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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环综〔2010〕24号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加强锅炉烟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区、县(市)环保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锅炉烟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进一步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和《哈尔滨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加强锅炉烟尘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新、改、扩建锅炉烟尘污染防治
(一)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供暖燃煤锅炉。对属于覆盖区域内,由于热源或管网敷设等因素暂时难以并入热网的项目,在其获得供热部门允许建设临时性锅炉的核准手续后,可批准其建设临时性锅炉,但同时必须承诺待集中供热热源具备接纳其并网条件后,应无条件并入集中供热热网,原锅炉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或者经与集中供热热源协商协议后作为调峰和备用锅炉使用。
(二)新建、改建、扩建非供暖锅炉和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以外的供暖锅炉,应符合以下要求:
1.1吨(含l吨)以下锅炉应当使用清洁能源。2.1吨至4吨(含4吨)热水锅炉应优先选用蜂窝型煤专用锅炉,受场地或工艺原因使用蜂窝型煤锅炉确有困难的,可选用强化燃烧等环保节能型锅炉,并配备湿式高效除尘器;如选用逆向燃烧锅炉则应同时要求其必须选用颗粒型煤。
3.1吨至4吨(含4吨)蒸汽锅炉应选用蜂窝型煤蓄热式锅炉,或者选用强化燃烧等环保节能型锅炉并配备湿式高效除尘器。
4.4吨以上35吨(不含35吨)以下锅炉,应采用强化燃烧等环保节能型锅炉并配备湿式高效除尘器。
5.35吨(含35吨)以上锅炉应采用高效除尘器并安装国家认可的单独脱硫装置,或者选用循环流化床等环保节能型锅炉并配备袋式除尘等先进除尘装置,同时采取国家认可的脱硫工艺措施并同步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控系统。
二、加强在用锅炉污染防治
(三)在集中供热或大型区域联片供热管网现实覆盖区域内的供暖燃煤锅炉,应严格依法要求其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大型区域联片供热管网,或者使用清洁能源。
(四)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规划区域内,因热源现实负荷或者管网铺设等方面因素,暂时难以并入热网的供暖燃煤锅炉,应视其污染程度,要求其通过对锅炉进行局部改造,或者使用颗粒煤、洁净配煤、助燃剂等洁净煤技术产品等措施,确保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五)集中供热管网现实覆盖区域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规划区域的确定,由局属各分局与本区供热部门或有关热源单位沟通确认,沟通协调存在困难的,可申请市局有关部门协调市供热部门协助沟通确认。
(六)对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规划区域以外的供暖锅炉,按照《哈尔滨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的规定,应当使用清洁能源,暂时不具备条件的,1吨(不含1吨)至6吨(含6吨)锅炉可使用蜂窝型煤专用锅炉,6吨以上锅炉应当使用洁净煤技术产品并配备先进的除尘设备。鉴于我市目前天然气气源供应不稳定及绝大多数单位还缺乏大规模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进行供暖的经济承受能力(除一次性设施设备的高额投入外,日常运行费用较使用燃煤高至少3倍以上),同时鉴于实际应用中6吨型煤炉因体积大、司炉人员上煤卸煤劳动强度过高,技术上还不是很成熟的实际。在实际管理中,应结合该区域是否具备使用清洁能源的条件和该单位是否具备使用清洁能源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客观具体情况提出治理要求。对暂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条件的,在实际管理中可按4吨(含4吨)以下锅炉限期其改用蜂窝型煤专用锅炉掌握。因场地等原因改用蜂窝型煤专用锅炉确有困难的,可允许其选用强化燃烧等环保节能型锅炉并配备湿式高效除尘器。4吨以上锅炉应要求其改用洁净煤技术产品并配备干湿两级、静电式等先进的除尘设备。
(七)因原锅炉设施安装于地下室难以通过更新锅炉设施措施进行治理改造的,根据目前的锅炉技术,一些锅炉产品可以通过现场组装形式更新或者通过对原锅炉内部结构进行改造等措施进行治理,有关具体问题可报请科技处邀请专家帮助研究制定具体解决方案。
(八)对1吨(含l吨)以下非供暖锅炉应依法严格要求其使用清洁能源;1吨至4吨(含4吨)非供暖锅炉应要求其使用蜂窝型煤专用锅炉。有特殊工艺要求或受场地原因改用蜂窝型煤专用锅炉确有困难的,可选用强化燃烧等环保节能型锅炉并配备湿式高效除尘器,如其选用逆向燃烧锅炉则应同时要求其必须选用颗粒型煤;4吨以上锅炉应要求其使用洁净煤技术产品并配备干湿两级、静电式、袋式等先进的除尘设备。
(九)对在用燃煤锅炉依法实施限期期间,应责令其采取使用颗粒煤、洁净配煤或者助燃剂等洁净煤技术产品等临时性措施,尽可能降低烟尘排放浓度和黑度。
三、规范监督管理工作程序
(十)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市洁净煤办和局属各分局按照市、区监管分工权限,负责对锅炉烟尘污染源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十一)对发现的锅炉烟尘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不论由哪个部门、单位管理,都要做到发现问题当场取证,及时沟通移交,按管辖范围查处。
(十二)对锅炉烟尘污染源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重点查验锅炉有无环保审批手续、锅炉是否符合《哈尔滨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规定、以及设施运行和烟尘排放等三方面内容。
(十三)对2005年1月1日(《哈尔滨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施行之日)以后建成使用的锅炉设施,如其无环评审批手续,依法按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和“三同时”程序查办。
对2005年1月1日以前即已建成使用的锅炉设施,其锅炉或者除尘设施不符合《哈尔滨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规定要求的,按限期治理程序查办。对环保审批手续齐全、锅炉或者除尘设施也符合《哈尔滨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规定,属于司炉人员操作不当或者除尘设施不正常运行等原因造成超标排放的,按限期整改程序查办。
(十四)对锅炉烟尘污染源实施限期治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1.市环境监察支队、洁净煤办和局属各分局按照监管分工,对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按照《哈尔滨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规定应当进行锅炉或者除尘设施改造的,提出限期治理意见报市局污控部门。
2.市局污控部门对上报的拟实施限期治理的锅炉烟尘污染源进行审核、汇总,分门别类、分期分批以市局名义制发限期治理文件。
3.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洁净煤办、局属各分局按监管分工,分别将限期治理文件送达被限期治理单位,并负责日常督促督办及竣工后的竣工验收。
4.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分别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洁净煤办、局属各分局按照监管分工,依法对有关单位实施处罚,该法律程序实施完毕后,应继续对该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限期治理,直至完成前期治理任务为止。5.限期治理下达过程中遇到的疑难法律适用问题,报请市局政策法规处予以研究答复。
(十五)对锅炉烟尘污染源实施限期整改按以下程序办理:
1.市环境监察支队、洁净煤办、局属各分局按照监管分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锅炉设施不正常运行和司炉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等违法问题,实施限期整改。
2.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处理设施,或者锅炉及其除尘设施未及时维修,除尘器未配备密闭收灰装置,未及时除灰等不正常使用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行为的,责令限期修复,重新安装使用,并视违法情节予以罚款处罚。
3.对司炉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处罚。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四、明确锅炉烟尘污染源治理补助政策
(十六)对符合环保法规、规章规定和有关认证条件的锅炉和除尘设备限期治理项目,纳入环保补助资金项目库,按照年度资金计划安排分期分批予以适当环保补助资金支持。
(十七)为落实创建环保模范城目标,促进冬季煤烟型污染问题的有效解决,将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对涉及锅炉烟尘治理的部分资金补助政策予以微调。一是为加大清洁能源推广使用力度,争取适当增加对改用清洁能源锅炉单位的补助额度,并简化有关申请材料和程序,同时明确对1吨(含1吨)以下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以外的锅炉,不再给予环保补助资金支持的政策;二是为有效推动我市的拆炉并网工作,首先在物业供热集团系统内试行对小型燃煤锅炉拆并以奖代补鼓励政策。具体政策规定,经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后确定。
五、建立工作考评与责任追究制度
(十八)由市局环评部门牵头负责新、改、扩建锅炉烟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贯彻实施和工作考评,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对市批涉及新、改、扩建锅炉项目的日常监督稽查工作,市洁净煤办负责对区批涉及新、改、扩建锅炉项目的日常监督稽查工作,并及时向市局环评部门报告有关稽查检查情况,稽查检查中发现的不作为和违法作为问题报市局法制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办。
(十九)由市局污控部门牵头负责在用锅炉限期治理要求的贯彻实施和工作考评,由市洁净煤办负责日常监督稽查工作,并及时向市局污控部门报告有关稽查检查情况,稽查检查中发现的不作为和违法作为问题报市局法制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办。(二十)由市洁净煤办牵头负责在用锅炉限期整改要求的贯彻实施和工作考评,并负责日常监督稽查工作,稽查检查中发现的不作为和违法作为问题报市局法制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办。
各区、县(市)环保局参照本指导意见加强锅炉烟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锅炉烟尘 监管 指导意见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0年4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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