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喀什农村维吾尔族婚姻习俗_维吾尔族的婚姻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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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喀什农村维吾尔族婚姻习俗

作者:阿米娜.斯依提 迪力努尔.阿力木

来源:《科技创新导报》2011年第14期

摘 要:本文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和成立之后的喀什农村维吾尔族的婚姻习俗进行比较和分析,论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喀什农村维吾尔族婚姻习俗的变化和进步。关键词:维吾尔族婚姻习俗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5(b)-0228-0

2维吾尔族,初期主要聚居在南疆地区。1680年准噶尔攻灭叶尔羌汗国后,将南疆部分维吾尔人迁至伊犁为他们种地纳粮,称其为“塔兰其”人(即种地人)。1760年起,为解决军队的粮食供应问题,清廷开始有组织地在南疆及哈密、吐鲁番地区招募维吾尔族居民赴伊犁屯田,伊犁地区才开始成为维吾尔族居民一个新的聚居区。清末,维吾尔族人口达到157万多人,占到全疆总人口的3/4,成为喀什名副其实的主体民族。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成员之一的维吾尔族,是有着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古老的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的婚姻习俗。维吾尔族的婚姻习俗,是维吾尔族传统社会制度、民族文化、民族经济、宗教信仰、伦理道德观念以及人文地理等诸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同时它又随着这些因素的变化而变化。1949年后,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一巨变使得维吾尔族的婚姻习俗在保留了许多优秀文化底蕴和传统美德的同时,也在发生急剧的变化,在许多方面出现了质变,民族特色与时代特色交相辉映。虽然喀什维吾尔族具有相对一致的民族婚姻习俗,但由于南疆与北疆、城市与农村以至于城市与城市、农村与农村的经济文化以及其他方面发展水平的差异,使得各地维吾尔族的婚姻习俗又有所不同。1949年以前喀什维吾尔族的主要婚姻习俗

1.1 择偶方式及结婚年龄

婚姻是两个异性结合组成家庭,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组成单元,也是分析研究社会变迁的重要切入点。1949年以前,在维吾尔社会里,作为家庭基础的婚姻,基本上是封建的、父母包办的。按《古兰经》的教义规定,所有穆斯林父母给子女完婚被视为是一种“义务”和“权利”,而子女不能抗拒父母之命。由父母做主和由媒人或邻里向青年男女的父母介绍择偶是很普遍的。相反,自由恋爱结婚则是很少见的。受伊斯兰教法(谢利艾提)及传统婚姻的影响,男子只要有经济能力,可多妻、重婚(二至四个妻子均可),不受自身或女方年龄的限制,但均须办理订婚手续举行宗教订婚仪式,即念“尼卡哈”。

1.2 结婚方式

受喀什农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因素和《古兰经》提倡节俭教义的影响,农村结婚费用相对较低。一般结婚费用视家庭经济状况而定,少则几十元,多则上千元,包括彩礼费用、婚礼时的招待费用及给阿訇送的礼包。给女方送的彩礼从普通衣料、服装、食品到金银首饰,视经济能力而定,无任何硬性规定。通婚过程通常分为提亲、订亲和结婚三个阶段。结婚仪式则主要分为两种:即普通结婚仪式和秘密的婚姻仪式。普通结婚仪式包括男女双方家里设宴招待客人、念“尼卡哈”、接亲(富者骑马赶车,穷者步行)、欢庆、“揭盖头”以及新娘向公婆行礼问安和亲家相互宴请等步骤。一般婚礼本身持续二至三天。而亲家互请可根据情况而定。秘密婚姻情形不多,是在自由恋爱的青年某一方或双方家长不同意的情况下,男女青年私奔不告而娶的一种手段。结婚时不经过父母同意,不需阿訇念“尼卡哈”,不请客,只用一把刀插地为证即可。一些重婚者亦采取这种方式。私奔者在外共同生活

一、两年后或是在有了孩子后,一般都会夫妻双双,有的则带着孩子回到父母身边,请求双方父母的谅解和原谅。

1.3 妇女的社会及家庭地位

在旧的封建制度下,妇女社会地位低,无受教育权和婚姻自由与自主权,基本上都由父母包办出嫁。再加上婚姻本身又带有明显的买卖性质,订婚时男方需按议定的数目送给女方许多彩礼,结婚时也要送许多礼物,甚至女方家请客的大部分费用也需男方负担,给钱或实物(如羊、小麦、大米等)。因此,婚后女子就隶属于男子,受丈夫任意支配,成为男人的附属物,没有独立的人格。家庭中父亲、丈夫是家长,对家庭中的一切都有绝对的支配权。在家庭中男女地位极不平等,妇女所受的社会压迫、束缚与伊斯兰教有着密切的关系。妇女被束缚在家庭里,无社交权、无家产处理权、无农事劳动权。妇女的主要职责就是生育后代,侍候丈夫,照顾家中长辈,料理家中所有家务等,她们的言行还受到宗教教规的约束和干涉,外出必须蒙面罩、戴盖头,必须回避成年男子。

1.4 离婚与再婚

1949年前,妇女没有离婚自由,而丈夫有“塔拉克”(离弃之意)特权,对妻子说了“塔拉克”或“玉其塔拉克”(三个离弃之意),便算断绝夫妻关系。妇女在通常情况下没有离婚自由,只有在丈夫外出多年不归,并不通音讯,或丈夫半年不同居、不管衣食的情况下,妇女才可以向本村阿訇申请离婚。离婚后,妇女可以带走陪嫁财产,已生下的7岁以下子女从母,长大后从父,但父方需给暂时从母的幼儿提供生活费。妇女离婚三个月零十天以后,如证实没有怀孕,才能改嫁。离婚以后,男女双方都可以另行娶嫁或复婚,不受任何人干涉,但必须经阿訇再念一次“尼卡哈”,举行一次结婚仪式。成年人中也有不再举行婚礼的情况。新中国成立后喀什维吾尔族传统婚姻观念与婚姻习俗的变化和延续

2.1 妇女地位的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随着封建制度的消失,不合理的封建婚姻制度日趋没落,新型婚姻制度使维吾尔族男女婚姻自由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在维吾尔族的婚姻观念和习俗中出现了非常

明显的变化。而妇女社会、家庭以及婚姻地位的逐步提高,是这些变化中最突出之处。它具体表现在:

第一,妇女积极参与农事劳动和国家政治生活。妇女由过去只在家里煮饭、生育孩子、纺线、喂牲口的角色,变成了重要的社会劳动力,投入到了各项农业劳动当中。在一些缺乏男劳动力,或家中男子出外务工的家庭里,妇女便成了主要劳动力。妇女在农村里的政治活动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担任村妇联主任,负责计划生育工作,担任村宣传员,村小学几乎全由妇女任教等。当然,妇女过多地抛头露面,或因公务而影响家务,如家中小孩和老人无人照顾等还是会被指责,因为在当地人的观念中,妇女仍应以家务为主,而工作则是次要的。

第二,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明显提高。现在妇女在家中不仅被公认为是家庭的主人,而且在家中计划和安排日常家务,教育子女,使用日常开支,保管钱财,购买日常用品,参加各种婚丧仪式并按当地习惯送礼等都成为主妇们的事情,男子一般很少过问。但是,男子一直被认为是家里的“顶梁柱”,家中大事,如子女成亲,购买大件家具、牲畜、农用机械等虽需夫妇协商,但最后做决定的还是丈夫。这与男子为主要劳动力,家庭经济收入主要靠男子这一点以及传统性别差异观和伊斯兰教的影响有着直接的关系。

第三,妇女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现在的农村女子全部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可在县里读高中,学习优秀者在首府乌鲁木齐乃至内地重点院校读大学。另外当地人普遍都有让女孩子多读书深造,将来有出息,找个好一点的工作,有一个较美满的家庭,而男孩子则可读几年书后就学手艺,将来养家的想法。由于客观条件的改善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妇女的文化水平与素质大大提高,为她们认识和改变自身的价值与地位,树立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思想,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2.2 婚姻制度与婚姻观念变化的表现

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不仅改变了喀什农村旧的生产与社会结构,而且也逐渐改变了人们旧的婚姻观、家庭观及生活观。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发展,各种法律法规及宗教政策的制订和不断健全与完善,农村婚姻家庭从组成方式、结构、夫妇权利和地位以及其他各方面逐渐趋于合法化、合理化和科学化。其主要表现是:

第一,随着封建制度的消亡,封建婚姻制度赖以生存的社会土壤亦基本消灭,取而代之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以男女平等和自由恋爱为前提的新型婚姻制度。但这种新型婚姻制度的推行与接受,以及由新制度产生的新的婚姻观念的形成和成熟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可以说,这一过程在喀什广大农村至今还在继续。

第二,随着各种新的婚姻法规和新的宗教政策的制订和推行,农村由宗教和一部分村中长老把持婚姻的情况基本被取缔,个人婚姻权利和婚姻家庭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如现在人们结婚必须先登记办理结婚证,离婚必须在村、乡调解无效后,再到县法院按法律规定办理离婚手续,家产的分配及子女的抚养也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从婚姻观念和婚姻行为而言,父母为了早日得到后继者和老有所养,而让子女早婚的观念已基本改变,早婚现象明显减少(20世纪50年代政府规定男18岁,女16岁,后又改为男20岁,女18岁)。自由恋爱和自愿结合受到广大维吾尔青年和大部分成年人的欢迎,男婚女嫁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习俗在逐渐改变。以保护男权为原则的传统遗产分配习惯随着男尊女卑传统观念的改变而逐步改变。在妇女遗产继承权和妇女的家庭地位及对财产的所有权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基本上被父母、丈夫及社会承认。

2.3 现存传统婚姻观念及习惯的影响

任何一种观念或习惯都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特别是一个民族或某一地区群体观念与习惯的形成少则需要几十年,多则需要上百年的时间,而且还具有延续性、伸展性和继承性等特点。因此,民族婚姻观念与习俗的改变不是短时间内就可以完成的,也不是仅靠行政命令和法律就能实现的。半个多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如同上述,农村的婚姻观念和习惯在很多方面都发生了非常显著的变化。但是由于基本生存环境、生产与生活方式以及宗教信仰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文化教育事业还不够发达,人们的整体文化素质偏低,所以与广大农村人文地理环境还相适应的一些传统观念和习惯依然存在。新中国成立后喀什农村维吾尔族择偶条件及方式的变化

3.1 择偶条件的变化

择偶不仅是人成长到一定年龄段时出现的一种生理和心理需求,同时它更是组成美好婚姻家庭的第一步。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人们文化水平与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随着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农村大部分青年男女的择偶条件也在发生变化。如果说过去男女双方主要以对方家庭的贫富、对方家长的人缘、对方的长相等为择偶的主要条件,而现在则更注重感情、对方的文化水平、道德品质、健康及才能。但由于受物质生活、生产条件和整体文化素质的限制,有些青年男女,特别是中老年人中旧的择偶观念及标准的影响还比较深,直接影响了农村家庭生活质量的提高。

3.2 择偶方式的变化

农村村民的择偶对象绝大部分为本村男女(95%以上),极少一部分则是与外乡或外村的亲戚的子女结婚(这种婚姻多为父母包办,自己同意),还有一小部分是因工作或学习而与外乡或城里男女相识而结婚(后两种约占结婚总数的5%)。农村村民的择偶方式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一是自由恋爱,自己做主结婚;二是由他人介绍自主结婚;三是由父母包办自己同意结婚。全由父母包办自己被迫结婚的情况现已基本不存在。

(1)自由恋爱,自己做主择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村妇女的地位普遍提高,具有了与男子同等权力,她们也进入学校受教育,参与各类社交活动。这不仅为男女青年彼此相识交流思想与感情创造了条件,更重要的是它改变了人们旧的思想观、生活观及人生观,使人们认识到了自

身的价值,掌握了生活的主动权,学会利用法律和政策维护自己包括婚姻权在内的各项权利。现在的农村青年不仅从小一起在学校学习,毕业后共同参加村里的各种劳动及学习培训,参加各种婚礼活动,为他们选择情投意合的意中人提供了广阔的天地。但青年人非常讲究风俗道德,婚前从不会有男女情人公开出现在大庭广众面前,举止非常得体。他们一般都选择适当的时候约会,抒发感情,彼此考验。当他们真正体会到彼此真心相爱,并可终身相伴时,才会通过男子先告诉其父母,而后由男方父母向女方提亲,当女方父母同意后(一般情况下不会反对)双方便着手准备操办婚事。

(2)他人介绍,自己做主择偶。在农村一直有为他人介绍配偶的习惯(包括为未婚青年和离婚男女介绍)和在这方面较有特长的媒人(多为妇女)。一般情况下,现在通过媒人介绍择偶的青年(未婚)多为大龄青年,以女子为主。由于现在农村男子一般到18~19岁,女子到17~18岁便结婚,所以超过此年龄段还未完婚的大龄青年择偶就相对困难,因此本村或外村善于介绍配偶的一些媒人们就会不厌其烦地奔走于附近各村之间,为大龄青年寻找合适的配偶。此外还有青年人的朋友及姐妹兄弟相互介绍对象和邻里之间给家里还有未婚子女的邻居介绍对象的现象。离婚者当中,男子的择偶比较主动,而女子则比较被动,一般都要他人介绍,而且再嫁的配偶一般都较其本人年龄相差较大。成年特别是老年离婚者择偶,基本上都由他人介绍。经他人介绍择偶的未婚男女有比较充分的自主权,可以根据被介绍人的各方面基本条件决定是否与对方结婚(如果对方同意结婚)。离婚青年或成年人择偶时选择余地则较小,如没有什么特殊原因,一般都会同意与被介绍人结婚。

(3)父母包办,自己做主择偶。由父母包办婚姻过去在农村是很常见的,通过宣传教育,特别是随着人们的文化素质和思想觉悟的不断提高,现在父母包办婚姻已大为减少,但也时有发生。在农村,父母包办婚姻多在以下情况下才会发生。第一,亲戚之间为了亲上加亲,由父母直接撮合结为亲家;第二,因男方的经济条件较差,由父母或媒人向条件相当或更差的女方家庭提亲并征得其同意后,由父母做主促成的婚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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