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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筑府发〔201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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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
贵阳市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完善贵阳市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完善贵阳市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理顺市、区(市、县)两级财税利益分配机制,构建科学、合理的财税体制框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市级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全面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走科学发展路、建生态文明市”的各项战略任务,现对完善贵阳市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增强各区、市、县发展活力,充分调动其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全市财政收支的合理匹配。
(二)在各区、市、县体制调整前既得利益不受影响,市委、市政府已确定的区(市、县)封闭运行特殊政策继续执行的基础上,建立激励发展的财政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各区、市、县的公共财政保障能力。
(三)合理分配市、区(市、县)两级财税利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四)充分发挥财政体制的调控和激励作用,推动贵阳市“十二五”规划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全面完成。
二、基本原则
(一)遵循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划分市、区(市、县)的财权和
事权。
(二)遵循属地征收的原则,将新注册企业税收征管权限下放到各区、市、县。
(三)遵循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原则,增强各区、市、县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四)遵循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在统一财税政策基础上,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的积极性。
三、具体方案
(一)税收收入
1.按照“稳定存量、调整增量”的基本原则,2011年6月30日前已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业,其税收征管范围、税收入库级次及税收分成比例不变,以保证各级财政的稳定运行。
2.坚持“共同受益、共同发展、共同富裕”的原则,打破原有所有制、地域和部门界限,从2011年7月1日起,原有的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企业税收由市级征收的政策停止执行,对全市范围内新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业,全部实行属地征收,市、区(市、县)按3∶7比例入库。建立增收激励机制,新注册企业税收区(市、县)级分成部分按财政收入的不同增幅实行不同的分成比例。从2012年起,各区、市、县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19%以下的,市、区(市、县)按4∶6分成;增长19%(含)-25%的,市、区(市、县)按3.5∶6.5分成;增长25%(含)-30%的,市、区(市、县)按3∶7分成;增长30%(含)以上的,市、区(市、县)按2∶8分成。新注册企业建设期内产生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作为区(市、县)固定收入,市级不参与分享。
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如部分区(市、县)由于新的税收征管办法的执行而影响年度财政收支平衡的,市财政可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调整补助。
(二)非税收入
非税收入的级次划分仍维持原体制不变。
(三)土地出让收入
土地资源储备实现“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管理”,按照“资源与建设项目配套、成本债务全覆盖”的原则实施。达到“基础设施先行、地块价值提升、成本共同控制、收益共同分享、资金来源保障”的目标。
按照《土地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开发区外)区域内土地出让收入和跨区(市、县)重点项目周边或配套土地出让收入,由市级收取后再行分配。
1.以“招、拍、挂”等方式出让(除工业用地外)所取得的土地出让总收入分配方式如下:
一是实施土地收储支付的成本性支出控制在土地出让收入的45%以内,实际征地拆迁成本超出批准的征地拆迁预算部分,市、区(市、县)按4∶6分担(抵扣土地出让收益);实际征地拆迁成本低于征地拆迁预算的结余部分,市、区(市、县)按4∶6分享。
成本管理费按土地出让收入的2%安排,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5%,提取市级存量贷款偿债资金25%。
二是剩余部分净收益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比例计提后,云岩区、南明区分享60%,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开发区外)分享80%。
2.“棚户区、城中村”和重点区域改造项目由市委、市政府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3.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收入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计提后全额返还,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4.产业园区内原市属国有企业用地土地出让收入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计提并按规定支付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成本后全额返还,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5.其他原市属国有企业和原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用地出让收入由市级全额收取。
6.高新开发区、白云区(开发区内)、金阳新区、小河区土地出让收入应上划省部分,由各区统一上缴市级,由市财政统一上划省财政,若各区不及时上缴,市级垫付部分由市财政在年度市区两级结算中扣回。省给予的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由市级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调配,对区(市、县)承担的市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补助。
通过以上调整,以深化政府投融资改革体制为契机,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更好地配置土地资源,实现土地价值的最大化,提高土地出让收益,更好地为贵阳市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
(四)转移支付和上解
中央、省通过市实行的转移支付补助和上解办法继续维持不变。市与各区、市、县间原有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上解政策以2011年年末计算数为基数,作为以后年度固定的定额结算补助和上解数。2012年以后,各区、市、县的新增收入执行新的税收分成体制,原有的超财力上解体制不再执行。
市级财政通过适当的体制设计,建立“市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资金”,用于增强各区、市、县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加大市级对财政较困难区(市、县)在民生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五)支出划分
各级财政支出范围的划分仍维持原体制不变。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等部门要按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并及时做好相关税收分成和财政清算工作。
(二)规范财政管理体制。严格执行《预算法》和既定的财政体制。各区、市、县要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充分挖掘增收潜力,继续保持财政收入稳定快速增长的势头,合理安排财政支出,自求收支平衡。
(三)各区、市、县要严格按照市、区(市、县)的收入范围及属地征收原则征收财政收入,正确掌握收入级次。市、区(市、县)两级原有企业,变更注册后,不得改变其税收级次(进行重大改制、重组或按市委、市政府相关意见调整税收级次的除外)。自行改变的,责令立即改正并扣缴其所得利益。
(四)加强对全市土地矿产储备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本着“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原则实施土地储备,按照先完善周边基础设施提高土地价值再有计划地对宗地出让进行短期、中长期合理配置,以达到出让价值的最大化,提高土地出让收益。所有土地必须全部完成储备后才能进入出让程序,原则上不得采用“生地”、“生地熟挂”等方式出让。
五、执行期限
本意见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十二五”期末视情况再进行调整。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财政体制△意见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
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0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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