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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增值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账务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负有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明确,(一)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
(二)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三)对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投资企业应将个人股东所投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原始价值和增值情况、个人股东基础信息等资料登记台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应据此建立电子台账,加强后续管理,督促企业在股权转让、清算和投资收回时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财产(资产)原值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财产原值。
(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了界定。非货币性资产是相对于货币性资产而言。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与货币性资产相比,该类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
二、笔者就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会计核算进行分析:
(一)被投资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账务处理,应当反映出投资人持有股权的成本。这时的股权成本就是未来转让股权时的财产原值,未来还要涉及财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核算错误,会造成未来转让时多缴个人所得税。因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原值,是指: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五)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注意:根据《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借:固定资产等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某自然人
同时,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被投资企业代扣代缴“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
税账务处理,同上述情况。
(三)有些人的观点是: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某自然人”、“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这样处理应该是错误的。
三、被投资企业负有扣缴义务的法律渊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12月29日修订)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9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从国税发〔1995〕65号文件看,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十一项所得,只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其他十项所得均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
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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