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事业人员绩效考核试行办法_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1:21:3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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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充县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强化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探索和完善乡镇事业单位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成果,大胆探索和推进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打破收入分配上的“吃大锅饭”和平均主义,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激励机制和管理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全县各项事业协调、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量化考核的原则。全县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实行量化考核,体现考核结果可比较、数据化。

(二)优绩优酬的原则。将乡镇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按考核的结果计发,真正体现奖勤罚懒、优绩优酬。

(三)公开公平的原则。考核后绩效工资的分配应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科学合理的原则。考核各项指标的设置和绩效工资的分配要切合本地实际,做到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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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控制总量的原则。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发放额度不得高于公务员津补贴水平。

三、实施对象

实施对象为全县乡镇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包括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派驻乡镇事业机构(即: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村建环卫服务中心、基层畜牧兽医站、乡镇国土所)和乡镇直属事业单位(即:农业服务中心、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和晋城镇劳动保障所)的所有正式工作人员。

四、考核期限

对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统一在次年度1月份进行。

五、考核内容

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考核的内容,实行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量化考核,考核总分为100分,分值构成比例为10:10:20:50:10。

(一)对“德”、“能”、“廉”的考核

德:主要考核个人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个人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作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和知识更新情况;

廉:主要考核工作人员个人的廉政情况。

“德”、“能”、“廉”各10分,考核总分为30分。采取民主测评的考核办法,测评分为很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2— 个档次,分别计10、8、6、2分;不清楚或不了解的不计分,也不计入评分基数。根据测评结果,通过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出考核对象的分值。

(二)对“勤”的考核

“勤”:主要考核个人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考核总分为20分,实行倒扣分制,扣完为止。各乡镇必须建立全员考勤制度,严格(签到)考勤。对考勤对象,每迟到1次扣0.1分,病假(无医院出具证明和批准手续)1天扣0.2分,事假(无批准手续)1天扣0.2分,旷工1天扣1分,婚丧嫁娶产和带薪年休假、法定节假日等假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乡镇统一安排职工加班的,每加班1天,加分0.3分。

考勤结果每个月公示一次,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三)对“绩”的考核

“绩”:主要考核个人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考核总分为50分。乡镇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乡镇考核;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派驻乡镇事业机构工作人员“绩”的考核分值,乡镇和县级主管部门分别占70%、30%,由各乡镇和县级主管部门分别根据年初下达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目标任务进行验收考核,并依据验收结果进行量化评分。

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的考

—3— 核结果应于次年的1月上旬书面反馈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乡镇。

(四)奖惩加减分

1.加分:考核期内,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或给予综合性表彰的应予加分,加分标准为:省部级及以上6分,市厅级4分,县处级2分,科局级(含乡镇党委、政府)1分;单项工作获奖的,比照综合性表彰50%的标准加分;同一事项的表彰(获奖)按最高等次加分,不重复计分。每人在考核期内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此类加分不得在工作业绩考核中重复加分。

2.减分:考核期内,乡镇因某项工作受到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的,应扣除相关责任人考核得分。扣分标准为:市厅级及以上4分,县处级2分,科局级(含乡镇党委、政府)1分;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记过处分的扣10分。因同一事件扣分的,按受处理的最高档次扣分;因不同事件受处分的应累计扣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乡镇党委、政府工作安排的,每次扣2分。

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最终得分=“德”的得分+“能”的得分+“勤”的得分+“绩”的得分+“廉”的得分+加分-减分。

六、考核程序

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由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设定目标。每年初,各乡镇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研究—4— 制定本乡镇和本部门全年工作目标,将目标责任分解量化到个人,并通过文件、会议、张贴公告等方式,公之于众,统一对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姓名、职务、岗位职责、目标任务“四公开”制度。

(二)个人自评。年终,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期内个人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送交乡镇考核小组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

(三)验收业绩。年末,乡镇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主要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考核小组对照年度目标任务,结合平时考核掌握的情况,通过听、看、查、访等方式,验收工作,认定业绩,评出“绩”的得分。

(四)统计出勤。乡镇考核小组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的出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按计分标准评出“勤”的得分。

(五)民主测评。各乡镇组织召开民主测评大会,统一对乡镇事业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参加大会的人员范围分为两类:一类为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投票权重为40%;一类为乡镇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乡镇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各村(居委会)专职干部和乡镇本级以上的本届“两代表一委员”(即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投票权重为60%。

民主测评采取“五评五议”的办法,即:乡镇党政领导评、—5— 乡镇职工评、村干部评、服务对象评、“两代表一委员”评,议政治思想过不过硬、品行好不好,议工作能力强不强、业务精不精,议工作态度端不端正、政令畅不畅,议开拓进取精神强不强、成绩大不大,议为民服务到没到位、作风实不实。在此基础上,参会人员对测评对象的“德”、“能”、“廉”表现进行无记名投票,考核小组对测评结果收集汇总后,按投票权重计算出考核对象“德”、“能”、“廉”的分值。

(六)综合评定。乡镇考核小组按照计分办法,综合考核对象的各项得分,按分值构成计算出个人最后得分。

(七)公示得分。考核结束后,乡镇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天,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七、考核结果的运用

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奖金分配、评先评优相结合,实行“三挂钩”。

(一)与绩效工资挂钩。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绩效工资=个人考核综合得分×每分值奖金额(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除以单位考核总分值)

乡镇事业单位正副站长(主任)在按以上公式计算出个人绩效工资后,再按正职5%、副职3%的比例,加发绩效工资。

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挂职锻炼、外派学习、脱产培训的乡镇事业人员,绩效工资按原单位同类人员的平均水平执行。抽调参加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的乡镇事业人员,绩效工资按原单位人—6— 员考核前5名的平均水平确定。

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按实际工作月份计发。

考核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按以下办法发放绩效工资: 1.因工作失误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扣发40%及以上比例的绩效工资;

2.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扣发40%及以上比例的绩效工资;

3.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扣发40%及以上比例的绩效工资;

4.事假连续超过10天或考核期内累计超过20天(不含法定假日),病假连续超过60天或考核期内累计超过90天的,按60%计发绩效工资。

(二)与评先评优挂钩。对考核得分排名居前的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乡镇事业单位职工总人数10%-20%的比例初评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由乡镇或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县人事部门审批。

(三)与职称评定挂钩。对考核得分排名居前的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情况下优先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同时,优先参加各类培训、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表彰活动的评选。

(四)考核争议的处理。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由本人向所在乡镇考核小组提出复核申请,经考核小

—7— 组受理后进行核实,重新确认考核结果。

八、组织领导

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关系到全县乡镇事业单位职工队伍的稳定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成立考核机构。各乡镇要成立考核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镇长、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有关领导、中层干部和职工代表为成员,具体负责对乡镇事业人员的管理考核。县级各业务主管部门也要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要认真履职,实行“阳光操作”,及时研究和解决管理考核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不断总结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努力提高管理考核的质量和水平。同时,加大对管理考核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队伍稳定,促进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二)加强调研指导。县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工作的指导,经常深入乡镇开展调研工作,及时发现管理考核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推动全县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工作有序开展。

九、其他事项

(一)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应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8— 知‣(川办发„2002‟40号)进行规范管理。

(二)乡镇事业人员绩效工资正式实施前,本办法适用于乡镇事业人员奖金发放。

(三)本办法试行后,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经考核,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除有政策明确规定外的奖金和各种津补贴。

(四)上级机关对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有新的规定后,从其规定。

(五)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11年1月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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