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 促进和谐某建设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调解文化建设工作”。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 促进和谐xx建设
近年来,xx县按照‚大调解‛保‚大和谐、促‚大发展‛工作思路,着力构建‚党委政府领导,政法综治协调,司法行政、法制部门和人民法院分别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协调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形成了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的‚大调解‛组织网络,有效化解了各类矛盾纠纷,有力维护了全县社会稳定,促进了和谐平安xx建设。2010年,全县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025起,没有发生一起群体性事件和新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一、落实“三项措施” 强化党政主导
1、强化认识定位。县委、县政府坚持把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纳入全局工作,作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治本之策、维护社会稳定的长远之计,改善民生的民心工程,促进平安建设的基础工程,列入各级党政‚一把手‛工程,层层签订责任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2、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常委会专题研究‚大调解‛
工作,召开全县会议部署,制定有关工作意见。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均成立了‚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强有力的‚大调解‛工作组织领导体系。举办‚大调解‛工作培训班,对乡镇场(街道)、村(社区)和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提高了各级党政领导和基层干部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3、落实工作保障。县、乡两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 ‚大调解‛工作,全县‚大调解‛工作涉及的组织机构、办公设施、工作人员和专项经费全部由县乡两级财政统筹安排,全力保障。县、乡两级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均落实了专门办公室,配备了专兼职干部97人,2010年,县、乡两级财政共安排‚大调解‛工作专项资金220多万元,做到了‚有人干事、有地做事、有钱办事‛。
二、健全“三个机制” 严格工作运行
1、健全协作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把矛盾纠纷调处的责任落实到乡镇、部门、单位,实行‚双线排查、三级负责、一线处置‛。同时,根据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这三种调解方式针对的对象各有不同、化解办法各有所长的特点,合理配置三种调解方式的资源优势,充分发挥优势互补的作用,利用乡镇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左右联动作用,加强与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的协作配合,形成调解合力,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2、健全责任机制。‚大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由‚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综治办负责。人民调解由司法局牵头,主体为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办牵头,主体为政府行政部门;司法调解由人民法院负责。各牵头部门和工作主体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履职尽责,有机衔接。同时,严格落实调解工作首问责任制,对未履职尽责的,严格责任查究。
3、健全考核机制。县委、县政府把‚大调解‛工作纳入党政目标管理,作为综治、维稳工作考评重要内容,记入领导干部政绩档案,作为晋职晋级、评先受奖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化解矛盾纠纷‚一把手‛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县‚大调解‛工作办公室和县综治办加大督查力度,实行每月一督查,每季一通报,半年一小结,年终一总结,对因工作不落实导致矛盾纠纷激化,或引发其它重大事件发生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问责建议。
三、完善“三个网络” 加强基础建设
1、完善组织管理网络。成立了县、乡(部门)‚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门办公室,加强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大调解‛工作组织领导。乡镇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主任由分管政法领导兼任,配备一名专职副主任;县直单位调解室主任由分管综治领导兼任,配备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并设立一名维稳信息员。县综治办担负全县‚大调解‛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职责,推动‚大调解‛工作机制规范、高效运行。
2、完善指导协作网络。县司法局设立人民调解指导中心,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督查、考核和培训;县政府法制办设立行政调解指导中心,负责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督查、考核、培训和重大矛盾综合协调;县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调解指导中心,负责管辖范围案件的调解,同时负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业务指导。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定期听取‚大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大调解‛工作深入推进。
3、完善矛盾调处网络。县、乡两级建立矛盾纠纷调
解中心,县直单位、村(社区)建立调解工作室,组设立调解员,形成了纵向延伸县、乡、村、组四级,横向覆盖各区域、各行业以及社会管理各方面的‚大调解‛组织网络。目前,全县已建立各类调解组织875个,配备专(兼)职调解员1053人,基本做到了‚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
四、实行“三个调解” 强化科学调处
1、深化人民调解。建立山林水利矿产权属纠纷、医患纠纷、征地拆迁、交通事故、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专业调解组织,扩展了人民调解覆盖面。一批由各行各业专家和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老干部、老党员组成的特邀调解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的调解志愿者,充实到人民调解组织,改善了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促进了由单纯的矛盾纠纷调解员向矛盾纠纷调解员、维稳信息员和社情民意调查员‚三合一‛角色转变。
2、创新行政调解。县委、县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建立了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办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新体制,既将行政调解由过去单纯的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又
将政府行为落实到了相关部门。28个县直部门制定了指导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成立了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行政调解领导小组,设立了行政调解指导室,目前,全县共建立行政调解组织212个,配备行政调解员305人,初步形成了上下贯通、整体推进的行政调解工作体系。同时,延伸行政调解范围,将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争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纠纷均纳入行政调解的范围,具体包括七类案件,即行政不合理的案件,行政不作为的案件,行政行为存在瑕疵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法律法规不明确的案件,证据无法查实的案件,涉及面广、范围大、影响重大的案件。
3、提升司法调解。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制度,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进一步拓展司法调解工作范围,把调解工作从处理民事案件向处理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等延伸,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的全过程。建立健全立案、审判、申请再审阶段的调解制度,大力推行立
案调解、行政案件协调和执行和解,积极探索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调解解决新模式,大力推行巡回调解、邀请调解、委托调解、联合调解,最大限度提高调解结案率。加强诉前分流,对直接起诉到法院的案件,积极引导进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对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协议,自愿申请确认效力的,县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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