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实施办法_深圳市城中村改造规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0:18:4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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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成我市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任务,根据国家土地管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标准农田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与城市生态建设、城市环境提升、现代高科技发展相结合,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加快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服务现代都市农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二、目标与任务

我市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按2010年全面启动、2012年全面完成的目标组织实施。2010年完成7693亩试点改造任务和3000亩的新增耕地补充;2011年度完成10014亩改造和验收;2012年完成23830亩的改造和验收。2012年前全面完成我市3万亩基本农田改造任务。其中:

宝安区:基本农田改造任务8890亩,2011年完成1718亩改造和验收;2012年完成7172亩的改造和验收;

龙岗区:基本农田改造任务9497亩,2010年完成2221亩改造和验收;2011年度完成3356亩改造和验收;2012年度完成3920亩改造和验收;

光明新区:基本农田改造任务16989亩,2010年完成2660亩改造和验收;2011年度完成2973亩改造和验收;2012年度完成11356亩改造和验收;

坪山新区:基本农田改造任务6161亩,2010年完成2812亩改造和验收;2011年度完成1967亩改造和验收;2012年度完成1382亩改造和验收。

三、建设和改造内容

根据我国18亿亩耕地保护刚性政策要求,省政府下达我市3万亩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我市划定了4.15万亩基本农田改造范围线。我市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以增加净耕地面积为重点,确保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改造成耕地的比例不低于65%。

我市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内容主要包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农田基础设施是指土地平整、土壤改良、农田水利设施、田间道路、防护林网、供电设施等。生产设施是指在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包括温室、遮阳网、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生产看护用房等。附属设施是指在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包括质量检测、疫情防控和办公生活等管理和生活用房、农资仓库、硬化晾晒场等。

四、政策与措施

加强统筹、落实责任,严格监管、保质保量,切实做到“五统一”和“四到区”。即对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实行政策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统一、验收统一和任务到区、责任到区、资金到区、项目实施到区。

政策统一:我市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中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市政府全额投资,各区按《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改造后的耕地按我市农业产业发展需要优先配置给农业高科技企业或研发项目。基本农田使用单位要建设与农业生产或科研密切相关的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应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等有关规定及我市基本农田改造相关规划,按照“农田使用者提出申请、辖区街道办申报、辖区农业和国土部门审核、区政府审批”的程序进行。

规划统一:市农业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基本农田改造范围,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的原则,统一组织《基本农田改造详细规划》的编制和评审,优化布局生产用地和设施用地。

各区根据市统一编制的《基本农田改造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和预算。

标准统一:根据《广东省现代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试行)》、《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高标准完成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任务。改造后的基本农田要达到田块方格化、灌溉硬底化、道路网络化、耕作机械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标准。

监管统一: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全市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工作的招投标、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工程进度以及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验收统一: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分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和基本农田改造项目验收两部分。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验收,由市规划国土委组织实施。基本农田改造项目验收由市农业局组织实施。

项目验收依据《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分为区级初验、市级验收和省级抽查验收。

任务到区:市政府根据我市基本农田改造相关规划和改造时间进度要求,与宝安、龙岗区政府、光明和坪山新区管委会签订《基本农田改造工作责任书》,将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任务分解落实到区。

责任到区:市政府对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任务完成情况实行问责制。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工作,组织专门力量,按《基本农田改造工作责任书》规定的时间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任务。

资金到区:市政府安排不少于10亿元的资金规模作为基本农田建设与改造资金。并根据各区年度改造计划任务和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资金预拨到各区,由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设立资金专户,按项目进度和有关规定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市规划国土委按我市转地标准审核确定各区征转地经费,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5%经费拨付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包干完成征转地和清场工作。各区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项目资金。如有不足,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自行筹措解决。

项目实施到区: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各区要制定详细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并按《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开展建设和改造工作。

五、领导体制与分工

设立市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吕锐锋常务副市长担任第一召集人,袁宝成副市长担任第二召集人,成员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监察局、农业局、水务局、城管局、审计局、法制办,宝安、龙岗区政府和光明、坪山新区管委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承担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的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将基本农田改造工作在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予以体现,做好补充耕地与当地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工作;依职责协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项目进行监管。

市财政委:根据审定的《基本农田改造详细规划》和概算安排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资金;审核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政府投资资金年度支出计划和资金拨付申请;根据各区年度改造计划任务和核定的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资金预拨到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开展绩效检查;参与《基本农田改造详细规划》审核。

市规划国土委:负责组织编制我市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专项规划,确定并发布基本农田改造范围线;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各区征转地、附着物补偿和清场资金;负责将基本农田改造范围线内的用地移交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协调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解决征转地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审核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提出的征转地资金预算;负责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专项验收并重点把好补充耕地数量关;参与《基本农田改造详细规划》审核。

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参与《基本农田改造详细规划》审核。

市农业局:承担市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基本农田改造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核,制订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相关政策、规则,分配改造任务,做好检查、指导和监督协调等工作;重点把好补充耕地质量关,并跟踪指导新增耕地后续经营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资金的使用审计及竣工审计。

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基本农田水利配套设施建设;做好基本农田水利工程与市政给排水工程规划、建设的衔接,负责协调和解决基本农田灌溉和排水问题;参与《基本农田改造详细规划》审核。

市城管局:负责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涉及生态公益林林地的调整、报批,指导、监督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木砍伐手续和基本农田配套设施占用林地手续;重点把好林业生态保护关;参与开发补充耕地项目的审查和验收;参与《基本农田改造详细规划》审核。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我市基本农田改造相关规划及《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规定组织开展建设和改造工作;组织辖区内的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施工设计和预算的编制及审核;负责制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土地征转及清场工作。

六、后续管理

(一)档案管理。

各区农业、规划国土部门派出机构要做好我市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相关资料的搜集、整理,包括:基本农田建设和改造范围线、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范围线、各类制度文件和保护责任书、详细规划和概算、施工设计及工程预算、竣工验收相关图件资料、面积统计及决算报告等。档案资料应齐全、准确,及时整理归档,永久保存并报市农业、规划国土部门备案。资料归档的要求参照《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广东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验收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要求设立标志牌,并与街道办签定保护责任书。

(二)台帐管理。

农业部门要规范基本农田台帐管理,统一制定基本农田承包合同,牵头制定基本农田有偿使用标准,实行基本农田收支两条线。

(三)改造后基本农田管理。

农业主管部门对3万亩基本农田进行统一的产业规划和功能布局,并具体负责统一管理。要建立基本农田信息管理平台,逐步实现管理信息化。基本农田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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