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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根据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三部委有关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精神,以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村〔2014〕66号)要求,以解决农村最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为目标,通过住户自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等措施,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承办机构
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服务对象
居住在危房内的农村困难户
四、服务条件
重点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五、服务流程
(1)农户申请。农户自愿向所在的村委会提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书面申请,申请书要真实反映家庭人口、住房、经济收入情况和危房改造计划,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以及其他证件的复印件。(2)民主评议和公示。村委会接到农户申请,及时报镇政府对农户居住房屋做出危房等级初步鉴定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确定补助对象,评议结果予以公示。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村委会公章连同证明材料上报镇(乡)政府,同时保存评议记录、公示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镇(乡)政府审核。镇(乡)政府对经村委会民主评议和公示的补助对象,组织核查组入户核查。核查组根据危房对象贫困程度、危房破损程度及建筑面积、开工情况等因素拟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名单并报镇政府讨论通过后,在各村委会予以公示。
(4)县级部门审核。县住建委危房改造领导小组接到镇(乡)人民政府上报的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名单后,召开部门联审会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各村务及各乡镇公开栏张榜公布。
(5)资金发放。在补助对象房屋主体完工后,镇政府配合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对象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经“一卡通”直接拨付补助对象。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方式 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电话:0559-5522252
二、市级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申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黄山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黄建管[2015]122号)。
二、承办机构
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
三、服务对象
各主动申报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
四、申请条件
申请创建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项目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报创建的建筑施工企业
1.制定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方案;
2.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自查自评合格;
3.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均持有效证件上岗;
4.申报企业全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
(二)申报创建的工地
(1)基本建设手续齐全、程序合法;
(2)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等安全生产规范和规程,配备相应的民工食堂和自动冲洗设备;
(3)对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实行IFA考勤制度并达到合格;
(4)申报创建工地在施工期间未发生重伤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5)申报创建工地须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检查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
(6)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到位,材料齐全。
五、申报材料
(1)《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
(2)一篇介绍创建标准化工地实施计划与措施的文字说明材料。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5)工程总承包、分包合同复印件。
(6)工程办理建筑施工人员工伤保险证明。
(7)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文明施工技术措施等。
(8)能反映施工现场状况的彩色照片若干张。
(9)企业依据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自查情况。
六、服务流程
(一)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创建工程完成工程总量的二分之一后组织初验。
(二)确认符合条件后转报市建管处,由市建管处组织专家验评。
(三)申报创建省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地,经市级验评合格后上报。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验,初验合格3个工作日内报市住建委。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咨询方式 县住建委建管科 电话:0559-5522376
三、建设工程 “迎客松杯”奖(市优质工程)
推荐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黄山市建设工程 “迎客松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黄建质[2008]48号)。
二、承办机构
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
三、服务对象
评选对象是在我县境内已经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获奖单位分为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
四、申请条件
申报“迎客松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现行建筑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二、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城市规划、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附属设施配套齐全;
三、已经制订了创优计划并在我站备案;
四、工程由符合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
五、工程的施工质量按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进行了质量验收和进行必要的检验检测;
六、按规定办理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七、获得县、市级专业部门优质工程证书,工程质量达到市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八、申报工程应为上一年底前竣工的工程,经过冬、夏季的使用检验且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各项技术指标和经济效益达到本专业市内先进水平;
九、一个工程只能由一个主要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申报“迎客松杯”奖。主要参建施工企业不得超过两个,监理单位为一个。
十、受到资质降低处罚或年检不合格的建筑业企业二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迎客松杯”。
五、申报材料
“迎客松杯”奖的申报材料的内容及要求: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迎客松杯”奖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有关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
四、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五、评选为本县范围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或专业范围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工程的证书复印件;
六、质量评估报告;
七、能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及主体结构施工过程原版彩色照片10张左右。
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说明、文字及印章等必须清晰,申报资料应准确、真实,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
六、服务流程 1.质监站资料初审; 2.转报市质监站;
3.由市质监站组织专家评审。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初审结束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九、咨询方式 县住建委质量监督站 电话:0559-5522376
四、绿色建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推荐服务指
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243号令)、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皖政办〔2013〕37号)、《安徽省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923号)。
二、承办机构
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
三、申报范围和相关要求
(一)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1.申报项目应为两年内可竣工,拟建或在建的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建筑工程项目。
2.申报单位为项目业主单位,申报单位和依托的技术支撑单位应具有承担项目的能力及良好的资信。
3.拟建项目应完成有关立项审批手续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建项目报批手续证明材料齐全,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4.申报项目建筑面积公共建筑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应在5万平方米以上。
5.拟建项目开工前、在建项目竣工验收前须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
6.优先支持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保障房开展绿色建筑示范;优先支持采用建筑产业化方式建造的建筑及全装修住宅开展绿色建筑示范;优先支持利用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建筑开展绿色建筑示范。
(二)绿色生态示范城区
1.申报城区应位于经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有明确的名称与边界。
2.申报城区应参照《安徽省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安徽省绿色生态城区指标体系(试行)》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气候条件、建筑特点,制定绿色生态城区专项规划,明确绿色生态城区指标体系,作为约束性条件纳入城乡规划,构建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突出生态保护,持续推进节能减排。
3.申报城区应集中连片推广绿色建筑,新建建筑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30%以上达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优先支持已出台绿色建筑资金支持政策的城区。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服务流程
1.申报单位填写项目申报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统一报至我委。
2.经我委行文申报。
六、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初审结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八、咨询方式 县住建委建管科 电话:0559-5522380
五、城市供水设施维护服务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三条:城镇公共供水以总水表结算的,总水表及总水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总水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以户表结算的,户表、户表水源侧或者用户侧的户外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户表用户侧户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四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镇供水设施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四十五条: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划定,并由供水单位设立明显保护标志。
二、承办机构 黟县自来水厂
三、服务对象
不特定公众
四、服务条件
依据有关规定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凡是自行检查发现及公众反映的故障均可受理。
五、服务流程
1.受理。凡来人、来电反映故障立即受理,并由安装科安排维修人员现场查看。2.修理维护。小型故障维修人员提出解决方案,并予以修复。大型故障立即报厂领导,启动应急预案。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水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不收费,水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修理维护,收取材料及人工费。
八、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9-5522324
六、居民住宅水表出户改造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十五条: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已建居民住宅遵循自愿原则进行水表出户改造,实现一户一表、计量到户。
第三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镇供用水标准合同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二、承办机构 黟县自来水厂
三、服务对象 个人、企事业单位
四、申请条件
凡符合规定的新增城市自来水用户
五、申报资料
1.用户提交《用水申请书》
2.用户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小区物业介绍信或村委会介绍信。
3.用户申请人房产证明复印件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复印件
4.用户与我厂签订《供用水合同》
六、服务流程
1.申请。新增用户到县自来水厂或服务窗口提供个人或单位申请入户相关资料及填写申请表。
2.接水安装。县自来水厂安装科在接到用户申请的资料后,安排人员经现场勘查后与新增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编制工程预算,确定时间安装。
3.提供用户编号。营业所根据用户所在区域编制用户编号并告知用户,以便日后缴纳水费。
七、办理期限
单用户安装在7个工作日完成,多用户安装按施工合同时间完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1.接水安装工程安装费:管道工程及户表改造,依据全国统一市政工程和安装工程预决算定额进行编制收费。
2.供水设施投资补助费:根据黟价字[2006]第70号文标准执行。
九、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59-5522324
七、城建档案利用查询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章第十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二、承办机构 城建档案馆
三、服务对象 不特定的单位和个人
四、申请条件
1.拥有房屋产权的房屋所有人(建筑工程)
2.需新建、改建、占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五、申请材料
1.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建筑工程)2.介绍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黟县住建委档案室或政务窗口办理申请。
2.查询:黟县住建委档案室或政务窗口受理后提供查询服务。
七、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或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59-5522166
八、城市道路设施维护服务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2.《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实施养护、维护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二、承办机构 黟县市政园林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不特定公众
四、服务条件
依据有关规定对城市道路设施维护,凡是自行检查发现及公众反映的城市道路设施问题均可受理。
五、服务流程
1.受理。凡来人、来电反映城市道路设施损坏立即受理,并由黟县市政园林管理处安排维修人员现场查看。
2.维修。小型城市道路设施维修,由市政管护人员提出解决方案,并予以修复。大型城市道路设施维修,立即报市政园林管理处领导,确定维修方案进行维修。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9-5522295
九、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第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或受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必须建立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质量投诉受理制度,明确回访保修和质量投诉受理部门与人员,建立相关档案。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地址、邮编、电话、电子邮箱。
第十三条
投诉受理机构决定受理的投诉,应及时办理投诉受理登记(包括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工程地点、栋号、房号、存在的质量缺陷等情况),确定投诉处理人员,或及时转交下级投诉受理机构处理。
二、承办机构
黟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服务对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或在竣工验收后五年内并不超过保修期发生的质量投诉的用户。
四、服务条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缺陷及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行为)的活动。
五、服务流程 1.投诉受理机构接到质量投诉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
2.质量投诉中包含经济及其它不属于工程质量范畴的问题,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与投诉人联系,告知其向其他部门投诉。
3.凡质量投诉反映工程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或怀疑有结构安全隐患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及时派有关人员到现场察看并作好记录,确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处理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紧急措施给予临时处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对于无安全隐患的质量投诉,由投诉受理机构牵头,组织有关各方及投诉者,对质量投诉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报告》。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9-5522376
十、城市园林绿化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二、承办机构 黟县市政园林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不特定公众
四、服务条件
依据有关规定对城市进行绿化,自行检查发现及公众反映的城市绿化毁坏亦可受理。
五、服务流程
1.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2.按照规定将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报政府审批。
3.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县政府审批。
六、服务时限 按照审批时限
七、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9-5522295
十一、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住建部第130号令)第二条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1〕84号)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承办机构
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白蚁防治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凡是房屋遭受白蚁侵害的都可以申请白蚁防治。
五、申报材料
提供建筑物的平面图或产权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黟县房管局白蚁防治所办理认证申请。
2.受理:黟县白蚁防治窗口受理后安排技术人员施工。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白蚁防治所 电话:0559-5522180
十二、房地产交易网签平台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二、承办机构
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开发物业股
三、服务对象 房地产交易对象
四、申请条件
对已登记的房屋进行交易的,签约双方利害关系人到场面询后签约
五、申报材料
1、签约双方利害关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
3、房屋权属证明;
4、土地使用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签约双方利害关系人持规定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查询交易房屋信息;
2、受理:交易双方约定权力义务关系并录入相关交易数据,打印交易合同后签约。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电话:0559-5525660
十三、直管公房维修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26号令)第四章第十五条:修缮房屋是房屋所有人的责任,房管部门及自管房单位应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检查、修缮,确保房屋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
二、承办机构
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开发物业股
三、服务对象 直管公房承租方
四、申请条件
直管公房维修
五、申报材料 公房维修项目单
六、服务流程
1、申请:承租户向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一楼大厅服务窗口申请;
2、受理: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一楼大厅服务窗口受理后报予维修。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一楼大厅服务窗口 电话:0559-5526392
十四、直管公房租赁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法》(安徽省人民府26号令
第五章第二十条:出租公有房屋,须凭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有房屋须凭户籍所在地街道或居委会的证明和身份证明,户籍不在当地的须持公安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向社会出租房屋须持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第二十一条:租赁公有房屋,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座落、面积、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和交纳期限、维修养护责任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房屋租赁合同式样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
二、承办机构
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开发物业股
三、服务对象 直管公房承租方
四、申请条件
1、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
2、无私有住房;
3、家庭无私家小轿车
五、申报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一楼服务大厅窗口办理认证申请。
2、受理: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一楼服务大厅窗口受理后上报办公室开会研究审核决定。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2016年黟县住房保障标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政策要求。
标准: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为1.2元/月·M2,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1.4元/月·M2;
九、咨询方式
黟县房地产事务管理局一楼大厅服务窗口 电话:0559-5526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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