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治安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作用_浅谈如何构建和谐社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0:36:0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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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治安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作用

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案件,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互相谅解并达成协议,以解决治安纠纷的活动。治安调解作为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发挥着“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在我县公安机关执法实践活动中,应用治安调解手段处理治安案件的比例越来越较大,治安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现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就如何发挥治安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谈几点看法。

一、建立健全治安调解网络是充分发挥治安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保证

治安调解是公安工作的一部分,调解好每起治安案件,及时化解纠纷、消除矛盾、排除隐患,既是当前正在开展的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的具体体现,更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各种利益调整中社会矛盾凸显,作为人民警察要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充分认清当前社会治安的复杂性,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针对因生产经营、邻里、土地、债务、赡养等民间矛盾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很容易升级为刑事案件或上访事件的状况,为堵源截留,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我县公安机关始终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探索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统一,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结合社区和农村警务、“一村一干一警”、“万警进社区”等活动,大力开展案件“大调解”、“大回访”及“警民座谈”活动,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也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今年以来,全县治安、刑事、“民转刑”案件分别比去年减少了36.8%、27.6%、51.7%,涉法涉诉实现了越级“零上访”和“零投诉”,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得到明显提高。注重调解,构建和谐。我县推行了“案件调解”制度,从村级治保组织到公安局长,严把“六关”,即控制源头关、治保调解关、社区民警关、派出所长关、说理执法关、公安局长关,通过层层过滤把关,有效预防了各类矛盾升级和案事件的发生,大大减少了因涉法涉诉引发的上访问题。另外,我县公安机关规定对因矛盾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不计入严打考评成绩,防止民警为严打成绩而忽视社会效果。我们对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伤害案件,也要在执行逮捕、起诉、审判等环节进行调解,减少当事人的对立、对抗情绪,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今年以来,我县公安机关共调解各类案件和纠纷216起,无一起因对处理结果不满而引发当事人上访。

案件回访,促进和谐。以往办案民警对当事人简单的就事论事的答复,往往造成一些当事人思想疙瘩难以及时解开,造成执法工作中当事人回避或者不配合现象。针对这一情况,为进一步提高执法工作的公信力,我们实行对已结案件进行回访制度。案件回访主要是征求和听取当事人对办案单位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案件性质确定不同的回访重点:对案件有疑虑的当事人,开展上门释案答疑活动,通过讲法、释法,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对因个别原因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案件,回访中要做好当事人的解释工作,求得当事人的理解与支持,以进一步融洽警民关系。在今年回访的74起案件中,局领导、有关执法监督部门、执法单位紧紧围绕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偏差,分别与被处罚人员和其他涉案对象进行了深入交谈,收集反馈意见22条,执法意见13条,为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提升执法质量提供了参考依据。

警民座谈,增进和谐。社区民警主动向辖区群众汇报工作,与群众真心交流,增进与群众的感情,了解群众最关心的治安问题;倾听群众呼声,获取深层次信息,掌握影响社会治安的第一手资料,对反映的有关困难和问题,能够较快解决的,明确责任人,限期解决;对于需要一定时间解决的,制定计划,尽快解决,真正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最大限度地让群众满意。今年以来,我县公安机关共召开“和谐警民关系座谈会”126场次,征求意见和建议1000余条,进一步加强了与群众的联系、沟通,增进了了解、得到了理解、求得了支持、取得了配合。

二、正确运用治安调解工作的基本方法,有效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调解好每一起治安纠纷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和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但由于受不科学绩效机制的影响,导致部分民警将调解治安纠纷与公安工作的位置没有摆正,调解治安纠纷的基本能力不强或者不愿参与治安纠纷调解。因此,在日常工作中,我县公安机关要求民警必须做到“四个转变”:即破大案是政绩到破小案同样也是政绩的工作理念转变;破案是工作能力到不发案也是工作能力的工作思想转变;深挖犯罪破积案到巡逻防控抓现行的工作思路转变;单纯的绩效考评工作到群众满意的工作机制转变。只有这样,才能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笔者根据多年实践经验,认为治安调解应掌握以下几种方法:一要深入调查,掌握纠纷实情。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解之前,一定要对纠纷的全过程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切实掌握纠纷的前因、过程和损害程度。对当事人受伤害的案件,民警应提醒就医,并及时到医院了解伤势,制作笔录,让伤者感觉到民警负责的态度,对以后的调解工作会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保证在调解中言而有据、言而有理、结论公正、双方满意。二要耐心倾听,摸清对方底线。调解中,要耐心倾听当事双方的陈述,听取他们的意见。纠纷的实质就是双方的利益冲突,要解决问题就要找准切入点,这个切入点就是双方的利益底线,在双方陈述中摸清对方底线,为成功调解打牢基础。三要分别劝解,消除调解障碍。在摸清双方的利益底线以后,若双方的分歧过大,就应该把双方当事人分开, 分别找双方当事人沟通对案件的认识,共同分析当事人存在的问题和错责,但不能过多指责对方的不足和错责。同时,了解双方各自的要求,掌握双方要求上的差距,如果差距不大,可以进入下一程序;如果差距较大,应再根据案件事实对双方当事人做好说服工作,尽量缩小双方的期望值。同时,在双方分歧较大容易发生争论时,分开做工作,尽量避免双方矛盾再次激化,为完成调解工作打好基础。四要公开公正,确保调解实效。调解中一是要宣布调解纪律和基本程序。二是双方陈述、检讨本人存在的问题和错责。三是我县公安机关民警根据掌握的有关证据,指出每一方在陈述中存在自我矛盾或相互矛盾的地方,适当予以批评、指正。四是调解民警作总结性陈述、分析,直到双方当事人基本无异议。五是确定双方各自的错误和应承担的责任。民警在确定双方责任后,要向双方当事人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提出,则要求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民警应根据事实,对当事人提出的正当理由和意见予以采纳,对无理要求应严肃批评,直到双方无异议。五要制作笔录,保证执行到位。双方达成协议后,一定要制作调解协议。一旦矛盾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最关心的就是协议的执行情况,若执行不到位,矛盾纠纷很可能出现反复。因此,调解协议达成后,应趁热打铁,采取措施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内容,以巩固调解成果。六要德法并举,确保调解成功。调解原则上只限于双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监护人参加,讲法律规定又讲道德规范和良好风俗,但根据情况,从有利于调解成功角度出发,可适当让社区干部、单位领导、治保组织、有威信的群众、亲戚朋友代表等参加。他们的参加一方面对调解过程给予监督,另一方面还可对双方的分歧进行调解。

三、切实提高治安调解民警的素质,增强治安调解工作的公信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终目标

随时代的进步,传统治安调解已渐显“乏力”,究其原因,除因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心理上更信赖于司法裁判外,更有治安调解工作自身的主观原因,即民警的整体素质难以达到新时期调解工作的需求,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因此作为公安民警应从思想、知识、能力、心理方面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从而增强治安调解工作的公信度。基层民警必须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调解治安纠纷的重要性,必须高度重视自身治安纠纷调解能力的提高,才能得心应手地调解治安纠纷。一是知识要渊博。针对当前治安纠纷类型增多、难度加大的趋势,基层民警必须有渊博的知识。一方面,要认识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一方面,还要多关注当地的风俗习惯、风土人情,多关注一些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判决或者调解的事例以及剪贴公众媒体刊登的报道,从中汲取营养。必要时,可将书本随身带,一些报刊剪贴案例随身带,直接向当事人展示,增加说服力。二是经验要丰富。丰富的经验来源于实践。基层民警在空闲时,要主动、积极争取与老民警、老调解员一起参加治安纠纷调解的机会,虚心请教,汲取他们的优良传统和好的工作方法;要主动加强自身治安调解能力的锻炼,有敏锐地辨别是非的能力,善于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先主后次、先重后轻。三是耐力要持久。治安调解,往往不是一蹴而就的,不是三言两语所能解决的,有时所花费的精力和时间要远远大于侦破一起大案。因此,对遇到的比较棘手的治安纠纷,基层民警必须在心理上有一个充分的准备,要有一股不成功调解誓不罢休的决心和毅力,要有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四是条件要创造。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治安纠纷,不是单纯依照法律法规所能调解结束的,必须用新思维、新举措实现治安纠纷调解工作的新跨越。当前,弱势群体是治安纠纷调解工作中比较难做的对象之一,基层民警在开展治安纠纷调解工作时,要特别突出对弱势群体的关爱,想方设法为弱势群体送去党和政府的温暖,积极创造条件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通过自身形象、人格魅力等,产生亲和力,消除当事人对抗性和模糊认识。五是能力要提高。要结合宣讲法律,运用法律针对纠纷当事人的心理特征,抓住时机有效化解矛盾;针对矛盾纠纷的特点,找出症结,抓住重点,提出方案,以理服人,促成矛盾的尽快解决。六是说功要流畅。“说得过”是基层民警的一项基本功。一句话能将人说得笑起来,一句话能将人说得跳起来,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基层民警的说功,显得十分重要。平时,基层民警在不同的场合,要多与熟人甚至陌生人进行口头交流,不断提高自己的说话技巧,确保随时能说、会说,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一名出口成章、能说会道、具有幽默感的人民警察。

[摘要]本文针对基层派出所日常业务工作之一的治安调解工作,着重从其对融洽群众关系、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公安队伍形象,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出发,分析当前治安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法律规定、规范程序、严格期限等方面阐述相应对策,并结合日常业务工作实践,介绍了几种常用的治安调解方法。

治安调解作为基层派出所的一项日常工作,是融洽群众关系,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公安队伍形象,预防、减少刑事案件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治安调解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实践当中,基层派出所在治安调解工作中存在不少的问题,不仅影响执法规范化建设进程,而且影响警民关系和谐。为此,就当前治安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谈见解。

一、当前治安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办案民警调解意识不强、态度不端正

有些民警在办理治安调解案件时,只要当事人不急、不催,工作便不积极、不主动,往往是能推则推,能拖则拖,直到拖得当事人失去耐心,心力憔悴,最终草草处理了结。值得引起注意的是,有些案件过了很长时间也没有解决,最终形成上访案件。

(二)不遵守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公安机关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应当始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参加调解,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共识。有的公安机关或公安民警违反调解自愿原则,在没有充分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或双方当事人没有自愿调解的前提下,强行进行调解。出现这种情形的原因是有的办案单位为节约办案成本而想简单了事,有的办案民警觉得按治安案件程序办理麻烦繁琐而想强行“息事”等等。这样不仅无益于纠纷的及时解决,而且容易引发当事人的误解与猜疑,认为公安机关或办案民警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的交易,无形中为案件的最终处理增加了阻力。

(三)不遵照调解范围

个别民警人为扩大调解的范围,使案件降格处理,以调解代替治安处罚,造成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击不力。如对结伙斗殴、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的民警也进行调解,超越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导致群众曲解为“只要赔钱,就可不受法律追究”。

(四)不注重程序

多数民警在处理治安调解的案件时往往急于求成,不注重程序。不少民警对“纠纷”类案件存在思维定势,认为此类案件最终必是调解,不注重调查取证工作,也就没有形成充分的证据材料。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便无法用事实和证据来说服当事人,造成调解成功率较低。一旦调解失败,要对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相应治安处罚时,由于案件事实没有调查清楚、证据材料没有收集到位,公安机关无法有效裁决,工作非常被动。

(五)不规范卷宗

基层派出所普遍存在着调解案件虽多,但形成的规范调解卷宗却很少,常常是几张纸便是一本调解卷宗。即使形成了正式的调解卷宗,卷宗也不规范,不符合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在法律法规的应用上要做到“三个准确把握”

1、准确把握治安调解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调解处理。必须是当事人双方自愿接受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处理协议并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必须是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且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必须是情节较轻的行为,对手段恶劣,动机狠毒,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不适用调解。不适用调解的范围有:1.雇凶伤害他人的;2.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3.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4.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5.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2、准确把握治安调解的原则。调解的原则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有明确规定,主要有:1.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2.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3.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

理;4.调解当事人中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到场。在这些原则中最主要把握第二条即调解必须是合法公正,并且是双方自愿的。再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轻微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而不是“应当”或者“必须”调解处理。因此,不是公安机关想调解就调解,不想调解就不调解,在执法实践中,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能够达到教育双方,消除矛盾,制止引发新的违反、犯罪行为为目的,杜绝不该调解而调解、超范围调解现象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准确把握治安调解的方法。在办理治安调解案件时灵活运用适当的方法,可以达到事半功倍之效。从接报案件进行现场处理到调查案情、组织调解,每个环节都必须正确运用方法,疏导教育,化解矛盾,达到促进双方和好团结的目的。我们常说的“三宜三不宜”法,即宜解不宜结、宜和不宜激、宜宽不宜严,是对长期治安调解实践工作的经验总结。我们在调解中应主动控制局面,维护和睦共商的调解气氛,避免和及时制止双方互相指责的现象。为此,要注意根据当事人各方的意见、态度等变化随机应变,不断调整和变更方法策略。要通过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既能达到调解目的,又能确保调解依法进行。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之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调解程序规范化

要按照治安案件办理的程序进行受理案件、调查取证、治安调解,切不可因适用治安调解而在程序上有所随意。首先要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调查案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果,掌握双方各自的要求,缩小双方的差距;其次要明确调解的参加人员、明确调解纪律和基本程序。最后要按照先主后次的原则,合理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应承担的责任,直至双方无异议。同时要制作调解笔录。无论调解是否成功,双方都应签署意见并签名确认,以此表明调解工作的完结,防止当事人不断的纠缠办案民警。

(三)严格执行调解期限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明确规定:“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可以适用治安调解的案件,对不需要进行相关鉴定的应当在案件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进行相关鉴定的案件应当在鉴定结论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我们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调解案件。治安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治安调解的几种方法

(一)快查快办,一气呵成。即快刀斩乱麻。基层派出所日常受理的治安案件中,相当一部分因纠纷引起的案件起因简单,发生突然,且情节后果不严重。有些案件民警在接处警过程中就能一目了然的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对于这类案件,能当场调解的要尽可能在现场调解,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出当事人双方的各自错误,让有过错或过错大的一方向对方赔礼道歉或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并将调解情况依法记录在《现场调解书》上,作为公安机关处理案件的证据。“快刀斩乱麻”调解法的有效使用,可以避免案件当事人亲属朋友的“乱参谋”现象,避免本来简单的案件复杂化。

(二)依法依理,真诚感化。说理式调解法是建立在民警具有较高综合素质基础上的。民警要有渊博的知识,不仅要懂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还要懂民情风俗,懂当事人言行举止与心理活动间的联系,才能从法律角度分析问题,帮助双方找到各自的错处,进而检讨自己,从而达到双方隔阂逐渐缩小、缓和直至化解矛盾的目的。在实践中,调解民警必须保持公心,平等待人,以理服人,不畏权势,不徇私情,针对当事人纷争的焦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事实进行剖析,并提出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款,才能让当事人信服,从而最终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三)讲究策略,灵活应变。调解工作中民警讲究技巧与艺术非常重要,不仅能够消除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和戒备心理,还能增强当事人对民警的信任感和亲切感。具体要围绕以下三方面努力:一是定心丸,让当事人觉得民警是可以信任和托付的对象,这是纠纷调解成功的前奏曲;二是打圆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协调搓和,这是纠纷调解成功的润滑剂;三是活气氛,在僵持的气氛下适当说些风趣话,寓哲理于谈笑中,这是纠纷调解成功的兴奋点。

(四)理性冷静,耐心劝导。在调解治安案件时,有的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说话没有分寸,甚至会把无名怒火撒到警察头上。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调处民警必须保持理性冷静,推行低调风格,避免产生对立情绪,等当事人情绪平静、理智清醒后,再充分发挥“说得过”的本领,耐心细致做好劝导教育工作。有时候群众虽口头上已接受,但过不久心里又后悔而不去履行,这时民警应切忌心情急躁而出语不逊,要耐心地向当事人阐明不履行协议的利害关系,努力协助其履行。同时向当事人说明如果不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公安机关将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作出相应治安处罚决定,防止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后,一方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时,另一方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产生新的矛盾,避免由此引发新的上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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