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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印发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大城院发 研〔2010〕6 号)编辑:xuwl 日期:2010-06-30 17:05 访问次数:524浙大城院发研〔2010〕6 号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教师科研工作业绩 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分院,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学院确 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二 ○ 一 ○ 年 六 月 三 十 日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评价办法(试行)为稳步推进学院科研工作,提升教师科研水平,促进学科和师资队伍 建设,完善科研激励机制,进一步规范科研工作业绩量化办法,并为教师 个人科研绩效津贴发放、科研工作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提供依据,现 结合学院第二轮岗位聘任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科研工作业绩计分范围
(一)科研成果 1.政府决策研究与咨询报告; 2.公开出版的学术性期刊(包括公开出版的学术性论文集)上发表的 学术论文; 3.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学术译著及文艺作品类书籍 等; 4.通过政府组织鉴定或验收的科研成果; 5.知识产权(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6.获得的各级各类政府科研成果奖励; 7.技术转让、科技开发成果等; 8.艺术类重要创作成果。
(二)科研项目与经费 1.承担的各级各类政府资助以及企事业单位科研项目; 2.实际到位的外来科研经费。
(三)其他1.指导硕士研究生; 2.科研工作先进个人; 3.重点学科与重点实验室建设。除上述条款外,各二级单位不得自行增加、删减计分项目。第二条 科研工作业绩计分办法 根据科研工作业绩计分表(见附件),逐一累加各栏目所得分值,即 为学年科研工作业绩分。各二级单位不得变更各栏目计分标准。第三条 科研工作业绩评价 个人科研业绩评价由教师所在二级单位负责,统一按照附件计分表计 分办法,对每位教师的科研工作业绩进行登记、核实、计分、评价,科研 部负责监督、抽查,接受举报,处理投诉。个人学年科研业绩评价结果分 为:合格和不合格。各岗位科研业绩基本要求如下:
(一)T2—T4 岗位人员每学年累计科研工作业绩量化分:理工类不 少于 15 分、人文经管类不少于 10 分;
(二)T5—T7 岗位人员每学年累计科研工作业绩量化分:理工类不 少于 5 分、人文经管类不少于 3 分;
(三)T8—T10 岗位人员每学年累计科研工作业绩量化分:理工类不 少于 3 分、人文经管类不少于 1 分。未达到上述各岗位基本科研业绩要求的教师,其学年科研工作评价结 果为
为稳步推进学院科研工作,提升教师科研水平,促进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完善科研激励机制,进一步规范科研工作业绩量化办法,并为教师个人科研绩效津贴发放、科研工作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提供依据,现结合学院第二轮岗位聘任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工作业绩计分范围
(一)科研成果
1.政府决策研究与咨询报告;
2.公开出版的学术性期刊(包括公开出版的学术性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3.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学术译著及文艺作品类书籍等;
4.通过政府组织鉴定或验收的科研成果;
5.知识产权(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6.获得的各级各类政府科研成果奖励;
7.技术转让、科技开发成果等;
8.艺术类重要创作成果。
(二)科研项目与经费
1.承担的各级各类政府资助以及企事业单位科研项目;
2.实际到位的外来科研经费。
(三)其他
1.指导硕士研究生;
2.科研工作先进个人;
3.重点学科与重点实验室建设。
除上述条款外,各二级单位不得自行增加、删减计分项目。
第二条科研工作业绩计分办法
根据科研工作业绩计分表(见附件),逐一累加各栏目所得分值,即为学年科研工作业绩分。各二级单位不得变更各栏目计分标准。
第三条科研工作业绩评价
个人科研业绩评价由教师所在二级单位负责,统一按照附件计分表计分办法,对每位教师的科研工作业绩进行登记、核实、计分、评价,科研部负责监督、抽查,接受举报,处理投诉。个人学年科研业绩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各岗位科研业绩基本要求如下:
(一)T2—T4岗位人员每学年累计科研工作业绩量化分:理工类不少于15分、人文经管类不少于10分;
(二)T5—T7岗位人员每学年累计科研工作业绩量化分:理工类不少于5分、人文经管类不少于3分;
(三)T8—T10岗位人员每学年累计科研工作业绩量化分:理工类不少于3分、人文经管类不少于1分。
未达到上述各岗位基本科研业绩要求的教师,其学年科研工作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出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各岗位科研业绩基本要求。
第四条科研业绩统计起止时间
学年科研业绩统计起止时间: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
第五条附则
(一)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可申请不参加科研业绩评价:
1.因病假、养育假等原因请假,学年实际工作时间(不包括寒暑假)不满9个月的教师;
2.进院时间不满9个月的教师;
3.经学院批准公派出国或挂职锻炼、实际工作时间不满9个月的教师。
(二)各类科研项目和成果类别、级别的确定存在争议时,经科研部审核后由学院组织有关专家研究确定。
(三)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编的专职专任教师,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原相应文件停止执行。
(四)本办法由科研部负责解释。
附件: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教师科研工作业绩计分表
主题词:科研业绩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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