等。
22、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其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3、君主立宪制:又称为有限君主制,是以君主或国王为国家元首,国家最高权力实际上或者名义上由君主一人掌握的政权组织形式。
24、共和制:国家最高权力在实际上和形式上都不属于一人所有,而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掌握的政权组织形式。
2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始终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26、选举:指选民、选举单位或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方式选定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27、选举制度:是由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28、选举的组织:是承担选举的各项准备工作、主持选举和宣布选举结果的机构。
29、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和形式。
30、单一制国家:指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
31、复合制国家:指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
32、行政区划:又称行政区域划分,是指国家把自己的领土依据一定的原则划分成若干大小不同、层次不同的区域,建立相应的地方国家相关,以便进行管理的一种领土结构。
33、民族乡:是我国特有的、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内部事务、依法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基层政权形式。
34、一国两制: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机关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区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依法保存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
35、特别行政区: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行政区域
36、公民的权利: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37、公民的义务: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为一种必要性。
38、控告权: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
39、国家元首: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对内和对外的最高代表。
40、代议机关:又称代表机关、立法机关,指建立在现代民主政治基础之上,主要通过选举方式产生并组成的以行使国家立法权为主要职责的国家机关。
41、一院制:指议会由一个民选的议院组成,统一行使议会职权,一般称为议会或国会。
42、两院制:指议会由上下两院组成,分别行使议会职权。
43、行政机关:指国家根据统治集团的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44、法律监督:指享有法律监督权的机关,对国家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进行监督。
45、国家标志:又称国家象征,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代表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尊严的象征和标志
46、宪法制度,它是宪法的制定、宣传、解释、补充、修改、监督、实施,以及违宪审查处理一系列规定和原则的总和。
47、宪法的解释,对于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加以准确地诠释或说明。
48、宪法修改,指国家的宪法在实施后,因为政治经济形式发生重大变化或自身条款的某种缺陷,致使继续执行遇到困难时,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内容与条款作出的书面变更和修正。
49、君主制,国家最高权在实际上或名义上掌握在君主个人手中,君主终身任职并且实行世袭的政权组织形式。
49、共和制,国家最高权掌握在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手中的政权组织形式。50、议会制,即议会共和制,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政府,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51、总统制,由选举产生的总统直接组织政府,不对议会负责,而对产生它的人民或组织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5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和活动的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这权力的基本政治制度。
53、选举制度,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54、等额选举,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选举。
55、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我国从1979年选举法开始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
57、邦联,指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组成的国家联合。
59、中央集权制与中央近水楼台相结合制,是指中央政府在拥有绝对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根据统治需要将国家的权力从中央分授给地方部分权力,或从地方收归中央的授给的部分权力的制度或方式。
60、地方自治制,是指国家所确认的由特定区域的公民所组成的自治单位,在国家授权下,自主管理所辖区域事务的制度。
61、行政区划,是一个国家按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将其领土分成若干不同层次的区域,并设置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分别管理,以实现国家职能的法律制度。62、民族区域自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统一偏下,以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现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
63、特别行政区,中国家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专门设定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64、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和罢免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65、被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66、物质帮助权,公民在推动劳动能力或暂推动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
67、休息权,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了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所享有的休息、休假和休养的权利。
68、国家机构,国家依法按行政区域设立的行使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69、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总理有权领导国务院的各项工作,对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拥有完全决定权,同时总理对国务院的工作负全部责任的制度。
70、自治机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是我国后级地方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71、自治条例,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的,有关本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制度以及其他各种有关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72、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29、行政长官,是指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其执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73、选区,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区域单位。
74、选民登记,对每一个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从法律上确认其选举资格的一项必经法定程序。
78、宪法控诉,公民个人认为某个法律、法规违背了宪法的原则,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指控的一种制度。
79、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公民所有,由代表全体公民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80、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
81、人体经济,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
82、私营经济,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由私人雇工经营的一种经济形式。83、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特定国家的统治者按照一定原则组织政权,实现其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84、国家结构形式,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按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来划分国家的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形式。
85、地域代表制,按选民的居住地区划分选区,或者以区、县、乡等行政区域为单位,并根据区域的人口比例选举代表的制度。
86、职业代表制,按职业团体为单位选举产生一定数额代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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