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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教学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教学班是学校教学与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一种特殊教育形式,其本质仍为自学考试。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考试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和考试质量,现对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教学班学生学籍管理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入学和注册
第一条经江苏省自学考试委员会批准,我校招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教学班的新生,须持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复查。专科(或基础科段)、本科(高中起点本科)的入学条件:具有高中学历(或同等学历);独立本科段(大专起点本科)的入学条件:持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以上(含专科)的毕业证书。经复查不符合条件者,立即退学。复查不受时间限制。
第三条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教学班实行学年学分制,在册学生每学期必须凭学生证按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
二、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含相关的实践性环节)的考试和补考,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每门课程安排一次补考。上一年级学生的课程补考,应参加下一年级学生相同课程的考试。课程考试的具体时间由江苏省自学考试办公室确定,考试地点由所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安排。
第六条理论课和实践性课程的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课程的实践性环节的考核成绩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五级制记分与百分制记分的换算标准:优为100-90;良为89-80;中79-70;及格为69-60;不及格为59及59以下。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在一年内有效。课程的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分。
第七条课程考试前,应对学生的缺课情况进行检查。某门课程(含相关课程的实践性环节)缺课学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八条独立本科段需加考的课程,若课程代号与面向社会自学考试的课程相同,须参加面向社会的自学考试。若面向社会自学考试无相同课程,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参加自学考试助学专业的考试。
第九条课程免考亦免修。课程免考参照《江苏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执行。凡符合课程免修条件的,须在课程开课后两周内提出申请,经院(系)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及省考办审核后方可实施。学位要求课程不予申请免考。
三、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条学制。专科:脱产2年,业余3年。独立本科段(专升本):脱产2年,业余3年。本科(高起本)实行两段制,即专业名称相同的专科和独立本科段。
第十一条修业年限。修业年限可延长,但不超过学制2年。
四、退学
第十二条在修业年限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2.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3.一学年不及格课程门数(含缺考课程)超过该学年应考试课程总门数的2/3者;
4.在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5.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申请续假者;
6.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十三条退学应交回学校所发的各种证件,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五、纪律与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参加教学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缺课。因事、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请假,应事先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有关领导批准后生效。请病假需有医院证明,请事假需有单位证明或家长认可。
第十六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种规章制度,违者按《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违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给予相应的处理。
六、毕业与学位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时须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对思想品德作全面鉴定,包括学生的自我鉴定和单位(院系)对学生的鉴定。鉴定的重点应放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学习态度、工作表现等方面,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学生在校受违纪处分,以及考试违规情节与处理情况在单位(院系)对学生的鉴定中必须如实反映。
第十九条经鉴定,学生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江苏省自学考试委员会与南京大学联合署章的毕业证书。第二十条凡符合《关于南京大学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的本科毕业生,由我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根据《关于普通在校大中专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后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通知》,普通高校在籍学生专科毕业后二年内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可回原专科学校办理就业报到证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修业期满,仍有不及格的课程,或因故中途退学,可申请发给写实性学业证明。如希望继续学习,可转入自学考试相近专业学习和考试,原有考核合格的成绩按自学考试有关规定予以承认。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中英合作开考商务管理、金融管理两专业学生也执行本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从二○○五年九月开始执行。原《南京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特色专业教学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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