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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船闸应急保障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交通船闸应急保障中心的管理,提高应对和处置船闸突发事件的能力,推进船闸应急保障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根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和《江苏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北处船闸应急保障中心和扬州船闸应急保障中心的运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船闸应急是指因船闸的门机电设备、水工建筑物等突发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造成船闸停航或者影响船闸安全运行,需要立即采取应急抢通措施,保证船闸迅速恢复运行等工作;船闸保障是指为确保船闸安全运行,而组织实施的船闸水下检查、设备设施检测和视频监控巡查等工作。
第三条
船闸应急保障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相结合”的原则,船闸应急保障中心应当建立快速反应、保障有力的船闸应急保障队伍,不断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应急保障水平。
第四条
船闸应急保障工作应当坚持科技创新,积极开展 1 船闸应急保障专用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发与应用工作,不断提高船闸应急保障技术与装备的先进性。
第五条
船闸应急保障中心应当编制发展规划,并报省交通运输厅航道局(以下简称省厅航道局)审查批准。
第二章 职责与能力建设
第六条
船闸应急保障中心工作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船闸应急保障组织网络,完善应急保障队伍的建设,加强应急保障队伍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二)建立健全船闸应急保障管理制度和应急保障行动预案;
(三)建立船闸技术资料档案,及时跟踪船闸运行状况;
(四)完成船闸设备设施的应急抢通和保障工作,及时上报应急保障项目报告及年度总结报告;
(五)负责船闸应急保障工具设备、备品配件的计划、采购、管理以及保管维护等工作;
(六)提供船闸水下检查、设施设备检测、视频监控巡查和航道测量等专业检测和维护服务;
(七)提供船闸养护工程项目技术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管理等服务。
第七条 船闸应急保障中心应当按照船闸应急和保障职能分别设置相关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应急抢通、运行保障、远程监控和后勤保障等。第八条 船闸应急保障中心应当根据应急和保障工作需要,确定各岗位人员数量和技术要求,专业技术工人和特种技术工人应当持证上岗,人员配置可以采取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方式,岗位责任应当明确到人。
第九条
船闸应急保障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船闸应急保障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船闸应急保障中心运行和管理工作,建立全年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条
船闸应急保障中心应当配备以下应急保障的硬件设施和设备:
(一)挡水、抽水、起重、潜水、钳焊、动力机械、应急抢修车和其他应急抢通等生产设备;
(二)无线通信、远程诊断等电子通讯设备;
(三)检测、测量等专业仪器设备;
(四)满足船闸应急保障生产作业需要的基地及设施。
第十一条
船闸应急保障中心应当建立船闸运行监测监控、应急保障、技术评估和辅助决策等功能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努力提高应急保障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船闸应急保障中心应当结合备品备件库存情况,根据省厅航道局计划安排,做好大中型、价格较昂贵或者供货周期较长、损坏频率较低的船闸应急备品配件的采购、制作和保管。
第三章 船闸应急第十三条 船闸应急按照船闸故障发生部位、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分为船闸抽水应急和船闸不抽水应急两类。
(一)船闸抽水应急是指船闸水下设备设施损坏,必须通过抽水抢修才能解决的故障。
(二)船闸不抽水应急是指船闸设备设施损坏,不需要通过抽水抢修就能解决的故障。根据船闸故障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船闸不抽水应急分为A、B两个等级。
1、A级应急的故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闸门底枢故障,闸门不能使用;
(2)闸门顶枢拉杆、拉座等损坏,闸门不能使用;(3)闸门面板、结构件损坏,造成闸门严重漏水或者不能使用;
(4)闸门底槛等水工设施损坏,船闸不能使用;(5)阀门门体面板或结构损坏,阀门吊点损坏、吊杆弯曲、断裂或者脱落,造成阀门严重漏水或者不能使用;
(6)阀门轮系严重损坏,不能开启;(7)阀门轨道严重损坏,阀门不能开启;
(8)闸、阀门启闭机底座、油缸、活塞杆、滚珠丝杆等损坏,不能正常运行工作;
(9)船闸电气控制系统程序丢失或混乱,控制系统瘫痪;(10)船闸供电系统损坏,故障原因不明;(11)其它设备设施故障或水下障碍,造成船闸不能正常使用。
2、B级应急的故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阀门结构或者运转件一般性故障,不能正常使用;(2)启闭机一般性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3)船闸电气控制系统设备损坏,不能正常使用;(4)船闸供电系统一般性故障,不能正常使用;(5)浮式系船柱等助航设施损坏,不能正常使用;(6)其它设备一般性设施故障或水下障碍。
第十四条 船闸抽水应急应当报省厅航道局同意后实施,船闸抽水应急以及船闸不抽水应急中A级可以由市航道处、苏北航务处通知船闸应急保障中心参与,船闸不抽水应急中B级原则上由船闸管理所负责处理。
第十五条
船闸应急保障中心在接到应急抢通任务后,应当根据应急等级的不同,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白天应当在两小时内出发,夜间在四小时内出发赶赴现场。
第十六条
船闸应急保障中心人员在到达现场后,应当服从事发地组织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分析故障情况,制定抢通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尽快恢复船闸的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应急抢通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船闸应急保障中心应当完成应急抢通工作总结和报告编写,并按照要求做好资料的归档工作。第十八条
船闸应急中心应当每年围绕船闸应急保障重点事项有针对性开展应急模拟演练。
第四章 船闸保障
第十九条
船闸保障通过对船闸水下检查、设备设施检测和视频监控巡查等专业检测与维护,确保船闸安全运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闸闸门(含门库)、闸首、闸室、阀门、护坦等设备设施的水下巡检;
(二)船闸闸门、阀门、启闭机、电气设备、电气控制和软件等专业检查;
(三)监控、收费系统的巡检和专业保养;
(四)船闸水工建筑物的沉降与位移、闸门的转动高差,引航道的护岸沉降与位移、助导航设施和水下断面等专业测量;
(五)为船闸养护提供技术咨询和项目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船闸应急保障中心接受保障工作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要求对船闸进行专项检查和专业测量,同时提供相应的检测(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船闸应急保障中心负责全省交通船闸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应当建立全省交通船闸运行监测平台,为全省船闸提供远程诊断、监控和应急指导等服务,提高船闸保障水平。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船闸应急保障中心经费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办公经费、设备购置和维护经费、船闸应急抢通和保障经费等。
第二十三条 船闸应急保障中心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应急保障设备购置和维护经费等,由省厅航道局根据发展规划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第二十四条 船闸应急保障发生的费用由委托单位审核后,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支付给船闸应急保障中心。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船闸应急保障中心工作应当列入省厅航道局年度考核。
第二十六条
船闸应急保障中心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应急预案、应急设备及备品配件维护、人员培训、应急演练、应急抢通、运行维护、保障质量、经费管理和协调配合等。
第二十七条
对在船闸应急保障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在船闸应急保障工作中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厅航道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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