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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汤原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孟伟
随着农业税的取消、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农村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矛盾与纠纷问题尤为突出,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为此,汤原县纪委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中出现矛盾和纠纷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初步掌握了农村土地承包矛盾和纠纷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存在问题的根源,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矛盾与纠纷的情况
1、发包方提前终止合同,承包方要求继续履行,此类纠纷在村委换届后表现更为突出。
2、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物价上涨,土地使用价值提升等原因,致使原承包费过低,发包方要求提高承包费,双方发生纠纷。
3、承包方因经营不善,没有取得预期效益,或取得效益过低,导致拖欠承包费,从而造成土地纠纷。
4、因妇女离婚、出嫁等原因未能取得或少取得承包地,而引发纠纷。
5、部分村由于1998年第一轮承包未到期,导致二轮承包时间顺延2-3年,使一部分村民该分地的未分到土地,不该分到土地的确分到了土地,出现矛盾与纠纷无法解决。
6、二轮承包时,由于农民负担较重、农作物价格低下、种田比较效益低,一些村民外出打工,放弃土地承包权,或村组织没有给打工村民预留耕地,现在,这部分外出打工人员回来要地引起矛盾与纠纷。
7、农户因债务将承包地私自低价流转多年,现生活困难,想收 1
回承包地或提高承包费,经合同双方协调未果而引起上访。
8、由于执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新增人口无地要地的上访问题频繁发生。
9、自然灾害或征用土地造成的少地问题占土地矛盾与纠纷。
10、历史遗留问题,如因拖欠农业税、提留统筹而被收回至今又无地可发包的问题;一部分村民多地、另一部分少地,村组织机动地多年发包而引发的土地矛盾与纠纷;因地界不清或历史原因与部门单位之间的土地纠纷等。
二、问题存在的原因
1、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颁布实施,但是由于实施时间较短,相关配套规定和司法解释较少,往往土地承包案件又非常复杂,涉及到许多民间习惯、村规民约,调解和仲裁工作感到很吃力。
2、农民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整体偏低,在发生纠纷时不太懂得怎样进行维权,使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的矛盾与纠纷不能得到及时解决。
3、合同形式不规范,在对外承包土地时,基本上都能签订书面合同,而在具体经济组织内部都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另外,以前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内容不具体,发生纠纷时,双方难以说清。
4、根据法律规定对外承包土地等重要事项需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即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公开决定,但实际上部分村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很难召开,更不要说民主议定重要事项了。因此许多土地承包没有经过此程序,有的甚至只是几个主要的村干部决定后,就对外承包。
5、村委的换届选举引起承包合同纠纷普遍存在。现在农村选举
制度在实行中不完善、不健全,竞争中混杂着家族势力等非正常因素。新一届村委上台后,或因承包方是竞选对手的人而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前任村委工作不满意,找种种理由,随意解除合同另行发包给他人,造成纠纷。
6、村组干部素质差,工作能力有限。在因人口变动需进行土地调整时,不能正确理解或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分地不均。并且有的村干部无所顾及,用手中的权力钳制农民,以此收受贿赂,索要钱财,或以权谋私搞暗箱操作,给自己的亲友多分地、分好地。
7、歧视妇女,损害妇女的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在划分责任田、口粮田及批准宅基地工作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有些地方在承包过程中明显歧视妇女,剥夺出嫁、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出嫁后发包方要求收回承包地,妇女离婚、丧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
8、村组织无预留机动地。一部分村在二轮土地承包发包中没有预留机动地,或已预留机动地的,因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将预留机动地长期发包,导致无地或少地的村民暂时不能获得承包地。
三、对策及建议
1、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地方法规,完善土地承包的具体实施意见、细则,以便为及时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提高可操作性。
2、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政府要加强农村劳动力市场体系建设,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地流动。要优先安排缺地或无地农民参加非农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和工作技能,通过输出劳务增加这部分农民的收入。发展乡村企业,加快小城镇建设,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和无地农民创造大量就业岗位。
3、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政策与法规。对二轮土地承包中,一些户口在,人不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分得承包地。有地源的地方,应补给这部分农民承包地。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协议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维持原协议不变。对新增人口和劳力,依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规定,原则上不给补地。对农户因欠村集体债务,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取得承包地的,有地源的地方要补给承包地。取得承包地被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能退回的要退回。农民自愿以抵债并与村签订协议的,应维持原协议不变。
4、发挥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要加大对村组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理解和执行国家政策的能力。强化对村基层干部行为的监督,对其不经民主议定程序的行为及时介入,给予纠正,对工作能力低下,群众意见大的干部要坚决撤换。
5、加强对农村妇女的保护。彻底消除“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等陈旧思想。对已婚妇女户口土地二轮土地承包前已迁入现居住地,现居住地有地源的,应予补地;在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得收回承包地。
6、坚决纠正农村土地承包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对在土地承包中,少数乡(镇)村干部偏亲向友、低价发包、中饱私囊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要严肃处理,并将结果向群众公布。对个别农民和个别职工无理闹事的,要果断依法严肃处理。对少数干部暗中挑起事端或发生冲突时不作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7、做好土地规范化管理工作。一是加强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化建设。要结合本地的实际以县为单位统一土地台帐、土地承包档案、机动地、“四荒”承包和土地流转合同,以村为单位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台账,对每个农户的家庭承包地、机动地、“四荒”资源和流转土
地等农村土地的面积、方位、承包人、发包期限、权利义务等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录入微机,建立数据库,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土地承包的相关资料存档备查。二是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与仲裁工作。要探索建立权威稳定的仲裁机构,健全仲裁体系和配套制度,不断研究解决仲裁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摸索并完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程序、仲裁方法、档案管理、仲裁复议等方面和环节的规章制度,有效解决农民因土地问题的上访,为全面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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