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调解工作亮点材料_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亮点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0:35:0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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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调解工作亮点材料

近年来,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一直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司法调解工作,2009年民商案件结案497件,其中权属、侵权案件122件、婚姻家庭案件160件、合同纠纷案件215件,调解率为72%。行政案件结案6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4件,协调结案率为67%。受理执行案件167件,标的额1112.2万元,和解112件,标的额607.3万元,和解率达到69.6%。

一、进一步强化了法院调解工作,做好了司法主导文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社会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发挥社会力量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后,我院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党组会、院务会研究部署参与“大调解”的工作,并把法院在司法调解工作中的主导性贯彻到具体的制度和工作中。为此,先后出台了《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司法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法院构建“大调解”体系工作制度》、《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事案件调解工作意见》等文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组织机构,完善了运行机制,聘请了专职调解员,确定了兼职调解员,建立了调解员信息库。具体工作中,我们-1-

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把以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全过程。

1,立案环节,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前。矛盾纠纷当事人起诉或来信、来访到我院后,首先由立案大厅工作人员立即对起诉材料或来信、来访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或将纠纷当事人的陈述记入笔录,如果案情较为简单,争议不大,且该矛盾纠纷未经当事人所在镇(嘎查)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便引导当事人进行立案调解,向当事人发放《立案调解建议书》,向当事人说明立案调解的优势。当事人自愿接受立案调解的,暂不立案,先做登记。然后通过大调解联络平台委托或邀请当事人所在地的嘎查、社区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乃至行政调解组织、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政府部门主持或参与对纠纷进行调解。对委托调解的,立案工作人员将全程跟踪该争议的调解进程且最长时间不超过15天。立案调解,除当事人因需财产保全、被告下落不明等原因原告明确表示不愿或不能先行调解的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外,均可适用。2,审理环节,调动社会力量进行全方位、立体式调解。对符合立案条件,当事人不愿进行立案调解,或者经过立案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及时向当事人发放《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指南》等文书,予以立案。审理过程中,仍然注重委托和邀请调解,根据案件具体特点和便民利民的原

则,充分发挥基层调解员及社会热心人士熟知社情民意,易于取信的优势,适时委托或邀请协助调解,数次对案件进行调解,不放过每个可调之机。对于重大案件,根据需要,院领导亲自主持调解。为打消当事人对达成调解协议后案件执行中的顾虑,审判法官可以联合执行法官共同主持调解。

3,执行阶段,鼓励当事人进行和解。对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或者强制执行后将严重影响被执行人生产生活的,我们努力寻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使当事人认识并从心理上接受可能的执行结果,从而促成执行和解,或者借助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嘎查委员会及其亲朋好友,对当事人晓之以理、讲明后果,充分利用当事人对他们的信任关系,促成执行和解。

二、进一步强化了诉调对接,做好了指导配合文章

在保证法院主导性的基础上,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优势,既强调三大调解的各司其职,也充分重视三大调解的联动配合,把法院的调解工作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和配合作为工作的重点进行安排和布置。

1,发挥优势,认真开展指导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工作。我院十分重视对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指导工作,一是成立了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工作指导小组,设立专门指导员。由民事庭和巡回法庭对各自辖区内各镇的调解工作予以指导,并调配若干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与镇挂钩,担任其调处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员,实行定人、定岗、定点帮助。同时,有计划有组织地邀请全市调解员观摩庭审,交流调解艺术和方法。在审判活动中,邀请具有人民陪审员资格的调解员,参与审理和调解非经本人调解过的案件,着力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并将优秀调解员增选为人民陪审员和特聘为司法调解员;二是加强个案指导。对委托至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政调解组织调处的纠纷,主动沟通、衔接,主动提供指导服务,组织指导制定调解方案。调解过程中,尽量为被邀请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对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一方向我院起诉的案件,我院在审理案件时,如发现该调解协议书在自愿、合法、公正和规范上存在问题,均以适当的方式告知该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政调解中心,并提出具体的建议,以利于其总结经验教训,从而提高依法调解的水平。

2,依法确认,及时固化经人民、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效力。对于经人民调解或行政调解主持达成协议的纠纷,当事人要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我院进行合法性审查,确认后制作确认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给予减免诉讼费用,鼓励当事人选择诉讼外解决纠纷途径。

三、进一步推行巡回调解,做好便民调解文章在司法调解过程中,为方便当事人和调解员参与诉讼活动,我院把巡回调解就地化解矛盾纠纷作为构建“大调解”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持深入群众、巡回办案。一是将巡回办案的数量、效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要求对涉及草场承包合同纠纷、相邻权纠纷、赡养纠纷等案件,法官应尽量深入牧区、工厂社区、居民院落现场调解、现场审理。审理过程中,可视纠纷具体情况,邀请镇(嘎查)干部、家族长者、亲戚朋友参与调解。二是设立巡回调解室或法庭,开展巡回调解和审理。

当前我旗正处于经济发展期,矛盾纠纷多发期,构建三大调解三位一体的工作体系,是适应新形势、新目标、新发展的要求,也是主动应对复杂矛盾的新方法。我们将从实际出发,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领导,改进措施、创新方法、整合资源、集中力量、密切协调,着力构建社会矛盾纠纷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利用调解具有化解矛盾彻底、高效率、低成本、人性化等优势,妥善处理纠纷,为构建和谐西乌、平安西乌,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0一0年

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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