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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投放是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生命线
张义成近几年,全国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数量骤增,基本类型可以归纳为两种:一是依托农村专业合作社而组建的资金互助社,其规模一般较小,有的甚至不能满足内部成员所需;二是江苏省盐城市模式,不依托专业合作社,在乡镇范围内组建的农村社区性资金互助社,其规模一般较大。盐城市目前试点乡镇已发展到134家,资金规模达17亿。江苏多数市的乡镇大胆尝试,镇江丹阳市2009年以来,共组建了15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实现了镇(区)全覆盖,吸纳资金规模3.37亿元。当然,江苏、全国类似盐城模式的农民资金互助社创建方兴未艾,都在摸着石头过河。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信用合作是大势所趋,资金互助的发展势在必行,农民融资需求旺盛,资金互助合作对搞活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作用十分明显,深受农民朋友欢迎。但资金互助是一把双刃剑,安全营运值得探索。近日获悉一个令人感到震惊的信息,某县级市6家规模较大的(社员互助金4000万元左右)乡镇农民资金互助社,5万元以下小额投放分别占投放总额的8.4%、8.4、20%、20.2%、24.8%、29.8%;为什么出现这一现象,值得关注。
首先,乡镇资金互助社合法性仍有争议,绝大多数是民办非企业性质。中央一号文件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国务院国发【2010】13号文件规定: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江苏、安徽、山东等省份,在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相关法规中,均有类似“鼓励开展信用合作”或“开展资金互助社”等表述,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并没有允许开展资金互助的条款。盐城模式在乡镇范围内开展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属于行政行为,由县市区农村工作办公室审查、民政部门批准注册的民办非企业性质。是否属微型金融服务组织,值得商榷。因为其性质决定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所以银监局也未插手监管,由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指导、监管、协调、服务;如果确实开展了资金借贷业务,超越区域范围经营,只能说是非法机构,具体认定和取缔也是政府金融办的事,也不归银监局管。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缓登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证明这种模式的资金互助合法性仍有争议。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坚决执行上级相关文件、制度,才能赖依生存和发展。
第二,现象的实质是有文件不执行,主管部门监管形同虚设。盐城市农民资金互助社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资金主要用于投放本社社员生产生活所需资金,以小额、短期为主,优先解决社员生产流动资金不足困难。坚持规模适度,不盲目扩大规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应根据本社实际,提出年度吸纳股金和互助金及投放资金的规模额度,并报县(市、区)及市主管部门备案。实行资金投放限额管理制度。盐城农办2010年19号文件规定:互助金投放必须惠及更多社员,以短期、小额为主,主要解决社员短期流动资金不足。单户累计投放5万元(含)以下的互助金投放余额占总投放余额的比例为应控制在70%(吸纳互助金规模1000万元以上为60%)以上。发起人基础股金在100万元以下,单户累计投放不超过10万元;发起人基础股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单户累计投放互助金不超过15万元。单户累计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投放,报县(市、区)资金合作社试点办公室备案。
上述六个镇农民资金互助社规模都是1000万元以上,按盐城文件规定,5万元以上的小额投放占投放总额的比例应在60%以上。现实情况是最高的乡镇不足30%。达不到指标的一半,最低的仅8.4%。反之,大额投放的比例也让人震惊,主管部门监管着力点是否搞错。难道农民需求真的都在5万元以上的居多吗?还是盐城文件规定脱离实际?还是有关乡镇急功好利,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还是盲目攀比规模,力图办成“准银行”,负责人薪酬、股东分红最大化?还是主管部门监管失责?年初有关乡镇备案的规模是多大,值得警惕,市镇农经部门值得反思。资金互助合作不同于农村专业合作,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教训要牢牢记取,对农民资金互助社的规模如何控制,本人有观点在网上,题目是《试论乡镇农民资金互助社规模》。我个人认为,盐城规定小额投放比例是正确的,是衡量互助社是否规范营运的重要指标,下属县市区乡镇必须坚决执行,要限期整改。农民资金互助社工作事关社会稳定,绝不可盲目拓展规模,主管部门责任重大、农经部门责任重大。这类资金互助社某种程度上类似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农村合作基金会,都是在乡镇级开展信用合作。当时由于管理水平低、行政干预多、向企业大额投放多、信息不对称等种种原因,部分农村合作基金会出现了非法集资和大量坏账,最后政府花钱埋单,个别乡镇的债务清偿至今尚未结束,教训惨痛。目前,难道管理水平提升了,有的乡镇资金互助社的规模远远超过当时的农村合作基金会,有的甚至翻番,虽然社员融资需求相应扩大,农村闲散资金较多,规模拓展没有多大难度,但安全投放是有一定合理区间的,现在多数乡镇都有3-5家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组织,对农户担保、抵押借款业务也在拓展,借东补西道德风险无时不在,这对调查论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管理水平跟不上,尽管没有行政干预,即使有较为完善的监管制度,上世纪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悲剧也迟早将会重新上演,这是由金融风险叠加规律决定的。
第三,领导认识有误区,整改阻力大。某市领导对农民资金互助社的调查与思考认为:“要适当放宽额度。资本金规模及单笔借款额度的把握可适当灵活。大多数资金合作社认为自身资金供需基本平衡,单笔借款额度能满足绝大多数社员的需要。但有少数工业经济比较发达镇的资金合作社2000--3000万元的资金规模仍感紧张,单笔借款额度对少数情况特殊的对象也嫌少,要求适当放宽限额。调查组认为,放宽限额有增大风险的可能,如相关资金合作社管理人员能力较强,制度完善,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经市管理部门严格审核批准,可适当放宽”。不知道领导们知道这些乡镇小额投放比例否。限期整改,首先要解决领导们的认识问题,盲目扩大规模是由主管部门的误导导致的,是由不科学的考核方法引导的。互助社管理人员的经营理念和业务水平比农村合作基金会强不了多少,多数是老班底。现有的文件、制度岂能形同虚设,风险不可控谁来承担责任。“民办、民管、民收益、民担风险”,百十万元的基础股金,能承担几千万的社会责任吗。在试点探索过程中,要审慎经营,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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