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浙江省第二次经济普查资料开发_第二次经济普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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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二次经济普查资料开发

课题招标管理办法

浙江省经济普查办公室

2010年1月

为充分开发利用好第二次经济普查资料,最大限度地发挥经济普查的社会效益,浙江省第二次经济普查资料的课题研究工作决定采取招标方式进行。具体办法如下:

一、目的于2008年开始的第二次经济普查是国务院统一部署的大规模国情国力调查。充分开发利用好经济普查资料,对于深刻认识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研究和制定政策,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课题的确定

浙江省经济普查办公室在反复研究和广泛征求党政领导、有关部门和院校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以下24个参考选题:

1.企业数量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2.劳动力分布及发展趋势研究

3.经济总量及产业结构研究

4.国有经济控制力研究

5.民营经济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

6.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定位研究(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研究、经济运行中的结构性矛盾与对策分析)

7.浙江省外向型经济发展现状与对策

8.区域经济发展现状与问题研究(城市、县域、区位、经济圈等)

9.与发达地区经济结构的对比分析、行业发展对地区经济的支撑力研究(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金融业运行等)

10.欠发达地区发展问题研究

11、浙江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研究

12.循环经济发展问题研究(循环经济的现状与发展问题研究)

13.能源消耗状况研究

14.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研究

15.中小型企业科技实力状况研究

16.工业发展水平及升级方向研究

17.主要工业产品生产能力及利用状况研究

18.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发展政策研究

19.房地产投资的规模、结构和效益分析

20.批发零售业、住宿与餐饮业发展状况及前景研究

21.服务业发展现状及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22.金融业发展现状和问题研究

23.浙江优势产业发展问题研究

24.高技术产业发展研究

课题投标单位可依据省经济普查确定的参考选题投标,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提出参考选题以外的课题申请,其评审办法将与前者一致。

三、课题立项

(一)第二次经济普查资料开发课题的招标工作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浙江省经济普查办公室招标,各科研单位和个人投标,专家组集体评议、综合打分、择优立项的程序进行。凡有条件进行研究并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

(二)课题投标者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选择课题,如实认真地填写《浙江省第二次经济普查课题研究申请书》,并于2010年4月15日之前将申报表(一式十份)报送浙江省经济普查办公室(地址:杭州市教工路79号天湖大厦普查中心,邮编:310012),通过邮局报送的以邮戳时间为准。

(三)投标的选题和课题设计论证必须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具有充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研究任务的大小和难度,必须同研究力量和条件相适应。课题设计论证主要包括本课题国内外研究概况、拟研究的主要问题、要突破的重点和难点、研究方法、成果形式、完成时间、学术意义、实践意义、预期效益,以及申请单位和参加者完成本课题的条件,并实事求是地制订经费预算。课题设计论证的文字应简明扼要。课题研究要体现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特色,鼓励运用先进的经济统计、社会统计及数学分析方法。

(四)申请者所在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须对申报工作进行认真的组织和指导,把握好选题、课题设计和课题组的组织,严格把关,并对申请书所有栏目填写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审核选题、课题设计是否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课题组是否确有完成研究任务的实力和条件。要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承担信誉保证。

(五)浙江省经济普查办公室将组织资料开发专家组,对投标的课题申请方案和研究力量进行评审。浙江省经济普查办公室根据专家组的评审结果,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于2010年5月30日前下达课题中标通知书。未中标的课题投标单位和个人不另行通知。最终结果可查阅浙江统计信息网:。

(六)中标课题在浙江省经济普查办公室立项后,中标单位要将本课题的研究工作纳入本单位的研究计划中,保证课题如期、优质完成。

四、课题管理

(一)浙江省经济普查办公室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分派专人进行联络,掌握研究进度,必要时要求课题研究单位上报阶段研究成果。

(二)研究课题要求在收到普查数据资料一年内完成,课题中标单位要将研究材料和最终成果一式15份和电子文档(WORD版)1份按规定排版格式报浙江省经济普查办公室。

(三)浙江省经济普查办公室组织资料开发专家组对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和评定等级,合格及以上的论文将结集出版。

(四)研究课题的版权为浙江省经济普查办公室所有,研究成果未经浙江省经济普查办公室同意,不得公开发表;经浙江省经济普查办公室同意发表的课题论文,应注明“属

浙江省经济普查办公室课题”字样。

(五)研究课题承担单位不得以过去的研究成果代替本课题成果。

(六)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工作,遇到评审本单位的研究课题时,要实行回避。对评审过程和未公布的审批结果必须严格保密。对于违反规定和泄密的,一经发现,即给予严肃处理。

(七)凡因特殊原因,中标单位终止课题研究的,应将浙江省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的课题研究经费及全部资料送还浙江省经济普查办公室。

五、经济普查资料的提供和使用

(一)省经济普查办公室将向课题承担单位提供与课题研究有关的汇总资料光盘,纸介质资料待编印出来后提供。

(二)在研究过程中,如果需要补充其他经济普查资料,可书面提出申请,省经济普查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尽量给予满足。

(三)研究中需要的非经济普查资料,由各中标课题负责人自行收集,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合法。

(四)由省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的所有经济普查资料只能用于所中标的课题研究中,不得对外提供或用于其他研究。

六、课题经费

(一)第二次经济普查资料研究课题分为两类,一类由浙江省经济普查办公室资助经费。为保证课题研究顺利开

展,浙江省经济普查办公室根据中标单位申请课题的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资助。另一类由申请单位自筹经费。

(二)课题中标后,省经济普查办将向课题承接人拨付一定比例的启动经费;课题结题后,根据课题难易程度、完成质量具体确定课题资助经费,并拨付不足部分。对不能按时完成或不能结题的要追回预拨经费并作相应处理。

(三)自筹经费课题按照申请项目的程序,由课题组负责人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作为承担单位,提供本单位出资证明和外单位捐资证明,否则不予受理。

(四)自筹经费课题的申报,评审和审批完全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保证申报质量。一经中标,作为正式招标课题在浙江省经济普查办公室立项。

七、本办法由浙江省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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