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行业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程序概要_计量认证工作程序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9:28:0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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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业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程序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行业计量认证工作程序,提高评审工作质量,保证计量认证评审工作的一致性,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组织的计量认证评审工作, 执行本《工作程序》。第三条

受理申请

属水利行业归口管理的质检机构向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申请国家级计量认证。质检机构需于评审前6个月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非独立法人的质检机构的法人授权文件;

(二)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三)质检机构干部任命文件

(四)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五)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

(六)程序文件;

(七)典型检测报告(1~2份);

(八)近两年参加能力验证试验的证明材料(首次申请除外)。第四条

水利评审组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并于收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一般问题,由申请单位修改,符合要求后受理。

(三)申请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材料,暂不予受理。第五条 水利评审组每年两次汇总申请材料,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评审计划。

第六条 质检机构的申请被列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年度评审计划后,可以根据需要向水利评审组书面申请预评审。

预评审的程序按照本《工作程序》第八条的规定进行,有些环节可适当简化。预评审只提意见和整改要求,不做最终评审结论。第七条 水利评审组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年度评审计划和质检机构的申请制定现场评审计划,提出评审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并附上申请书报国家计量认证办公室批准。评审组应由有资格的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评审组成员中应配备一名质检机构所在省(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评审员。

现场评审的日期应当于正式评审前一个月通知申请单位。现场评审一般安排3天时间,规模较小或申请项目较少的质检机构,评审组一般为3~4人组成,评审时间可缩短为2天;包含分中心、规模较大或申请项目较多的质检机构,评审组人员可适当增多,但最多不超过7人,评审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5天。第八条 现场评审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预备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主要内容是:确定评审日程、理论考试人员名单和现场考核试验项目,明确评审方法和评审员分工等。

(二)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介绍评审组的日程安排,确认评审计划,宣布理论考试人员名单,安排现场试验项目,明确评审的目的和依据以及需要被评审单位配合的要求,听取被评审单位领导的简要介绍等。

(三)考察实验室。由被评审单位负责人组织考察实验室、样品室、资料室及主要管理部门,向评审组成员介绍实验室等情况,以便了解其环境和硬件设施的基本情况。评审组成员在参观过程中应口头考核有关检测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计量认证基本知识和专业检测知识。

(四)实施评审。评审组成员按照分工进行评审,并认真做好评审记录,填写评审记事本。评审过程中,评审组长还要主持召开由被评审方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考试会以及对授权签字人逐一进行考核,并做好考核记录。

(五)评审组汇总情况。评审组长主持对评审情况进行汇总,确定评审通过的项目,提出不符合项和整改要求,形成评审结论并做好评审记录。

(六)与被评审方领导沟通。评审组将评审汇总的情况向被评审方有关领导通报,不符合项要经其确认。

(七)末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宣布评审结论和评审通过的项目,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等。第九条 现场评审应做到:

(一)评审员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的要求实施评审。评审中应相互协调、配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确保现场评审客观、公正、准确、全面。

(二)评审员应认真做好评审记录。

(三)评审组长根据评审结果,填写“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报告”(以下简称“评审报告”)。

第十条 评审结论为“符合”、“基本符合”、“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不符合”四种。

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的,被评审机构应根据评审组提出的不 3 符合项在评审组与被评审机构商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将整改情况填写“现场评审不符合项整改报告”由评审组长确认并签署意见。

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的,被评审机构除按前款要求进行整改以外,评审组长还要限期组织现场复核,确认其符合要求后,在被评审机构填写的“整改报告”上签署意见。现场复核只针对不符合项进行考核。

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被评审机构应根据评审组提出的整改要求认真完成整改,并按照本《工作程序》第八条的规定重新评审。第十一条 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长要向水利部计量办公室汇报评审情况。评审组会同被被评审单位要在评审工作(包括实施整改)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下述材料报送水利计量办公室。

(一)工作总结汇报材料1份(加盖中心公章);

(二)整改报告2份(一定要有评审组长签字);

(三)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申请书2份(其中1份必须是原件);

(四)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报告2份(其中1份必须是原件);

(五)证书附表清样3份;

(六)软盘1张(内容包括评审报告第一页“基本情况”和证书附表);

(七)理论考试材料汇编(加封面)1份;

(八)现场测试材料(任务通知书、原始记录等)汇编(加封面)1份;

(九)现场考核的典型检测报告各2份;

(十)近期向社会出具的检测报告2份;

(十一)修改后的质量管理手册2份;

(十二)程序文件目录2份、程序文件1套;

(十三)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评审组名单;

(十四)法人证明复印件、机构设置批文或授权批文;

(十五)干部任命文件2份;

(十六)向水利部计量办公室报送材料的文件1份(附上报材料清单)。

第十二条 水利评审组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以下处理:

(一)经审查符合要求的,10个工作日之内,报国家计量认证发证部门审批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扩项除外)。获合格证书的质检机构可在检测报告上使用“CMA”标志。

(二)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长组织补充完善。

(三)评审材料严重失实的,另选派评审组重新进行评审。第十三条 计量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五年内按照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进行监督评审。五年到期需复查换证的质检机构应提前半年提出申请。复查换证申请材料与本《工作程序》第三条规定相同,现场评审程序与初次现场评审程序一致。

质检机构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提出换证申请的,可向水利评审组提交延期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延期申请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证书有效期满后,质检机构不得再使用“CMA”标志,不得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

第十四条 质检机构新增检测能力的,可向水利评审组申请“扩项”,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

(二)质量手册(有变化时);

(三)扩项产品的典型检测报告(需1~2份);

扩项的受理和现场评审工作按照本《工作程序》第三条、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质检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要向水利评审组提出申请,报国家计量认证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

(一)检测机构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行政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人员变更:质检机构法人代表、技术主管或质量主管变更的,需书面备案。授权签字人变更的,必须经过考核。

(三)体系变更:质检机构质量体系做出重大调整,需将换版后的质量手册予以备案。

(四)名称、场所变更:质检机构名称、场所变化的,应持变更文件办理变更手续。

(五)标准变更:检测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更新或修订的,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若检测标准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时,可由质检机构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做好记录,待监督评审或复查换证时,由评审组确认。

若检测标准发生了重大变化,使现有环境条件达不到标准要求或检测设备不能满足标准要求或因检测项目增加,需添置新的仪器设备时,质检机构需填写“检测依据变更审批表”,由水利评审组指派评审员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六条

本工作程序与国家计量认证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计量认证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工作程序由水利部计量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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