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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行公务卡改革,规范我校公务卡报销业务,减少现金支出,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管,同时方便报销人报销用款,根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院教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的特种信用卡,可先消费后还款。持卡人无需预借现金,即可持卡透支消费结算。原使用现金、支票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凡属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见附件)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公务支出发生时,持卡人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再凭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刷卡凭证(POS签购单)及时办理财务报销还款手续。同时,公务卡属于个人信用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由持卡人自行还款,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所引起的一切责任。
第三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由财务处统一组织本院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并纳入我院公务卡管理范围。
只有单位统一办理的公务卡,才能被纳入“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支持系统”进行管理,才能适用国家有关公务卡报销的相关条款,而使用其他银行卡进行消费结算的将被视同为现金结算方式。
我院教职工在入校或调离时,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用等手续,因个人原因未及时申领公务卡而影响报销的,由个人承担责任。
第四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密码,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应由持卡人及时向发卡行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并及时通知财务处。因挂失不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五条 持卡人刷卡消费后应及时向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而造成的银行罚息及个人信用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持卡人可在中行营业网点或通过网上银行办理“自动还款”注册,也可将公务卡与其他中行账户进行绑定,当持卡人不能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时,银行系统可于每月免息还款到期日自动从该绑定账户扣除相应款项归还至公务卡中,而不致产生银行罚息及个人信用损失。
第六条 公务卡一般只用于公务消费中的转账支付结算,不允许提取现金。如发生提现业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实行公务卡结算报销方式后,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再办理预借和报销现金。第七条 公务卡结算报销只是结算方式上的转变,它不改变我院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采购设备、房屋建筑物维修、改造工程等业务仍应按照我院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事先履行审批手续,符合政府集中采购条件的,必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教职工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时,可委托本部门相关人员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账不及时造成的银行罚息等相关费用和个人信用受损,由持卡人承担。
第九条 持卡人在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按照我院财务报销的有关规定,在网上报销系统中填写报销单(“结算方式”选择“公务卡”),并同时附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公务卡刷卡凭证(POS签购单)。若刷卡凭证缺失,财务部门无法通过“预算单位公务卡支付系统”对该笔业务进行审核,故无法将其认定为公务卡结算支出,不能办理报销。
报销人应按结算方式的不同,将公务卡支出的报销单据与其他报销单据分开粘贴。同为公务卡支出的报销单据,应按持卡人和报销业务内容不同分类粘贴。发票与刷卡凭证要配对粘贴(刷卡凭证在前),多张刷卡凭证对应一张发票的,以及多张发票对应一张刷卡凭证的,也应按顺序粘贴好(刷卡凭证在前),并在发票或刷卡凭证右上角注明。发票与公务卡刷卡凭证金额应相符,如二者出现差异,以金额小者为准给予报销。
第十条 持卡人在网上购物、网上订票等无法取得刷卡凭证的,可将该公务卡网上银行对账单打印并将该笔支出业务标出(要求有卡号、姓名、商家名称、刷卡日期和刷卡金额等信息),作为刷卡凭证与该笔业务的发票一并提交财务处审核报销。
财务处在审核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的合法性的同时,根据刷卡凭证上的持卡人姓名、商家名称、交易日期和交易金额等信息,通过“新乡市预算单位公务卡支付系统”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经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报销,按报销金额还款到报销人的公务卡上。持卡人应根据银行对账单查询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尽快报告财务处以便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学校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发票、消费清单)、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也即预借现金)所产生的本金、手续费、利息等;
4.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报销还款,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3年4月1日起 实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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