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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问题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在国家惠农政策和政府部门的大力扶持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农业合作社这种产、供、销全方位,购、运、贮多功能的经济互助组织,对于税收管理来说,是全新课题,给税收管理带来新的挑战。
一、当前农业合作社在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农业合作社自身存在的问题
一是注册登记不到位。从农业合作社的构成模式来看,农民对农业合作社应承担的税收义务认识不清,许多人误以为农业合作社与税收无关、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致使部分农业合作社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漏征漏管现象时有发生;即使办理了税务登记,也不排除部分农业合作社成员、经纪人是为享受优惠政策和取得相关补贴而创办的“空壳”企业,更有部分中间商、经纪人以虚假资料、虚构成员的办法设立农业合作社获取贷款,骗取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财务核算不规范。部分农业合作社由于没有专职的财会人员,财务核算混乱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甚至伪造原始凭证,无法起到会计应有的核算和监督作用。纳入税收管理的专业合作社,多数账簿设置简单,难以准确划分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准抵扣项目和不准抵扣项目,也无法确认收入和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造成有税收优惠政策而不能享受的局面。
三是合作社信息难掌握,发票管理隐患大。目前来看,税务机关掌握农业合作社管理的基本信息有三难:其一,社员数量难掌握。其二,农业合作社的真实经营土地数量难掌握。其三,农业合作社的产品产量难控制。信息掌握的不全面导致税务机关主要依赖合作社财务人员提供,对合作社的发票需求,税务机关只能被动地满足供应,因此在发票管理方面,尤其是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中存在漏洞和隐患,税收管理的风险较高。
(二)现行税收政策与农业合作社管理的问题
一是政策执行难。设立农业合作社时,农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第五款只要求提供“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即可,而没有规定需要提供验资报告,税务机关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是否参照该法执行没有明确。该规定明显与财务会计准则相背离,税务机关如果认可农业合作社资产的“糊涂账”,其后续影响是无法准确核算与管理。
二是政策规定复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农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具体执行中,税收优惠政策的复杂性给税收管理增加了困难,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的多样性与政策的复杂性让纳税人分不清哪些归国税管、哪些归地税管,只认清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免税的”,从而加大了我们国税机关正确执行政策的难度。
三是政策不配套。目前,在综合征管软件中没有增加农业合作社的相关内容,免税资格认定中也没有增加相应的认定依据,免税资料审批或优惠备案所引用的政策依据通常是参用农林牧渔业的有关规定或人工添加现行的政策依据。
四是税收优惠备案规定不完整。最新的《青岛市国税局2010年版审批规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备案事项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即使比照“销售自产农业产品”规定办理,在受理备案时,仅要求纳税人提供“《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申请表》、书面报告和种植、养殖场地租赁合同(或证明)及复印件”三种资料,要求税源管理部门监控评估岗在实地核查时,对其合作社资格以及所提供场地租赁合同(或证明)的成员范围而没有系统、完整的规定要求。
(三)日常税收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税收管理乏力。在日常管理中,由于部分税源管理人员对农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理解不够,政策执行能力不足。认为农业合作社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放松了对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存在认识不高、实践不足、监控不力的问题。
二是政策宣传和日常税源监控不到位。由于目前对农业合作社的税收管理,在程序和办法上都缺少具体详细的规定,致使部分税源管理部门对农业合作社的税收管理还没有建立起长效的征管机制。
三是现有征管力量薄弱。特别是农村分局,因人手少、管户多、任务重,对农业合作社的日常监管也大多限于催报催缴,而信息采集、纳税评估、日常监管等一些监控手段往往不能得到有效落实。尤其是农业合作社成员点多面广,监控评估岗人员在核实种养面积、产量、销售等方面工作量过大,难以及时管理到位,容易造成税收管理的盲区。
二、完善农业合作社税收管理的建议
(一)尽快完善和细化现行税收政策。一是建议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关补充政策规定,增强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如尽快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产农产品”免税如何界定、与“初级农产品”是否一致等问题;出台农业合作社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发票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应的管理制度;二是完善农业合作社户籍管理程序和系统设定。核查农业合作社办理或变更登记情况,在审查注册资料、经营场所等的基础上,重点审查组织机构和成员构成的真实性,防止农产品经营企业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身份骗取税收优惠待遇。三是调整综合征管软件系统的相关模块,完善税务登记表格和内容、农业合作社免税资格认定项目等,增加免税项目类型和免税项目原因等文书审批选项。
(二)加大税收宣传力度,积极优化纳税服务。一是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辅导,把税收政策及时宣传到点到户,切实帮助农业合作社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帮助农业合作社吃透政策、用好用对税收优惠。二是针对农业合作社成员文化水平较低、财务管理基础薄弱的实际,积极开展农业合作社的财务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水平,辅导合作社建立健全账簿,使其依据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核算,推进会计核算的规范、完整、合法、准确,为税收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强化税收管理,加强税源监控。一是密切部门协作,主动加强与农业、工商、财政、地税、商务、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合力,使已注册的农业合作社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管理。二是实行备案制,建立控管台账。在资格认定方面,加强对农业合作社入社成员的审核,将成员名册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成员变更时,及时到税务机关补充备案。户籍管理人员在日常巡查时,要定期对备案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全面掌握成员组成、种植养殖品种、种植面积、预计产量等原始资料,建立台帐进行跟踪管理,为准确核实社内交易和社外交易、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奠定良好基础。三是加强对农业合作社的减免税管理,重点加强减免税资格的审查和社内企业成员的鉴别,以及社内成员自产农产品销售和社外购进农产品销售界限的划分。对农业合作社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资格的,对社内交易和社外交易、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不分别进行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一律取消减免税资格,照章征税;对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的,应按照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强化纳税评估,加大核查力度。一是根据农业合作社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对评估期的预计产量、生产产量与销售数量、生产成本、费用与销售收入、资金流向、存货数量等指标进行重点评估,以此评价其交易行为的真实程度。二是规范发票使用,加强发票管理和审核,监督发票开具,重点防范其利用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多开、虚开农产品销售发票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情况的发生。三是强化日常检查工作,对征税收入、免税收入进行重点检查。对纳税评估、日常检查中发现涉嫌偷税和虚开发票行为的,及时移送稽查查处,通过以查促管,推动农业合作社税收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的经济组织,它的出现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国税机关在日常的税收管理工作中,要不断总结和完善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适时制定和实施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和方法,做到既要将国家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又要加强税收管理,避免偷漏税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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