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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机关部门(单位)全员日常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绩效考核激励导向作用,激发广大机关干部干事创业、开拓创新、拼搏奋进的精气神,防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员日常绩效考核对象为市级机关部门(单位)在编在职人员。
第三条
全员日常绩效考核应遵循依法合理、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注重实绩,责任共担、奖优罚劣,简便科学、易于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
全员日常绩效考核工作由市效能办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督查指导和审核把关。
第二章
考核方法和内容
第五条
全员日常绩效考核工作由各部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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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全员日常绩效考核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制定细则时,注意与其他考核相互融合、衔接。
第八条
全员日常绩效考核内容应包括工作考核、内部管理、工作认可度评价等几个方面,并设定相应分值。
(一)工作考核。主要考核个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具体考核内容根据部门、处室绩效目标和个人岗位职责确定。
主要领导工作考核得分为班子其他成员得分的平均分;班子成员工作考核得分为其分管处室全体人员的考核平均分。
(二)内部管理。主要考核个人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等情况。
(三)认可度评价。主要是对个人履职情况的综合评价。分管市领导对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作出评价,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对班子成员作出评价,班子成员对分管处室负责人作出评价,处室负责人对本处室工作人员作出评价。
各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增设“创新创优”和“责任追究”等考核内容,并明确相应的加减分值。
第九条
部门(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领导应承担主体责任,并扣减相应分值。
(一)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问题,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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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门(单位)发生2起以上中层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
(三)部门(单位)发生“一票否决”情形的。
发生第一、二款情形的,部门(单位)纪检监察工作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监督责任,并扣减相应分值。
第十条
部门(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相关当事人应承担责任外,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承担领导责任,并扣减相应分值。
(一)未按期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工作任务的(含部门绩效管理重点工作目标);
(二)部门工作被市委市政府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不良影响,受到问责处理的;
(四)因工作失误、失职,受到省以上新闻媒体曝光,造成负面影响的;
(五)其他应承担领导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扣减相应分值。
(一)未按期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
(二)在市纪委、市效能办监督检查、明查暗访中,被发现问题并被通报的;
(三)个人言行失范,造成负面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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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中推诿扯皮、效能低下、履职不到位,影响单位工作的;
(五)其他应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
以上“责任追究”的责任幅度以及分值设定,涉及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的,由市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涉及其他人员的,由各部门(单位)确定。
第十三条
部门(单位)全员日常绩效考核工作可按季或按月进行。年终应根据季度或月度考核情况,形成年度考核结果。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全员日常绩效考核的年度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诫勉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人数占总人数比例不得高于30%。
第十五条
全员日常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公务员(事业人员)年度考核评优的依据。公务员(事业人员)年度优秀等次人选必须从全员日常绩效考核年度优秀等次人员中产生。
第十六条
全员日常绩效考核年终兑现奖惩,按照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差别化发放。原则上,优秀、良好、达标各等次之间奖励差额不得低于20%。诫勉等次取消奖励。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在次年1月20日前形成年度考核结果和奖励方案,报送市效能办,由市效能办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进行联合审核。对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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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差别化考核要求的,缓发考核奖励,由部门(单位)重新按要求申报。
第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绩效考核范围、提高奖励标准。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单位)奖励标准和发放情况进行督查,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单位)奖励发放范围进行跟踪督查,发现违规行为,除追缴相关款项外,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效能办商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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