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实施办法细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豫政〔2010〕29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省、市(直管县)两级受理并实施(其行为主体称实施机关),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二)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三)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受理、实施以下企业的许可工作: 1.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
2.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国有企业在我省投资的企业; 3.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 4.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
5.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6.省直管县辖区内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四)省辖市(直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直管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可接受委托受理、实施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申请
第三条 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企业,应当满足《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符合其相关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划的化工园区或有化工产业定位的工业集聚区、物流区内。所在区域应当按照《河南省化工园区(集聚区)风险评价与安全容量分析导则(试行)》(豫安委〔2011〕6号)要求进行风险评价与安全容量分析。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中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应当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三)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二级以上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其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三级以上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市(直管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经所在单位审核,可以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向安全资格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界定的范围和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四)企业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第四条 新建企业提出首次申请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
(二)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所提交的文件、资料复制件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原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应当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及其他部门和岗位的机构设置、负责人职务、安全生产职责等。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应当至少包含《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内容,且满足本单位实际岗位需要。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或登记部门出具的登记证明;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10.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11.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12.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13.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中介机构应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且不直接从事生产的管理型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型单位)提交除本条第二款第4项和第8项、第10项、第13项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 企业办理延期申请时,应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实施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和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二)企业符合《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免于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第2、7、8、10、1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变更申请的,应依照下列情况执行:
(一)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两份);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4.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二)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许可范围的,应当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1.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范围申请表和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第2-
11、13项要求的文件、资料。
2.在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改变工艺技术的,应当提交变更许可范围申请表和针对该生产装置或工艺技术进行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3.企业在未改变厂区布局、主要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的情况下,简单改变品种,应当提交变更许可范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查
第七条 实施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及时受理。
(一)实施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许可政务受理机构(以下统称许可办公室或简称省许可办公室或市(直管县)许可办公室),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受理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二)许可办公室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符合性进行审查,依照《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书、证明原件。
(三)许可办公室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转送实施机关业务部门。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实施机关应当及时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一)实施机关业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初审。对本实施细则第五条(除管理型单位外)、第六条第(二)款第2项涉及许可的,可委托所属的技术支撑单位(以下简称技术单位)或组织专家就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安全评价报告与其符合性进行技术会审,并出具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意见。技术单位应对其出具的结论真实性负责。
(二)实施机关业务部门或技术单位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应当邀请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参加。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涉及现场整改的,企业整改完毕后可指派工作人员或委托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到现场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涉及评价报告的,亦要求作相应修改,并由技术单位项目负责人或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技术单位应对其出具的结论真实性负责。
(三)对于经过初步审查的许可事项,实施机关业务部门召开部门会议集体审查,决定是否提交实施机关局务会会审。
(四)经实施机关局务会会审通过的许可项目,报省安全监管局,以公告的形式明确准予许可的企业名单。
(五)对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第1-6项涉及企业,其业务部门集体审查通过的许可项目提交省安全监管局局务会会审。经局务会会审通过的许可事项,以公告的形式明确准予许可的企业名单。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和企业问题整改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七)办理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3项许可事项的,可按简易程序,由实施机关业务部门集体审查通过后,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即可报省安全监管局办理。
第九条 对准予许可的,企业应当持受理通知单,到省许可办公室领取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审查不予许可的,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接受企业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的,省安全监管局将直接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提交隶属关系变更申请书及证明材料,直接报实施机关业务部门备案。
企业随同延期或其它变更事项同时变更隶属关系的,可在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的同时,提交隶属关系变更申请书及证明材料一并办理。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适用本细则:
(一)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将某种化学品由一种相态转化为另一种相态且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
(三)经发酵工艺酿造白酒的;
(四)冶金企业的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
(五)企业对用作化学反应溶剂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套用。第十五条 以下情况不适用本细则:
(一)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
(二)医院、学校、科研单位等非生产经营单位制备自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三)农村应用的沼气、秸秆气等气态燃料的生产、储存;
(四)油(气)集输站(场)、天然气净化厂;
(五)发电企业配套的自用制氢站。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的文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格式、内容和编号办法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实行之日起,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规范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基本条件的意见》(豫安监管危化〔2009〕162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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