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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发〔2011〕81号
银监会调整组建村镇银行核准方式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
自2006年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以来,各银监局积极引导村镇银行的组建和发展。村镇银行总体运营健康平稳,较好地坚持了支农支小、服务县域的市场定位,初步探索出了在金融资源供给上的“东补西”、在金融服务改善上的“城带乡”的科学发展模式,对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金融体系、整体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积累了有益经验。为支持优质主发起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有效解决村镇银行协调和管理成本高等问题,促进规模发展、合理布局,提高组建发展质量,进一步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现就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由现行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银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
二、完善村镇银行挂钩政策。在地点上,由全国范围内的点与点挂钩,调整为省份与省份挂钩;在次序上,按照先西部地区、后东部地区,先欠发达县域、后发达县域的原则组建。
三、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要按照集约化发展、地域适当集中的原则,规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村镇银行主发起行除监管评级达二级以上(含)、满足持续审慎监管要求外,还应有明确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战略规划、专业的农村金融市场调查、详实的拟设村镇银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风险评估、足够的合格人才储备、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已经探索出可行有效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以及有到中西部地区 1 发展的内在意愿和具体计划等。
四、有意设立村镇银行且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本行村镇银行发展战略、跨区域发展自我评估报告、年度村镇银行发起设立规划等材料。对于实施属地监管的法人机构,应同时抄送属地银监局。属地银监局应在收到相关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报送银监会。经银监会核准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拟设村镇银行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分局申请筹建及开业。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已获准筹建的村镇银行,可继续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开业。对于筹建申请已受理但尚未核准筹建的拟设村镇银行,银监局要将其主发起行情况报送银监会,由银监会审查并核准主发起行。对符合规模化、批量化组建村镇银行条件的,银监会将予以积极支持。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银监会人就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答记者问
近日,银监会印发了《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详见本网站法律法规栏目),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方式,完善村镇银行挂钩政策,引导和鼓励主发起行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县域的农村金融服务。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自2006年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政策以来,中央十分关心,银监会系统全力推进,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银行业金融机 2 构和社会资本踊跃参与,村镇银行培育发展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初步探索出了在金融资源供给上的“东补西”、在金融服务质量改善上的“城带乡”发展模式,有效推动了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度和市场活力建设,引导创新了农村金融商业模式和特色产品,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金融体系、整体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积累了有益经验。
截至2011年5月末,全国共组建村镇银行536家,其中开业440家、筹建96家。目前,已开业村镇银行总体运营健康平稳,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截至2011年5月末,资产总额1492.6亿元,其中贷款余额870.5亿元;负债总额1217.9亿元,其中存款余额1006.7亿元;所有者权益274.7亿元,其中实收资本260.2亿元。截至2011年3月末,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30.5%;截至2011年5月末,不良贷款率0.12%、拨备覆盖率810%。已开业村镇银行有效改善了当地“三农”金融服务。截至2011年5月末,农户贷款与小企业贷款合计占各项贷款的81%。自2007年成立以来,村镇银行已累计发放农户贷款30.5万笔,金额568.6亿元。
但是在村镇银行培育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村镇银行是新生事物,社会认知度不高,吸收存款的难度较大,贷款发放又受到规模控制,资金结算问题迟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外部经营环境亟待改善;部分主发起行在全国范围内分散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地域跨度大、管理半径长,协调和管理成本过高,不利于村镇银行的可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优质主发起行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实施集约化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有效解决村镇银行协调和管理成本高等问题,促进合理地域布局,提高组建发展质量,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县域的农村金融服务,银监会制定印发了《通知》。
二、《通知》主要包括什么内容?
答:《通知》主要包括调整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由银监局负责确定主发起行以及村镇银行组建数量和地点调整为银监会负责;完善村镇 3 银行挂钩政策,进一步明确了挂钩地点与次序;另外,对主发起行资质要求、需申报材料及村镇银行审批流程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调整前后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由现行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银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其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主要区别在于主发起行的核准以及村镇银行组建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负责调整为银监会负责,村镇银行行政许可继续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8年第3号令)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方式的调整有利于遴选优质主发起行,减少组建村镇银行的协调成本,更好地实现规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有利于优化村镇银行布局,加强中西部地区村镇银行的组建,更好地支持欠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发展。
四、请问村镇银行挂钩政策有何变化?
答:村镇银行挂钩政策应继续按照“东西挂钩、城乡挂钩、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挂钩”的原则执行,但在地点、次序上有了相应完善:一是由以前的全国范围内点与点挂钩调整为省份与省份挂钩,并限定在东部省份与西部省份挂钩,使单个主发起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地域适当集中,从而避免在全国范围内零星发起、分散设立。二是明确了“先西部地区、后东部地区,先欠发达县域、后发达县域”挂钩次序原则。主要目的是引导村镇银行主发起行重点布局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欠发达县域。
五、请问银监会对村镇银行主发起行是否有新的要求?
答:为遴选优质主发起行,银监会对主发起行资质提出了明确规定:除监管评级达二级以上(含)且满足持续审慎监管要求外,还应具备有明确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战略规划、专业的农村金融市场调查、详实的拟设村镇银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风险评估、足够的合格人才储备、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已经探索出可行有效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以及有到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内在意愿和具体计划等标准。对于发起设 4 立村镇银行动机不正、资本实力不强、风险管控能力不足、人才储备不充分以及IT系统支持不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不再支持其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六、请介绍一下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审批流程
答:有意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且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村镇银行发展战略、跨区域发展自我评估报告、年度村镇银行发起设立规划等材料。对于实施属地监管的法人机构,应同时抄送属地银监局。属地银监局应在收到相关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报送银监会。经银监会核准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8年第3号令)有关规定,向拟设村镇银行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分局申请筹建及开业。
七、请问《通知》对民间资本投资村镇银行有没有变化?
答:对于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和投资参股村镇银行,银监会一贯积极欢迎和大力支持。四年多的实践证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民间资本合作投资设立村镇银行,有利于整合与发挥各自优势。作为主发起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够有效提供专业人才、金融产品、科技支撑、资金清算以及后续培训等方面系统性支持,有效渗透本行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方法,有利于新组建机构较快拓展涉农业务,实现商业可持续;作为合格发起人的民间资本,熟悉当地经济特点和产业优势,了解当地金融需求,不仅能够帮助村镇银行开拓优质客户,发展特色金融业务,而且有利于改进完善村镇银行公司治理,进一步提升村镇银行管理水平。
此次政策调整完善的内容是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资质审查和挂钩政策。加强优质主发起行的遴选,更加有利于投资村镇银行的民间资本实现保值增值,将会进一步增强村镇银行对民间资本投资的吸引力。银监会将继续积极支持和鼓励主发起行与民间资本开展合作,共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银监会将重点支持村镇银行质量放在首位
经过了4年多的发展,400多家村镇银行陆续开业,“三农”经济的复杂性、整体金融环境趋紧、社会公信力有待建立,一系列的问题摆在这些尚显稚嫩的村镇银行面前。从“3年规划”的数量式口号到如今的数量服从质量,监管层对村镇银行的最新态度非常明确。
在日前举办的第四届中国村镇银行发展论坛上,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带来了一组最新的数据:截至今年1季度末,全国共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552家,其中开业448家,筹建104家。按地区分,东部占40%,中西部占60%。在已经开业的448家机构中,村镇银行400家,占89%;贷款公司9家占2%;农村资金互助社39家,占9%。已经开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收资本230亿元,各项贷款余额733亿元,这中间83.4%的贷款投向了农户和小企业。同时,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30.5%,不良贷款率0.12%。
从这些数据中可以看出,在“3年规划”的推动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已经初成气候。从数量上看,村镇银行无疑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的主打力量。
作为分管农村金融的副主席,周慕冰给出的态度十分明确。他表示,因为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是商业银行,能在短期内有效提供专业人才、金融产品、科技产品、资金清算包括后期培训,还能有效渗透发起行的管理理念和经营经验。过去的经验表明,村镇银行是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生命力最强的机构,因此在机构的培育上,银监会将重点支持村镇银行发展。
目前,市场上出现了对村镇银行的很多非议,认为“支农”只是一个幌子,实际上经营的还是地产、大企业。同时,发起行和村镇银行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也是学界和理论界一直争辩的话题。对于这些质疑,监管层已经有所考虑,周慕冰也很明确的透露了监管层的态度,他表示,村镇银行的客户定位不能高,不能贷大的,产品体系符合当地需求。银监会将继续加强对村镇银行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的监管,防止借服务“三农”之名,行抢市场铺摊子之实。他同时告诫各家发起行,要充分尊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独立法人的地位,不能将其等同于分支机构管理,更不能将其视为规避监管政策、实施监管套利的通道和载体。
这些问题受到监管当局的重视,将对村镇银行的稳定合规发展提供保障,现在缺少的是如何将提纲挈领式的总体规划尽快化为明确细致可操作的监管指标。
如今银监会对村镇银行的态度是数量服从质量,用周慕冰的话说,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政策,目的是建立城市资金回流农村的渠道和农村资本留在农村的渠道,核心是要坚持质量为先,要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历史上,我们有过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惨痛教训,决不允许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培育发展再出现这样的问题,这是一条底线。”可以看出,周慕冰对风险底线的态度十分坚定。但是村镇银行的“当家们”却似乎认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村镇银行应该受到监管层的别样眷顾。
兰州银行董事郭泉表示,农村金融市场资金需求缺口很大,如果要发挥村镇银行弥补空白的作用,应该区别对待村镇银行的信贷规模。
江苏海安盐海村镇银行副行长金立华建议,对开业前3年的村镇银行不受规模控制,即使控制也是宽松的政策。而在监管政策方面,由于村镇银行业务规模、产品、服务对象、风控等方面和其他商业银行不同,因此建议实施差别化监管,以便村镇银行顺利度过适应期。
因此,未来如何把握对村镇银行监管的力度,“弹性”究竟有多大,对监管层将是一个考验。
1.核心资本充足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本办法中的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但是巴塞尔协议与这个规定略有差别,说明银行抗风险的能力。2.实收资本:是指企业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我国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制,因而,在投资者足额缴纳资本之后,企业的实收资本应该等于企业的注册资本。所有者向企业投入的资本,在一般情况下无需偿还,可以长期周转使用。由于企业组织形式不同,所有者投入资本的会计核算方法也有所不同。除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投入的资本应设置“股本”科目外,其余企业均设置“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一般企业(指非股份有限公司)投入资本均通过“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章程的规定,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记入“实收资本”科目的贷方。
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所占的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中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3.所有者权益:在数量上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这可以通过对会计恒等式的变形来表示,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任何企业,其资产形成的资金来源不外乎两种:一种是债权人提供(对企业而言,即为负债);一种是所有者提供(对企业而言,即为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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