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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元坝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细则及移民安置建设项目
管理
暂行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元坝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细则》、《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元坝库区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元坝库区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元坝库区移民建房购房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五日
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元坝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元坝库区移民安置工作,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第471号令、广府发〔2010〕1号文件和《嘉陵江亭子口水利枢纽初步设计报告》第九分册(审定本),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和环境资源可容原则,实行组内、村内、乡镇内和区内安置,采取适当集中、分散为主,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产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确保移民生产生活稳定,安置区经济持续发展。
第三条 区政府负责对移民安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方案,承担移民安置任务。
第二章 移民补偿补助
第四条 实物指标调查以省政府“封库令”2006年11月8日为基准期,依据联合调查组各方签字认可和三榜公示复核后的结果为准。实物指标补偿补助标准按《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初步设计报告》审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首先用于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征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满足安置规划使用后如有结余,其结余部分交由被征占土地村民小组讨论决定,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后使用(包括以货币形式兑付到户)。
第六条 移民个人实物补偿补助费和安置补偿补助费实行分户建册,根据搬迁安置和建房进度分期发放资金。
第三章 生产安置和搬迁安置
第七条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坚持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其它安置为辅,以调整原居民承包土地和集体土地为主、开发整理土地安置为辅的原则。
第八条 生产安置分区内从农安置、投亲靠友从农业安置、投亲靠友无土安置、自谋出路安置、自谋职业安置和养老保障安置等方式,移民根据安置方式的相关条件,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按程序审批后,不得变更。
第九条 区内从农安置实行统一规划安置区,统一配置生产用地和建房用地。生产用地配置标准按照安置规划中以组生产安置平衡方案确定,但不能超过淹没前人均耕地面积,调整的土地中水田原则上不低于40%。在规划安置区建房分集中居民点建房、分散建房和集镇建房三种方式。建房用地配置标准是:
(一)集中居民点建房宅基地标准为20至30㎡/人,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集中居民点建房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由乡镇、村组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费和建房调地费不计发到户,房屋采取单户自建或联户自建,由区规划和建设局提供农村居民建房通用图集供移民户选择。
(二)分散建房宅基地标准为20至30㎡/人,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分散建房的基础设施费和建房调地费计发到户,由移民个人用于建房场地平整、挡护、给水、排水、电力、电信、广播电视、道路工程建设和建房用地调整,移民房屋自行修建,区规划和建设局提供农村居民建房通用图集供移民户选择。
(三)集镇建房宅基地标准为20至30㎡/人,2人以下户按2人计算、3 人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在集镇建房的移民户基础设施费和建房调地费不计发到户,由乡镇政府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基础设施建设,房屋采取单户自建或联户自建,区规划和建设局提供居民建房通用图集,供移民户按规划要求选择。
(四)在规划区范围内自主购房的移民户,建房基础设施费和建房调地费计发到户。
第十条 投亲靠友从农安置的移民户,生产用地配置标准可根据安置地居民土地人均面积确定,并与原居民基本相当,但不能突破以组生产安置平衡的标准,移民户生产用地按不低于规划标准自行协商流转落实后,土地补偿费经村民小组讨论决定、并按程序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以货币形式兑现到户。投亲靠友从农安置的移民户,建房宅基配置标准为20至30m2/人,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基础设施费和建房调地费计发到户。
第十一条 投亲靠友无土安置、自谋职业安置、自谋出路安置移民的生产安置费为2.9万元/人,直接支付给移民个人,自行解决生产资料、生活来源。投亲靠友无土安置和自谋出路安置移民,基础设施费和建房调地费计发到户,自谋职业安置的移民根据所在户的建房方式确定是否计发到户。
第十二条 养老保障安置移民的生产安置费为2.9万元,由区移民局按190元/人•月标准支付给移民个人,用于解决移民的生活(具体依照移民养老保障安置办法执行)。基础设施费和建房调地费根据所在户的建房方式确定是否计发到户。
第十三条 移民一户只能划分一处宅基地,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集镇迁建规划和审定的用地面积供地,一经批准,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房。
第十四条 区级相关部门和各有关乡镇在移民建房期间,要严格监管当地的建筑建材市场,严格按照区政府制定的建房购房质量管理办法,加强移民建房购房质量管理和协调服务。第十五条 经核定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口,无论选择何种安置方式,从完成搬迁后扶持20年,扶持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移民农转非后不再享受后期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在集中居民点和集镇建房划分宅基地的,由各乡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对个别淹没涉及组淹没的土地较少、不涉及生产安置人口或生产安置人口较少的,不影响居民的生产生活,由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使用办法。第十八条 移民必须严格按照安置对接方案和年度计划有序进行搬迁安置,不得拒绝搬迁或拖延搬迁。已按规划完成搬迁安置的移民户,其库区线下线上旧房必须拆除,原线下的土地依法收归国有,原线上的宅基地和承包地的移民已作生产安置,其宅基地和承包地收归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线上林地由移民户本人使用到政策规定年限。
第四章 土地调整
第十九条 土地调整应坚持依法、有偿的原则,实行水田、旱地搭配,尽量达到成块连片,方便移民耕作。
第二十条 区内从农安置和投亲靠友从农安置移民的土地调整要根据规划中以组生产安置平衡方案,结合安置地环境容量进行调整,调出的耕地按标准亩计算,但不能超过淹没前的人均耕地面积。林地调整根据规划平衡方案和安置地林地资源状况,结合移民意愿进行调整。坟地调整按照补偿标准和实际对接到村组的移民人数,将调地费一次性兑现给安置地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一条 安置地村、组土地调整首先是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耕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土地;其他各类闲置土地,其次是与举家外迁、承包户部分家庭成员死亡、婚嫁及参军提干、退伍转业被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录用和大中专毕业生被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招、录用等土地承包户协商调整土地。第二十二条 安置地村、组调整生产用地必须落实到田地块、户主,并由乡镇政府审核确定,统一填报移民生产用地调整对接表,经被调地户和移民户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换发土地承包经营证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土地调整费的使用以原淹没征地涉及组为单位,按规划安置平衡方案中的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并根据调整的地类和面积计算,标准为水田26672元/亩、旱地21104元/亩、林地10552元/亩。
第二十四条 安置地村、组的调地费,区移民局根据调整土地的实际数量将调地费支付给安置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调地费80%应分配给被调出土地的农户,20%留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由村民小组集体讨论使用办法。
第二十五条 调整的生产用地需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调整的建房用地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调整的林地办理《林权证》。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区移民局、区公安分局配合迁出地乡镇政府组织村、组按照《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人口界定办法》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移民人口。
第二十七条 核定移民安置意愿,优化安置对接方案。
第二十八条 迁入地乡镇政府为移民户划分建房用地和调整生产用地。
第二十九条 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农村移民户在本乡镇安置的,按批准的规划安置对接方案与乡镇政府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农村移民户出乡镇安置的,按批准的规划安置对接方案与迁出、迁入地乡镇政府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农村移民自谋出路、投亲靠友从农、投亲靠友无土、自谋职业、养老保障安置的,按批准的安置方式与迁出地乡镇政府签订安置协议。
第三十条 移民户建房选择自建或联建,迁入地乡镇政府及区规划和建设局对移民建房进行质量监督、建筑风貌控制、安全监管。
第三十一条 区移民局根据移民户的安置协议和搬迁安置进度拨付资金。
第三十二条 区级相关部门、迁入地乡镇政府为移民办理相关手续,发放相关证件。第三十三条 区移民局和迁出、迁入地乡镇政府为移民办理后期扶持、养老保障和移民安置销号手续,发放后扶资金和养老保障金。
第六章 工作职责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负责区内移民安置实施的组织领导。迁出地和迁入地乡镇政府是本乡镇移民搬迁安置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第三十五条 迁出地乡镇政府工作职责:负责制定本乡镇搬迁安置详细工作方案,做好本乡镇农村移民搬迁安置、集镇迁建安置工作;负责按有关规定对本乡镇移民身份核定和安置方式的资格审查,交由区移民局审核并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向迁入地乡镇政府提供移民花名册和相关档案资料;负责按区内规划安置对接方案与迁入地乡镇政府做好移民安置对接实施工作;负责动员和组织移民按年度搬迁计划和对接安置方案按时迁往安置地;负责为迁出移民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处理移民在迁出地有关遗留问题;负责移民在库区线下线上旧房拆除的监督检查、安全管理、移民搬迁运送、移民帮扶和库区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迁入地乡镇政府工作职责:负责按移民安置规划对接方案与迁出地乡镇政府做好移民安置对接实施工作;负责为移民生产用地、林地、坟地和建房用地的调整,以及移民集中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组织移民建房购房的管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负责做好移民接收,为移民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林权证;负责移民帮扶及维护移民区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区级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区移民局:负责移民年度搬迁安置计划的编制;负责指导迁出、迁入地乡镇政府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负责按照移民户实物指标,根据补偿补助标准计算到户到人,建立移民户登记册;负责移民资金的管理、划拨、监督和检查;负责办理移民安置后的后期扶持和安置销号手续;负责移民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等工作。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移民建房用地的选址、用地报批、土地使用确权登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变更换证等工作。
区规划和建设局:负责提供移民房屋通用图集、建筑风貌控制和建房、购房质量监管等工作。区农业局:负责指导安置地乡镇做好移民户生产用地的调整,负责移民户和老居民土地经营承包证的注销、变更和颁证等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指导安置地乡镇做好移民林地调整工作,负责移民户和老居民林权证的注销、变更和颁证等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助乡镇做好移民人口核定工作,负责移民人口的迁出、迁入户籍办理和搬迁运输的道路交通安全管制及搬迁安置中治安保卫和社会稳定等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为移民子女办理转学、入学手续等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协调移民搬迁道路畅通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移民资金的监管和移民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移民安置协议的公证办理工作。
区信用联合社:负责移民资金安全存储和安全拨付到户的打卡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移民区建设项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元府办函〔2010〕12号文件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移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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