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成都市集体所有制企业等退休人员未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_成都市职工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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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成都市集体所有制企业等退休人员未参加医疗

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监管机构、监察局:

为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以及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川劳社发〔2009〕23号)精神,现就解决我市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等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2010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且未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集体所有制等各类企业退休人员,在本通知实施后,可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方式及标准

属于本通知规定参保范围的人员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缴费方式及标准缴费:

(一)2000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办理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一次性趸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7887元,趸交后不再缴费。

(二)2001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0年12月31日(含当日)期间办理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的实际缴费年限或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将在企业工作的工龄视同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缴费标准为:

一次性趸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7887元;此外,自2012年1月1日起分别按照参保人本人养老金的8.5%和1%(个人养老金低于社会平工资60%的,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的比例按月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继续缴费满4年后不再缴费。

(三)2001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0年12月31日(含当日)期间办理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的实际缴费年限或视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缴费标准为:

一次性趸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12600元;此外,自2012年1月1日起分别按照参保人本人养老金的8.5%和1%(个人养老金低于社会平工资60%的,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的比例按月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继续缴费满4年后不再缴费。

三、参保程序

属于本通知规定参保范围的人员,于2012年5月31日前(含当日,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可延长至12月31日前),持领取养老金的证明材料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一次性趸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仍需继续缴费的人员,应当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费银行代扣协议,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费。

四、医疗保险待遇

按本通知规定参保的人员,从一次性趸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

五、其他

(一)属于本通知规定参保范围的人员,在本通知实施前已按照原《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4号)等有关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由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本通知实施后,可自愿选择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缴费方式和标准缴费。社保经办机构在计算其一次性趸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应将过去参保年度的缴费予以扣减,具体扣减标准为已参保年度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

(二)属于本通知规定参保范围的人员,在本通知实施前已按照相关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本通知实施后,可自愿选择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缴费方式和标准缴费。社保经办机构在计算其一次性趸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应将过去参保年度的缴费予以扣减,具体扣减标准为已参保年度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缴费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缴费月数扣减)。

(三)在本通知实施前,已按照各区(市)县一次性补缴等有关政策缴费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不执行本通知的缴费规定;在本通知实施后,其医疗保险待遇统一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参保人员在一次性趸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仍需继续缴费期间出现欠费、中断等情形的,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2011年1月1日后(含当日)退休,已在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54号令)中个体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县应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要求,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此项工作任务。

(二)各级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办理参保手续的各项准备工作和政策宣传工作,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在具体办理中要严格把关,确保政策准确、有效的贯彻落实,为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七、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都市监察局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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