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草案 (模联)_模联决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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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草案1.2 委员会:联合国大会

议题:应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起草国:俄罗斯、埃塞俄比亚、中国、玻利维亚、乌克兰、叙利亚、苏丹、巴西、秘鲁、印度尼西亚、印度、海地、柬埔寨、阿富汗、洪都拉斯、古巴、肯尼亚、科特迪瓦、老挝、也门、塞尔维亚、伊朗、格鲁吉亚、爱尔兰、文莱、阿尔巴尼亚、约旦、索马里、冈比亚、塞内加尔、安哥拉、黎巴嫩、沙特、巴基斯坦、刚果布、尼泊尔、阿联酋、黑山、阿尔及利亚、东帝汶、朝鲜、刚果金、尼加拉瓜、科特迪瓦、马里、摩尔多瓦、罗马尼亚 附议国:吉尔吉斯斯坦、希腊、马尔代夫、塞拉利昂、莫桑比克、利比亚、南非

联合国大会,回顾近些年在伊拉克、阿富汗、达尔富尔地区、卢旺达等地出现的战争混乱状态及其调节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深信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对人类和对文明的存续造成威胁,因此规范应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已迫在眉睫,回顾《日内瓦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及共同第三条、《罗马规约》第八条、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三)

(四)(五)款、《世界人权宣言》、《防止种族灭绝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公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和有关规定,承认目前国际社会对上述文书的具体落实程度还远远不够,需要切实加强有关机构的作用效力,以便更好地落实,还承认目前国际社会对于发生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家的援助没有很好的规范,认识到对此进行合理合法的规范是当务之急,注意到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提出的有关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界定和解决的新思,充分肯定这些方案并要进行进一步创新以便使其方法得到更广泛推广,认为在应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方面,国际社会必须制定有效的界定、预防、应对、善后机制,以确保国际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有更高的效率并将损失降低,殷切希望各国团结一致建立以联合国为中心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全球合作体制,呼吁要加强联合国与区域性组织的协调与合作,以便更好地应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根据《联合国宪章》、《日内瓦公约》及其相关议定书采取措施,第一条 完善 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界定:

(一)依据 武装对抗双方中非政府武装团体的身份进行界定;

(子)申明 若其中非政府武装团体为恐怖组织,则该冲突不应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丑)申明 若其中非政府武装团体为宗教组织;

(甲)若该国为定有国教的、政教合一的国家,且该冲突的影响仅限于本国之内,则应属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乙)若该国家未定有国教但宗教信仰自由,则该冲突仅视其是否影响到他国同宗教教徒,界定其所属;

(丙)若该宗教武装团体为国际极端宗教组织支持下发生武装冲突的,则该冲突应为国际性武装冲突;

(寅)申明 若其中非政府武装团体为雇佣兵团,则该冲突不应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卯)申明 若其中非政府武装团体处于外国势力的实际控制之下,并以之达成其国际性目的,则该冲突不应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二)依据 冲突影响程度进行界定;

(子)申明 若该冲突涉及到他国主权,则该冲突不应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涉及主权的概念应为:

(甲)破坏该国政府及他国政府合作的工程项目,例如合作铁路建设等;(乙)侵犯到他国边界;

(丙)影响该国合法政府刑事国家主权的行为;

(三)依据 冲突涉及的他国政府进行界定,若该冲突涉及到第三国侨民安全,根据侨民伤亡率及死亡人数双方面计量达到一定标准,则此冲突应为国际性武装冲突;

(四)依据 对冲突造成影响的非政府第三方势力进行界定,若该冲突对非政府第三方势力造成实际伤害,包括且不限于对其运输工具的袭击,则该冲突不应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五)申明 以上任意界定条款,只要有一条认定其为国际性武装冲突,即如此视之;

第二条 完善 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预防措施:

(一)预防 因经济问题导致社会矛盾尖锐的国家发生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子)申明 对于因金融危机而导致国家社会矛盾尖锐的国家:

(甲)呼吁其债权国适当延长贷款期限;(乙)呼吁其贸易国部分降低对其关税;

(丙)呼吁国际金融机构及其他国家为其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丑)申明 对因贫困而导致国家社会矛盾尖锐的国家:

(甲)呼吁国际金融机构及其他国家为其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乙)呼吁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优先关注社会矛盾尖锐的贫困国家;(丙)呼吁联合国派遣金融专家协助该国发展经济;

(寅)敦促 国际金融组织,例如世界银行等,在缓解该类国家社会矛盾中加强发挥积极作用;

(卯)强调 战前预防体制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前预防经济恶化的重要性:

(甲)各国际金融组织加强对于战乱国的关注;

(乙)望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每隔10~15个月应向联合国大会及人权理事会递交一份关于世界动荡地区的经济评估报告,以此来为向其提供人道主义经济援助提供便利及条件;(丙)呼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动荡的地区的相关国家纳入其特别提款权的范畴,以防止因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而导致的区域乃至全球经济危机;(丁)各国际金融机构及金融评级机构加强对战乱地区的金融监测,如应密切关注国际游资的走向,而预防体制的成员国则应该密切监测各国国内的金融市场,避免因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所引发的市场恐慌及区域性金融危机;

(二)预防 因政治问题导致社会矛盾尖锐的国家发生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子)呼吁 该类国家尽快调整相关政策;

(丑)建议 在相关调查基础上,由联合国相关专家为其提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

(三)预防 因宗教信仰问题导致社会矛盾尖锐的国家发生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子)申明 若该国为定有国教的、政教合一的国家:

(甲)呼吁该国政府在扶持国教的同时,保护民间宗教,允许民间宗教的发展,减少对民间宗教的信仰干涉;

(乙)申明 若该国家未定有国教、宗教信仰自由,该国政府尽快协调双方宗教势力,为双方宗教首脑提供交流的平台,促进争议以交涉的形式进行解决,坚持各宗教一律平等、国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缓解国内宗教矛盾;

(四)预防 因民族问题导致社会矛盾尖锐的国家发生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子)呼吁 该类国家尽快调整相关政策;

(丑)呼吁 各民族首领尽快进行和平会谈,促进各层次的积极交流,保证各民族的权利,缓解国内民族矛盾;

第三条 完善 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人道主义援助的相关措施:

(一)确定 人道主义援助的范围:人道主义援助应包括对受灾地区的医疗器材、医疗药品、食品、帐篷、衣物及其他生活必需品的物资援助;应包括相关医疗人才、心理医师、神职人员等援助团队;可以包括支持当地重建的必要物资,但不应包括可以直接投入武装冲突中的军民两用物资;不应包括 任何未获得联合国批准的军事援助,例如派遣军事力量、派遣军事顾问、提供武装援助等;

(二)确定 人道主义援助的条件:人道主义援助,(子)应确认 在某一地区发生了冲突、出现受灾群众后,基于人道主义对受灾群众做出物资上或物流上的支援,其主要目的应是拯救受灾群众的生命,舒缓不幸状况,以及维护人类尊严;

(丑)应遵循 相关援助规则,在受援国相关的办公机构接受到援助申请后,根据不同需要进行有侧重的援助计划;

(寅)应确保 受援国政府或受援助地区实际控制团体,在行政上明确安排相关部门与政府、非政府援助团队的活动,包括与其充分的联络、协调、相互监督等;

(三)确定 人道主义援助的来源:

(子)确保 人道主义援助应来源于个人、商业组织、政府及其他非政府组织的捐赠;

(丑)申明 援助来源应是多方面的,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出现单一国际实体垄断性人道主义援助;

(四)确定 人道主义援助的方式:

(子)声明 人道主义援助应保持包括个人及企业的捐助或直接援助、政府间的直接援助、非政府组织依靠募捐的直接援助在内的多种援助方式;

(丑)明确 对于红十字会玉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等国际人道组织所主持的人道主义援助,应保持其独立性,避免他方势力对其进行干预;

(寅)明确 对于政府间的直接援助,应在非垄断性的基础上,在行政上积极联系,确保物资调配的高效性;

(卯)呼吁 在多种援助途径的基础上,各个人、企业及政府将独立援助变更为向国际人道主义组织捐赠物资,加强国际人道主义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援助环节的作用,加强物资的统一调配,提高援助功效;

(辰)申明 为保持高效性,物资援助应由包括且不仅限于附件二中所提及的多种途径运输,优先考虑航空运输并依据实际情况佐以其他相应的运输方式;

(巳)呼吁 在人道主义物资援助的运输过程中,建设物资运输的快速通道,确保快速通畅的物资运输,保证援助的实效性;

(五)呼吁 各国在一切上述条款的基础上,加强各种现有国际组织,包括国际人道组织、国际金融组织、国际基金会、联合国等机构等在人道主义援助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 完善 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区域性国际组织发挥地缘优势相关措施:

(一)加强 地缘优势性国家及地区性国际组织在对发生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家的人道主义援助方面的积极作用:依靠其地缘优势,(子)依据 第三条第二款第丑项,在最快的时间内对发生武装冲突的地区予以必要的物资援助,解决该地区的燃眉之急;

(丑)协助 当地进行难民安置;

(寅)直接派遣 包括相关医疗人才、心理医师、神职人员等援助团队;(卯)强调 对扩大冲突规模的武器装备的运输的限制的必要性;

(辰)再强调 对发生武装冲突的地区的援助性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

(巳)注意到 在物流方面运输各国际实体对发生武装冲突的地区的援助物资的重要性;

(二)加强 地缘优势性国家及地区性国际组织在对发生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家的人道主义干涉方面的积极作用:依靠其地缘优势,(子)促进 交战双方停止武装冲突,进行友好谈判;

(丑)提醒在第五条第一款所涉及的前提下,对发生武装冲突地区采取必要的军事干涉,例如划定非战斗区、维护保护区的安全等;

(寅)强调在第五条第一款所涉及的前提下,协助发生武装冲突的国家维护社会安定,为人民生活提供必要的保障;

(卯)申明 在联合国判定有必要立即执行人道主义干涉、但维和部队调遣仍需时间时,可由地缘优势性国家及地区性国际组织提供部分武装部队临时代行维和部队的职责直至与正式维和部队交接完毕;

(三)加强 地缘优势性国家及地区性国际组织在帮助社会矛盾尖锐的国家调节社会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

(子)依靠 其地缘优势中对于他国民族文化及宗教信仰方面的相似性,发挥国内民族及宗教势力,缓和当地民族及宗教矛盾,缓解局势;

(丑)呼吁 对于因经济问题而导致社会矛盾尖锐的国家,与其商道想通的及与其有债务关系的地缘优势性国家,予以政策上的援助,例如适当降低关税、延长贷款时限等;

(寅)呼吁 对于因政治问题而导致社会矛盾尖锐的国家,曾有类似问题的地缘优势性国家,在当地政府的意愿之下,协助当地政府调整政策,缓解社会矛盾;

(四)明确 区域性组织在预防机制中的作用及其可采取的措施;

(子)建议 区域性组织采取以下措施来妥善解决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丑)强调 对于那些经常发生战乱的国家或地区,允许区域性组织成立属于自己的常备维和部队,但前提是需征得区域性组织成员国的同意,且该部队需恪守联合国维和部队行动准则,并建议将这支部队置于联合国的监督之下;

(寅)重申 各区域组织应该协调其成员国在进行资源调配,向有陷入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或将陷入非突的成员国进行一二级援助,尤其是二级援助应在局势或损失扩大以后启动(包括向区域组织的常备维护部队提供非杀伤性装

备,如防弹衣、防暴盾等),将物资调配至事发国周边国家,再进一步进行一级援助以保证物资的持续供给(关于一级及二级援助的解释请参考联合国非洲达尔富尔混合行动的安南的三级援助);

(卯)提请 成员国之间应由区域性组织的协调下常进行物资及难民的转移、保护平民等维和演习;

(辰)建议 有能力的区域性组织拟建一个像非盟那样的非洲大陆预警机制;

(甲)强调此区域型组织只是在原有的基础扩大职权,切其是联合国的附庸组织;

(乙)提醒几点此组织的相关准则,区域性组织下的任何成员国不应以非突为借口干涉他国内政,应在战时保持立场中立,其援助对象只应为难民; 各国应该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去处理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在战时,建议区域性组织的常备维和部队只应在外交调节等非强制措施失败的情况下动用,且在介入过程中只应限制于“维持和平”中所规定的保护平民、划定安全区及难民营;

(五)加强 地区性国际组织内部成员国的联系,加强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实体间,尤其是与联合国的联系,尽可能发挥其作为组织的优势,达成成员国间的相互协调,减轻其成员国国内的社会矛盾;

第五条 完善 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人道主义干涉的相关措施:

(一)确定 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人道主义干涉的前提:

(巳)国家或政治集团之间根据受援方的要求而提供的军事上的支援活动;(午)一国国内存在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且该国已失去控制能力或该国本身就从事之;

(未)人道主义干涉应坚持其根本目的不是改变该国对外行为而是改变其对内的反人道行为;

(申)该武装冲突涉及到对人道主义援助团队的攻击;

(二)确定 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人道主义干涉的程度:

(子)允许 对发生武装冲突的地区进行调停:

(甲)呼吁 国际组织、地区性国际组织及地缘优势性国家应充分考虑交战双方的利益冲突并折衷争端各方对立的主张和要求,缓和或平息他们之间的敌对情绪,使争端双方达成协议;

(乙)呼吁 进行干涉的国际实体应促进冲突发生国家的局势由武装冲突向和平谈判转变,并为达成这一目的,为冲突双方提供谈判交涉的平台;

(丙)要求 进行干涉的国际实体应确保督促冲突双方势力再达成停火协议后,进一步落实各项长期和平协议,减轻两者间的分歧,缓解社会矛盾;

(丁)声明 再达成长期和平协议后,进行干涉的国际实体应确保该国局势的和平稳定,并在和平再度遭受破坏时,依据相关条例,在国际社会的监督下,对违约方采取适当的惩处手段;

(戊)明确 对违反人道主义的武装势力采取必要的军事手段,对于上述武装势力有权采取军事行动的部队必须拥有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

第六条 完善 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保护非战斗人员的相关措施:

(一)确定 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难民保护措施:

(子)秉承 人道主义援助的基本原则,当冲突发生地区出现当地实际控制组织无法妥善安置的数量的难民时,应提请联合国难民署采取相关措施,引导

难民,确保每个人有权在另一个国家寻求避难,找到安全的避难所;

(丑)呼吁 各国及国际组织为解决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产生的难民的安置问题,进行包括商品及资金、公众设施的协助建设、难民的居所建设、难民的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援助,例如开设职业介绍所,提供相应的高效土木工程加固修复方面的技术援助,予以贸易上的援助政策;

(寅)呼吁 对于发生武装冲突的地区存在地缘优势性的国家及地区性国际组织,为永久性解决难民的困境,予以相对应的政策、技术、顾问及建议作为参考,积极协助回国难民重归该国的工作,从而扭转难民复发的情况;

(卯)申明 对于可能涌入冲突发生地区邻国的难民,由地区性国际组织予以其引导难民安顿所必须的人力物资,包括且不限于建设住所所需的资金、直到难民就业前的安置费用及物资消耗等;

第七条 完善 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关于善后的具体措施:

(一)确定 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及难民的措施:

(子)依据 第六条第一款内容,协助当地政府,积极促使当地难民重新就业,扭转难民复发的情况;

(丑)建立 临时的居民安置点,收容受灾居民;

(寅)统计 受灾居民的数量及受灾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国际人道主义援助组织反映,获取必要的物资以求妥善安置;

(二)协助 当地政府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其应包括:

(子)建设 医疗卫生设施,培训医师及医护人员,输送必要的医护物资、卫生用具、食品药品等,直到足以独立运转前实施定期维护,积极与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联络,加强国际组织在此方面的积极作用;

(丑)建设 文化教育设施,输送教职工人员并培训教师及职员以与未发生武装冲突地区无异的标准,输送教材、教具等教学用品;积极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联络,加强国际组织在此方面的积极作用;

(寅)建设 交通设施、邮电设施、水电设施等;(卯)协助 修复与维护冲突中受损的设施建筑,申明对于因冲突而造成的设施建筑的受损,若当地政府没有能力或没有技术进行有效的修复,则应由持有相关技术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予以援助,此援助可以是无偿或有偿的;

(三)协助 稳定冲突后国内社会局势;

(四)确定 对受灾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

(子)增加 面向妇女的就业岗位,为妇女提供就业机会;(丑)完善 相关的医疗救助和人身保障;

(寅)搭建 临时学校,保障当地受灾儿童及时恢复教育课程;(卯)给予 儿童必要的心理引导;

(辰)帮助 儿童寻找失散家属,未找到监护人的儿童交由亲属代抚养或由政府成立的孤儿收容组织统一收养。

(五)完善 经济方面的善后援助:

(子)呼吁 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下属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取得联系,加大国际金融组织在经济方面的善后援助中的积极作用;

(丑)发挥 地缘优势性国家及地区性国际组织在区域性经济这一方面的优势,促进当地经济区域内部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促进发生冲突地区在冲突结束后的经济恢复;

(寅)强调 各发达国家秉承国际人道主义,予以发生冲突地区资金援助,并派遣金融方面的专家协助当地进行经济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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