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免赔之我见_无责免赔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0:11:2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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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免赔之我见

摘要:2011年的315,出现了一个新生的词语“无责免赔”。其实开车族对林林总总的车险的不满由来已久,直到今年才开始全社会都关注到无责免赔,高保低赔诸如此类的霸王条款,保监会才开始正式表态要展开调研讨论此事,而且迟迟不能给公众一个答复。本文就无责免赔的根据从案例和法律方面入手分析,对处理方式提出一点构想。

关键词:无责免赔 代位求偿

什么是无责免赔呢?

无责免赔是车险合同中的一项条款。“无责免赔”条款具体指:当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后如果保险车辆一方无事故责任,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当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有责任时保险公司才会赔偿。这导致了无责方索赔无门,或使得事故方主动多承担责任以获得高比例赔偿的现象,引发了舆论的诟病。

这样的案例俯拾即是。常师傅是沈阳的一位旅游大巴司机,2008年他驾驶大巴拉着游客从大连返沈,在沈大高速公路营口段,与一辆从中央分隔带冲过来的大货相撞。车上几位游客受伤,其中一人脾摘除。常师傅的车被严重损坏,经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车损为14.5万元。对方肇事司机(也是车主)当场死亡。交警部门很快做出责任认定书,认定对方酒后无证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方车主已死,家里没有赔偿能力,车也没保险。但常师傅为自己的车买了全保险,于是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没想到保险公司却以保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为由,拒绝赔付常师傅修车费用。

买了保险出了事故却得不到赔偿。这样看似荒诞的故事却在我们的保险业内成了潜规则,无责方只能自认倒霉。这样做最直接的后果是,本来没犯错的乖孩子,也因为利益的驱使,开始“变坏”,串通各方让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这样一来,不仅颠倒了事情的原本真相和责任方,保险公司也因此蒙受损失。这相信也是保险公司不愿意看到的。

以上是我们从理性的角度分析无责免赔显然不合理。从学术的角度看,无责免赔又有没有其合法性呢?

首先,就保险学角度考虑,保险的四大原则之一的损失补偿原则中有一条派生原则叫做代位求偿,也称代位追偿。它是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责任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我们有权利让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全责方保险公司追偿。

既然我们有权利,保险公司拒绝的理由何在?一位保险公司人士坦言,若投保车主在事故中无责,可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追偿”,由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全责方保险公司追偿。但目前《保险法》没有规定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代位求偿申请必须接受的义务。保险法的空白造成了保险公司钻空子,被保险人的权利受到损失。于是,本来顺理成章的赔偿,转变成能否代位求偿要看保险公司的心情的窘境。

也有专家指出代位求偿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是保险公司的义务。国内大多数财险公司是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出于多年行业事故处理惯例考虑不执行代位追偿。况且车险案件数量巨大,如果启动代位追偿将大大增加保险公司的人力成本及赔付压力,同时,由于不同保险主体之前的理赔管理模式不同,对于跨区域保险公司之间的代位赔偿难度很大。如果事故纠纷发展到起诉到法院的程度,代位追偿引来的后果就有可能是呆账坏账。保险公司也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代位追偿会提高公司运营成本。他们的观点是:目前代位追偿是一种附加服务,而不是义务。这大概就是无责免赔大行其道保险公司的说辞吧。

同时,在合同法中也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也就是说,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有悖于《合同法》,无责免赔不符合《合同法》的要求。

但是这样的矛盾在保监会没有研究得出结论之前仍然存在,怎样缓解这一僵局呢。针对这一突出的矛盾,实际上,是可以通过代位求偿权的转让而得到缓解,甚至解决的。所谓代位求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无责车主可以先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从而将相关的追赔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但实际上,这一车主的权利一直以来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使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向社会推出了一份关于《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索赔指引》的意见征求稿。在这份指引意见中,有这么一条说明:“如果责任对方怠于请求的,被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人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保监会近期也已表态,目前正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权”的标准和流程等,通过简化流程、单证、运用电子化技术等手段,为事故双方理赔提供方便。可见为了留住客户,缓解矛盾,增加竞争力,保险公司也正在不断努力修正这一霸王条款。

我们既然看到了保险业的诚意,就有了对未来完全解决这样的问题的希望。虽然无责免赔还未得到解决,相信保监会会给大众一个可以接受的答案的。

参考文献:

1、姚海明 《保险学》2005第二版 复旦大学出版社

2、马洪 《经济法概论》2007第四版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组训精英:无责不赔(优秀)

引:2011年2月20日,央视新闻频道《每周质量报告》对车险“有责才赔,无责不赔”作了报道和分析,认为它属于为无效条款。央视曝光的昆明李姓车主,驾驶轿车被一辆大货车追尾后被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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