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执法常见问题处理原则建议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浅议工商行政执法问题”。
六、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行为,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购销或者变相购销不合格建筑材料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销售伪造进网许可证标志的电信终端设备产品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答:销售未取得进网许可证标志的电信终端设备产品的,依照《电信条例》规定,应由电信管理机构查出,销售伪造进网许可证标志的电信终端设备产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定性处罚。
八、销售超过商标使用许可区域的产品或者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商标权利人内部区域供应管理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销售超过商标使用许可区域的产品或者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商标权利人内部区域供应管理规定的(也就是俗称的“串货”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以商标侵权行为对销售者实施行政处罚。
九、在产品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同时又假冒商标权利人的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如何查处?
答:在产品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同时又假冒商标权利人的厂名厂址的,属于一个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定性处罚,销售上述产品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定性处罚。
十、中小学校,幼儿园收取片外学生赞助费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
答:《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中小学校、幼儿园收取片外学生赞助费行为,虽然有假借赞助费名义乱收费的嫌疑,但是由于这种行为不是在市场交易中发生的商业行为,属于教育管理体制当中的问题。因此,不宜按照商业贿赂行为处理,这种行为应当属于教育领域乱收费的行业不正之风问题,应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法纠正。
十一、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被仿冒,可否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进行查处?
答:不可以,应依据《商标法》查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由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这表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已作为商标注册的,已成为了注册商标,上述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适用《商标法》予以保护,依据《商标法》进行查处。
十二、工商机关对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是否有管辖权?
答: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电信服务;
(二)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这一条的第三款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仅仅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的行为,不包括利用商业贿赂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对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的查处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的除外规定,工商局有管辖权。
十三、商业贿赂案件一方是本地企业,另一方是外地企业,本地工商机关对外地企业是否有管辖权?
答:本地工商机关和外地企业所在地的工商机关均有管辖权。
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确定了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因而认定违法行为发生地关系到确认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关系到能否正确、高效地查办行政违法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写的有关《行政处罚法》的释义中,对违法行为发生地作了广义上的理解。违法行为发生地作了广义上的理解。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实施地、经过地、结果地,即包括了实施违法行为的各个阶段所经过的空间。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商业贿赂行为是有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组成,行贿方和受贿方所在地都是违法行为发生地。
4、为了便于调查取证和行政处罚的执行,建议将外地企业违法行为移交其所在地工商机关依法查处。
十四、企业前置许可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部门如何查处?
答:对于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十五、侵犯知识产权的非法经营额如何计算?
答:《商标法实施条例》使用的是“非法经营额”的概念,但对于如何计算商标侵权的非法经营额国家工商总局并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9号)第十二条理解,即“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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