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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关县民政惠民政策汇编
一、社会救助
(一)城乡低保
1、城乡低保保障对象
(1)凡取得大关县户籍半年以上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大关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外地来大关县就读的在校学生不享受大关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由生源地保障。下列人员符合低保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①通过贫困对象动态管理识别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且符合低保政策规定的;
②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卫计部门确定的45类重特大疾病、48类次重点疾病及长慢疾病)正在治疗期间,因自付部分金额超过家庭经济收入而负债,导致生活困难的;
②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残疾或年老体弱导致丧失、缺乏劳动力或劳动能力低下,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
④供子女就读普通高中、大中专学校,因支付金额超过家庭经济收入标准而负债,导致家庭经济生活困难的;
⑤家庭现在居住使用为C、D级危房,且经济生活困难,无经济能力新建或加固的;
⑥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经济生活困难的; ⑦因国家重点工程、城市拆迁、农村修路、水利基础、公益性设施建设等原因失地,或者因优抚、移民等原因享受城乡低保,且目前家庭情况符合享受城乡低保条件的。
2、不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1)家庭成员中有财政供养人员的;
(2)家庭成员中有现任“村三委”干部的;
(3)拥有大额存款或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的;
(4)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等的;(5)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6)经工商注册登记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不含农业合作社及以土地和各类生产资料、产业扶持资金、小额贷款入股相关经营活动作为脱贫措施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7)是为享受低保政策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8)为获取某种利益或达到某种目的将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户;(9)家庭成员中的外出半年以上人员、死亡人员、失踪人员、服刑人员;
(10)弄虚作假、瞒报谎报,但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大关县低保标准的。
3、2017年城乡低保补助标准
城市低保按家庭收入补差发放到505元/人/月;农村低保家庭分A、B、C三类补差。补助标准为A类228元/人/月,B类168元/人/月,C类118元/人/月。
4、城乡低保申请及审批
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由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乡人民政府核实上报、县民政局核查属实进行审批。
(二)特困人员供养
1、特困供养对象: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2、不能纳入特困供养的对象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干部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
(2)已外出半年以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3)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且未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未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
(4)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5)有收入来源,收入和财产状况高于大关县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6)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7)即符合城乡低保、又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对象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补助,不能重复享受。
3、特困供养补助标准:城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540元/人/月;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455元/人/月。特困人员中有一、二级残疾人的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为一级70元/月、二级40元/月的标准。
4、办理地址:各乡镇民政所。
(三)医疗救助
1、建档立卡贫困户医疗救助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县民政通过医疗救助报销到90%,救助资金由医疗机构统一垫付,患者出院时只需缴清个人自付费用。
2、卡户外民政对象医疗救助
(1)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外的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差额资助参保,资助标准为人均70元,资助资金由乡镇民政部门直接划到低保对象银行账户中;对卡户外的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全额资助参保,资助标准为人均180元,资助资金由乡镇民政部门统一代缴。
(2)资助卡户外的民政对象参加团体医疗救助。民政部门资助卡户外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民政“一站式”团体医疗救助,资助标准为人均30元。资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按比例给以救助,县内就诊的在就诊医疗机构直接进行现场救助,县外就诊的返回到各乡镇卫生院进行非现场救助,年封顶线6000元。
3、昭通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
(1)救助对象:大关县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及符合政策规定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2)救助病种: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尿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一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等22种疾病。
(3)救助标准:单次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下的按30%比例救助;3万元至5万元的按40%比例救助,5万元以上的按5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超过2万元的按30%比例救助。民政对象及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取消起伏线,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起伏线为1万元。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为10万元(门诊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封顶线)
(4)办理程序:建档立卡贫困对象重特大基本医疗救助资金由县民政局按月筛选符合救助名单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通过后将救助资金下拨到县区民政局转入四重保障医疗救助基金专户中使用。卡户外的民政对象由县区民政局按月筛选出通过民政“一站式”团体医疗救助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名单汇总上报市民政局审核后,将资金下拨到县区民政局,县民政将救助资金兑现到个人账户中。因病致贫对象(既不是建档立卡户也不是民政对象的困难群众),根据个人主动到县民政局申请进行救助。
4、大关县2017年-2018年45个重点病种和48个次要病种救助。(1)病种:国家卫生计生委确定的45个重点病种和48个次要病种(详情见各乡镇民政所宣传栏)。
(2)救助标准:
①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散居孤儿、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补助30%,封顶线1万元。
②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按补助20%,封顶线1万元。
③其他人员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补助10%,封顶线5000元。
④救助对象入院治疗时间在享受低保待遇时间之前的,按其他贫困人员的补助标准执行。
⑤市县重特大疾病有交叉的,根据救助金额高低,就高不就低。(3)救助流程
①在各乡镇民政所填写《昭通市重特大疾病救助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人与代办人的关系证明(村居委会出具)。4.活期存折或银行卡的复印件。
5、本人的病情诊断书。
6、发票、住院费用结算单及门诊费用结算原件。
7、各次出院小结原件。
②县民政局对申请材料逐项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并在30个工作日以内将救助金划拨到救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③2017年产生的医疗费用延迟到2018年6月31日前进行救助。2018年产生的医疗费暂定办理到2018年12月31日,有其他要求另行通知。
(四)临时救助
对因灾、因交通事故、因重病、因学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以临时性生活救助。临时救助的办理程序: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入户调查、评议、公示并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进行救助或转介县民政局进行救助。办理地址:各乡镇民政所、县民政局。
二、孤儿生活保障金
(一)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18岁以下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病、重残、失踪、服刑的十八岁以下儿童。
(三)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标准:分散供养的每月1069.41元,集中供养为1769元。
(四)申请资料:孤儿或事实无抚养儿童申报审批表;死亡证明、残疾证(一、二级)、法院判决书、失踪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孤儿本人户口本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孤儿本人证件照、孤儿本人农村信用社账号。
(五)办理地址:各乡镇民政所。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其中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指持证残疾人一级、二级,一级每月70元,二级每月40元。困难残疾人指低保家庭中的持证残疾人,每月补助50元。
(二)申请资料:本人身份证、银行卡、残疾证复印件
(三)办理地址:各乡镇民政所。
四、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一)对象范围1、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2、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申请资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或士兵档案相关材料、《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云南省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云南省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申请表》和3张彩色照片。
(三)补助标准
每服一年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30元。
(四)办理地址:各乡镇民政所。
五、老年优待证
(一)办理对象:年满60周岁具有本县辖区内常住户口的老人可申请办理《云南省老年优待证》,若户口不在本县辖区内的,需出具本县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
(二)所需资料: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当事人近期半身免冠5分彩色照片2张、公立医院加盖公章的血型化验单1张。
(三)办理地址:大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六、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保健补助
(一)办理对象:年满80周岁以上具有本县辖区内常住户口的高龄老人可申领高龄补贴,若户口不在本县辖区内的,需出具本县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
(二)所需资料: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地址: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民政所填写《大关县高龄老人保健(长寿)补助申请审批表》进行办理。
(四)发放标准:每年10月—12月发放全年补助,标准为:80-99周岁每人每月5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七、婚姻登记
(一)办理对象:一方或双方是大关县辖区内的常住户口,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二)所需资料:
1、结婚登记:(初婚)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大2寸合影照片3张。(再婚情形):除需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照片外,当事人离婚的需再提供离婚证、法院判决书(判决书是一审判决的,需提供判决书生效证明)或者调解书原件,户口本上婚姻状况为“离婚”。当事人配偶死亡的,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原配偶户口注销证明,当事人户口本上婚姻状况为“丧偶”。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或《文职干部证》和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需双方到场办理。
2、离婚登记:双方身份证、户口册、结婚证、近期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2张、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需双方到场办理。
3、补领结婚证、离婚证: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及照片,需双方到场(离婚证不需要双方到场),若婚姻登记系统内查询不到,需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查档并复印档案加盖民政所公章1份。不能查找档案的,由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档案遗失证明1份。
(三)办理地址:大关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大关县天星镇婚姻登记窗口、大关县木杆镇婚姻登记窗口。
八、殡葬惠民补助
(一)火化对象
1、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上划部门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
2、城镇“三无”人员、流浪乞讨人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
3、火葬区范围内的公民(包括外地在火葬区居住的公民)死亡后均实行火化,少数民族、革命烈士、港、澳、台人员以及华侨的殡葬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实行火化的对象。
(二)2018年殡葬改革惠民政策
1、死亡火化补助:普通型殡仪车遗体接运、3天一般存放、平板炉火化、1年骨灰寄存4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3000元。
2、属大关县户籍、且不能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的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死亡后实行火化的,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全省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火化补助的通知》(云民福〔2009〕49号)规定,一次性补助1000元。
3、大关县行政区域内非公职人员死亡后自愿实行火化的奖励3000元;国家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自愿实行火化的奖励2000元。
4、属大关县户籍非正常死亡人员在昭通市范围外殡仪馆火化的,一次性补助1000元。不再享受殡葬改革惠民政策中的1、3条。
5、采用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深埋不留坟头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处理骨灰的奖励2000元。
6、殡葬改革惠民政策享受对象死亡后捐献遗体器官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00元。
7、属大关县户籍、且不能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的特困人员,根据《大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146号)规定,一次性补助2000元丧葬补贴。
(三)办理殡葬改革惠民补助、奖励所需材料
1、死者户口注销证明或公安机关、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
2、死者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卡复印件;
4、采用深埋不留坟头、树葬、花葬等节地生态安葬处置骨灰的葬中(骨灰盒放置)、葬后(恢复原貌)两张照片;死者生前所在村(社区)出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定的节地生态安葬证明。
5、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6、殡葬改革惠民政策享受对象死亡后捐献遗体器官的,办理殡葬改革惠民奖励需提交如下材料。
(1)死者户口注销证明或公安机关、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卡复印件;(3)死者遗体器官捐献相关证明材料;(4)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地点:各乡镇民政所。
民政惠民政策凡具有泸水市户籍的城乡居民,符合政策规定的均可享受以下惠民政策,结合民政部门职能职责,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社会救助政策(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特困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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