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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塞税收流失的有效选择
内容摘要:本文根据当前税收流失的现状,简单分析了税收流失的原因及其危害,然后用数学分析的方法分析税收流失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呈现某种均衡状态。从而提出按照科斯定律利用市场机制防止税源流失、打破税收流失严重的均衡,以及完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初步构想。
关键词:税收流失科斯定律
decreasing the lost tax by the invisibe hand
(Finance and Tax Department of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Abstract: this thesis simply analyses the reasons why tax is lost and the harms brought by lost tax according to the situations.and then gives a mathematicalanalysis on that the equilibrium of lost tax is always seen under certain social contitions.Thereby, the paper brings forward a conceivement to perfect the measures of encouraging reportor on cases transgreed against the tax law and break the severe equilibrium of lost tax and prevent tax from losing by using marketable mechanism according to the law of Ronald H.Coase.Key words: lost taxthe law of Ronald H.Coase
一、税收流失的现状、原因及主要危害
税收流失一直是困扰我们财政经济的一大难题,其实情确令人担忧。
二00三年九月至二00四年一月,中国审计署对十七个省(区、市)税源比较集中的三
十五个市(地)税务机关二00二年至二00三年九月税收征管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重点抽查
1了七百八十八户企业的纳税情况。在审计中发现,七百八十八户企业中有一百六十九户
偷逃税,税收流失二十七点六亿元。审计显示,大量企业存在会计核算、纳税申报不实现象,导致国家税收严重流失。
国家审计署发布今年第四号审计结果公报的10月16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表示,“有些事情比目前公布的还要严重”。2我国的税源流失之严重由此可管窥一斑。
税收流失严重,原因是多方面的。
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市场利益驱动。利益主体为使本经济主体或本部门、本地区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在税收上面做文章;二是税率因素。高税率导致高利润的冒险空间,刺激了经济主体借助偷税款来增加利润。三是成本因素。在税收上逃偷关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等,造成其成本低,具有价格优势,能够吸引广大客户,进而容易进入市场,占有份额。四是其它因素。如经济税源信息不对称,纳税人偷逃税代价,税务机关对偷逃税的查获率,稽查处罚率和执行手段,纳税人的行贿与政府公务人员的“寻租”,社会上存在的“厌税”心理,等等。
主要危害:
1、收入与财富分配不公
税收流失对资源配置有很大影响。税收流失使资源配置有利于税收流失部门和产品,导
致资源配置的决策失误。税收流失对收入再分配也有很大影响。由于税收流失的存在,可能12004年09月17日07:23 中国新闻网2004-09-22 14:33:33网易新闻中心
使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被严重扭曲,从而使税后分配比税前分配更不公平,加剧个人收入分配的不公。这是因为市场机制遵循的是资本与效率的原则。资本与效率的原则又存在着“马太效应”。使收入与财富分配的进一步拉大,这种拉大又会由于影响到消费水平而使市场相对缩小,进而影响到生产,制约社会经济资源的充分利用,使社会经济资源不能实现最大效用。
2、公平竞争弱化
税收的流失,就会使经济主体之间出现不公平竞争,偷逃税者在竞争中将处于一种有利
地位。长时间就出现市场垄断,使竞争的作用下降。一旦企业获利依赖于垄断地位,竞争与技术进步就会受到抑制。
3、公共产品供给不足
税收流失严重影响财政收入,税收流失虽然会产生类似减税的效应,但由减税效应而扩
大税基增加的税收收入一般不足以弥补税收流失导致的财政收入的减少,税收流失导致财政困难,影响公共产品的提供。这样会导致公共产品生产的滞后与社会成员与经济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
二、科斯定律的应用
(一)科斯定律的内容
科斯定律是被后人从科斯一九三七年发表的《论企业的性质》和另一篇1九六0年发
表的《论社会成本问题》中概括而来。前者提出了概括为“交易成本”的概念,并用它分析了企业与市场的差别与联系;后者则强调了“产权”在经济问题中的重要地位。产权不明确,一个重要的后果就是交易成本无穷大,任何交易都做不成;而产权界定得清楚,即使存在交易成本,人们在一方面可以通过交易来解决各种问题,另一方面还可以有效地选择最有利的交易方式,使交易成本最小化。按照科斯定律,在明确了产权的前提下,如果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税收流失问题完全可以靠市场机制----群众自发监控来解决。
(二)科斯定律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及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1.对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的可能性
税收违法行为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损害了社会利益。所以构成了税收违法主体遭到
举报的动机。具体地说,直接动机是举报人和偷逃税者之间因有积怨或矛盾,为报复目的而对偷逃税者进行举报,或作为“经济人”的举报者为了获得税务机关的奖励而进行举报;间接动机是在生产和消费负外部效应的作用下,作为社会一分子感到自已的福利水平降低了,于是就对那些破坏整体社会福利水平的偷逃税者进行举报,或是作为守法的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和偷逃税者相比之下由于处于一种不利的竞争地位,为占据市场的需要,对偷逃者进行举报。总的说来,无论是因间接动机还是出于逐利目的,举报者在明确了产权的前提及市场“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作为“经济人”的社会成员会和政府部门或偷逃税主体交易,交易成功与否取决于对成本收益的权衡。
2.税收违法案件受理及稽查选案现状分析
举报人和偷逃税主体可以进行交易吗?交易可以,但很困难。因为一是这种交易是违法的。举报者向偷逃税者索要财物是属勒索行为,有被法律制裁的风险;二是交易成本高难以成交。因为一是举报者和偷逃税者可能出现扯皮现象,二是举报者也可能招致恶劣的报复,三是偷逃税者会担心有第二个甚至更多的敲竹杠者,四是偷逃税者主动到税务机关补税接受处罚的成本小于同举报人交易的成本。当前实行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税局自1999年1月1日后陆续出台的。《办法》规定:“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省级税务机
1关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1 国家税收总局文件:国税发[1998]21
1《办法》的出台虽然使举报人同税务机关的交易中的产权得到明确,但是具有举报动
机的多数潜在举报者因同税务机关交易的隐性成本过大而放弃了这种交易,因而现实中举报案件数量相对较少而同时税源流失严重。
举报人的交易费用包括信息成本和非信息成本。信息成本是举报人收集偷逃税主体信息的耗费。信息成本是举报者本人可控制的。举报人的非信息成本是除信息成本以外的成本。包括因举报行动带来的各种潜在损失。如举报人可能招致极大的报复,在人身、财产安全及竞争经营中会存在极大的损失风险。非信息成本对于举报者来说是其本人不可控制的,由于存在个别“寻租”现象等,这种损失由潜在化为现实的可能性非常大。《办法》规定:“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举报人领取资金时,应当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
1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这些为举报
人日后身份的暴露,招致秋后算账留下了“伏笔”。按照科斯定律,要促使交易完成,就需减少交易成本,这样才会有更多的举报人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税收流失将会处于较低均衡水平。
税务稽查选案现状
税务稽查对象一般通过以下3种方法产生:
(1)通过电子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筛选;(2)根据稽查计划,按照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
筛选或者随机抽样选择;(3)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资料确定。
前两中选案方式由于税务部门在同税收违法主体的博弈过程中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境地
而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后一种选案方式受较大的举报成本影响使举报案件的数量及质量在现实中大打折扣。
三、税收流失水平的均衡分析
假定税源监控等其它社会条件不变及举报人的情报准确前提下,税务机关、偷逃税经
济主体和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人之间存在如下关系。
1、举报案件数与个人边际举报成本成负相关系。偷逃税收户数越多,个
人在收集被举报经济主体的情报、资料时相对容易,所耗费的边际成本就愈少。偷逃税收户数越少,个人在收集有关偷逃税情报时受到时间、空间、条件等因素的制约相对就越来越多,个人举报的2、举报人所获得的举报奖励和税务机关受理举报查处的税收收入应成正比关系。举报人举报的偷逃税案件越多,税务机关受理查处的税收收入就愈多,举报人所获得的奖励就应该得到更多。反之,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数额小,举报人从中获取的奖励也就越少。
3、税务机关对偷逃税款户的查处率愈高,税收流失愈小,反之税收流失就愈大。
4、举报案件越多,税务部门对税收偷逃案件的查处率就会提高。稽查部门有的放夭,对偷逃税不法经济主体的打击的准确性高。同时减少了税务稽查部门人、机选案的盲目性,减少了稽查成本,提高稽查效率。反之,举报案件越少,对偷逃税案的查处率越低。
5、当举报人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入趋向相等时,这时举报案件数和税收流失将处于相
对稳定的水平,我们且称之为税收流失动态均衡状态。当举报人的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入时,举报人对税收偷逃案件的举报趋于减少,偷逃税户会因此而增多,反之,当举报人的边际成本小于边际收入时,举报人对税收偷逃税案件的举报趋于增加,这样偷逃税主体因惧怕被举报受到查处而减少。
四、完善举报奖励办法的初步构想 1国家税收总局文件:国税发[1998]21
1(一)成立专门的情报评估机构。为确保情报的准确性,税务机关应由专职人员对情
报的价值大小及准确性进行评估,有的放矢地为稽查选案提供依据。同时便于保护守法经济主体的合法经济利益,保证税务机关及时、准确、有效地给予真正偷逃税者严厉惩处。
(二)在设置举报电话、信箱的基础上增设举报电子信箱和网址,使举报人能够安全、迅速地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三)修改《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增加使举报人感到较为安全得到奖励的细化的条款。如在举报人将详细的举报材料交给税务机关时,税务机关在征得举报人同意的前提下决定采取实名受理或匿名受理。对待实名举报的可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对于受理的匿名举报案件,受理机构可发给举报人一张限定有效期的银行现金领取卡,税务机关将所受理的举报案件查结后,将查处结果通过一定的形式通报给举报人(如制作网页公告栏或采用电子邮件方式)。举报人可以凭税务机关所给的现金领取卡的密码登录该举报案件的公布网页等,及按照《奖励办法》规定在有效期限内通过现金领取卡获得举报奖励。
(四)对举报同一经济主体的不同的举报人实施奖励时应考虑受理举报案件的时间先
后和举报者贡献的大小。对已查结的举报税案,有举报者根据新的、确凿的证据再次进行举报的,税收机关应重新受理此税案,不能使故意偷逃税者一劳永逸,让偷逃税者的成本加大
到足以使多数潜在偷逃税者望而却步的程度。
参考书目:
1、中国财政政策实证分析与选择孙文学、齐梅鹏、付伯颇著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52、税收政策与管理文集马国强主编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
4、中国的财政政策―――税制与中央及地方的财政关系罗伊·鲍尔著,许
善达等译。中国税务出版社。
5、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R.科斯 A.阿尔钦 D.诺斯 等
6、经济解释张五常
7、当代西方财政学刘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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