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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修改说明
现行《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是1994年3月下发的,距今已有20年的时间。在实际工作中,这一规定存在着与党费有关规定脱节、标准落后于时代等较为严重的问题。根据书记处的要求,拟对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进行修改,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改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基本考虑 本次对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修改遵循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则:
一是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的有关精神,原则上各领域团员的团费收缴标准不高于党员的党费收缴标准;
二是考虑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地区差异,区分更多的收入档次,同时针对农民和学生这两大群体的团费收缴标准给予地方团组织一定范围的调整权;
三是考虑团内工作实际,采取增加收缴工作便利性的标准;
四是对团费的使用范围作更详细的规定。
级团委,收取团费的总数的25%,留用团费总数的12.5%,其余上缴;团县、市、旗委和相应一级团委,收取团费总数的50%,留用团费总数的25%,其余上缴。(3)团的县级以下基层组织留用团费总数的50%,其余上缴。(4)铁道系统、民航系统的局、厂(公司)、院、校团委将应上缴团费部分的10%上缴所在地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5)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各级团组织留用团费比例,由总政组织部和武警部队政治部规定。总政组织部和武警部队政治部将团费总数的3%上缴团中央。”这一系列关于团费留存比例的表述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每年按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3%上缴团中央。”、“铁路、民航系统团的关系在地方的团委,每年按照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团委上缴团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团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团员全年实交团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团委上缴团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团委不再向地方团委上缴团费。”、“团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一定比例的团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参照省级党委确定的各级党费留存比例,在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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