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9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_市政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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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

CJJ 9-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

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城市防洪工程)

CJJ 9-85

主编部门:武汉市防汛指挥部

批准部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实行日期:1986年7月1日

通知

(85)城城字第545号

根据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安排,由我部原市政公用局、武汉市防汛指挥部会同太原市防汛指挥部等十个单位编制的《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经我部审查,批准为部标准,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实行,编号为CJJ9—85。在实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本标准管理单位武汉市防汛指挥部,以便修订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方工程

第一节 堤(坝)基及构筑物坑槽清理开挖

第二节 排洪河沟的人工开挖和清淤

第三节 河道的机械疏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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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均质土堤(坝)体

第五节 粘土心墙与斜墙

第六节 整坡

第七节 土岸填筑

第八节 人工填塘

第九节 水力吹填 第三章 石方工程

第一节 岩基开挖

第二节 堆石体 第三节石笼护体

第四节 砂石垫层

第五节 反滤层 第四章 砌体工程

第一节 浆砌体干砌体砂浆

第二节 变形缝勾缝

第五章 混凝土及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第一节 模板

第二节 钢筋

第三节 混凝土施工

第四节 安装预制构件打入预制板桩(桩)沉入沉井(管)第五节 变形缝止水构造

第六节 抹面 第六章 钢结构工程

第一节 钢板桩

第二节 钢闸门闸槽止水第三节启闭机安装 第七章 木结构工程

第一节 木桩与木板桩

第二节 木叠梁闸门 第八章 水下工程

第一节 沉排

第二节 沉树 沉笼

第三节 抛石及潜坝 第九章 防渗及导渗工程

第一节 灌浆

第二节 防渗铺盖和截渗墙

第三节 土堤(坝)裂缝的开挖处理

第四节 减压井 第十章 植物工程

第一节 草皮护坡护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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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

CJJ 9-85 第二节 防浪林护堤林 第十一章 其它

第一节 测量

第二节 栏杆灯柱竖标里程碑

第三节 堤面排水

第四节 渗测工程

第五节 水位观测井

第六节 防腐处理

第七节 附属工程

附录一 本标准采用名词对照表 附录二 本标准的用词说明 附录三 工程质量评定举例 附录四 水下工程的测量摸探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地质情况下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工程。

有特殊要求地区的市政工程(如湿陷性土壤地区、永冻土地区等)除特殊要求部分外,仍按本标准执行。

市政工程中的维修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工业厂区内的有关工程,城市市区范围以外远郊区及县(旗)的有关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1.0.2条 市政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第1.0.3条

城市防洪工程工序、部位、单位工程的划分:

一、工序

划分为:土方、石方、砌体、模板、钢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伸缩缝、沉降缝和止水构造、抹面、桩、板桩、灌注桩、沉井、管、台阶、钢板桩、钢闸门、启闭机安装、钢台阶、木桩、木板桩、木闸门、沉排、沉树、沉笼、潜坝、抛石、防渗灌浆、铺盖及截渗、堤(坝)开挖处治、减压井、植草皮、防浪林、护堤林、其他工程等。

二、部位

应按主要部位划分,对于一般不宜划分部位的工程,也可按长度划分若干个部位。

三、单位工程

城市防洪工程中的独立核算项目,应是一个单位工程。采用分期单独核算的同一城市防洪工程,应是若干个单位工程。

第1.0.4条

本标准各节中,文字说明的部分,应为检验评定的外观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检查项目,经检查合格,始能进行有允许偏差项目的检验。

第1.0.5条

执行本标准检验抽样时,应力求使抽样取点能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凡检验范围为长度者,系指按规定间距抽样,其他在规定范围内随机抽样)。

第1.0.6条

市政工程质量的检验及评定应按工序,部位、及单位工程三级进行。其评定标准如下:

一、工序

合格: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合格。

1.主要检查项目(在项目栏列有△者)的合格率应达到100%。

2.其他检验项目的合格率应达到70%,且不符本标准要求的点,最大偏差应在允许偏差的1.5倍之内。

优良: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优良。

1.符合合格标准的条件。

2.全部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应达到85%。

二、部位

合格:所有工序均合格,则该部位应评为合格。

优良:在评定合格的基础上,全部工序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部位应评为优良。在评定部位时,模板工序不参加评定;预制厂(加工厂)制作的成品或半成品不参加评定。

三、单位工程

合格:所有部位、工序均合格,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合格。

优良:在评定为合格的基础上,全部部位及工序检查项目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85%,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优良。

第1.0.7条

工序的质量,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应及时进行处理。返工重作的工程,应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加固补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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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结构外形或造成历史缺陷的工程,一律不得评为优良。

第1.0.8条

市政工程中所需原材料,如砂、石、沥青、木材、钢材、水泥、石灰、管材、设备及油漆等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部、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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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条

市政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必须在施工班组自检互检的基础上,并有专职(或兼职)检验人员参加,始得进行工序交接检验,评定工序等级并填写表1.0.9-1;必须在工序交接检验基础上进行部位交接检验,在有专职人员会同上级委派人员参加下评定部位等级并填写表1.0.9-2;必须在部位,工序交接检验的基础上进行单位工程交接检验,应由上级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查定,评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并填写表1.0.9-3。

第1.0.10条

在单位工程竣工进行交接检验时,必须按规定附送竣工图纸技术资料;工程材料合格证明;现场观测记录;试验成果报表;以及隐蔽工程检查报告和施工记录等,作为质量检验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土方工程

第一节堤(坝)基及构筑物坑槽清理开挖

第2.1.1条

地基范围内的各种建筑物应全部拆除或迁移;草皮、树根、乱石、坟墓、水井、洞穴、废管道及垃圾等均应彻底清除。

第2.1.2条

清基时覆盖层的淤泥、泥炭、腐殖土及易溶盐和有机质含量较大的土、浮土等,均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清除或处理。

第2.1.3条

堤(坝)基底及构筑物不宜受水浸泡或受冻,严禁扰动,如发生超挖,严禁用土回填。地基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会同设计单位研究处理。有结构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办理。

第2.1.4条

堤(坝)基开挖及构筑物坑槽开挖,应符合表2.1.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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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人工填塘

第2.8.1条

当年承受荷载或竣工立即使用的人工填塘,质量标准同于土岸填筑。

第2.8.2条

仅利用运土机车行驶压实,不再加工压实的人工填塘,土料预留下沉量,边坡坡度和填方密实度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第2.8.3条

不加任何压实,任其天然沉实的人工填塘,土料预留下沉量和边坡坡度,也要符合设计要求。沼泽地清淤、挤淤后,遗留在填方下面的沼泽厚度,不得超过沼泽层与填上总厚

度的三分之一。

第2.8.4条

人工填塘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8.4的规定。

第九节

水力吹填

第2.9.1条

取土位置,淤土场清理,输泥管敷设,以及围堤、加压站和排水设施的建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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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2条

每层围堤都要密实,不跑泥水;排水设施不淤不塞,畅通有效;填筑体合格。

第2.9.3条

完工浮水排除后,做竣工测量,校核施工期泥浆输送取样分析记录,做出质量鉴定。

第2.9.4条

水力吹填工程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9.4的规定。

第三章

石方工程 第一节

岩基开挖

第3.1.1条

开挖后的岩基表面应大体平整,清洁,无杂物,无风化层。

第3.1.2条

岩基开挖边坡不应有反坡,应挖成顺坡,岩面坡度过陡时,宜挖成台阶状;有结构要求时,不得欠挖。

第3.1.3条

开挖中如发现意外的软弱夹层、断层破碎带以及地下水等情况时,应会同设计部门进行处理。

第3.1.4条

除经技术论证者外,不得在已浇混凝土工程地段和灌浆地段进行爆破开挖。

第3.1.5条

爆破开挖应分层进行,最后应留下1.5—3m的保护层,再进行保护层清爆。基岩保护层清爆开挖的规定应符合表3.1.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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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反滤层

第3.5.1条

滤料应质地坚硬,不易风化,其抗水性、抗冻性、级配、粒径及不均匀系数均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采用针状或片状的卵石或碎石;不得夹有杂物;含泥量不得大于3%(重量计)。

第3.5.2条

反滤层铺筑位置、各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层间不得错动、混淆。

第3.5.3条

反滤层在砌石前或砌石中不得扰动,也不得作为砌石垫料。

第3.5.4条

反滤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5.4的规定。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第四章

砌体工程 第一节

浆砌体干砌体

第4.1.1条

砌体所用材料必须清洁,不得掺有或附着泥土、杂物、草屑等,其物理力学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风化、裂纹的石料不得使用。

第4.1.2条

浆砌体应采用铺浆法砌筑。应分层卧砌、上下错缝、内外搭砌。不得采用外面侧立石块,中间填心的砌筑方法。砌筑拱圈时,相邻两行拱石的砌缝应错开。

第4.1.3条

浆砌体砂浆必须嵌填饱满密实。

第4.1.4条

灰缝宽度均匀。砌体的灰缝宽度:细料石砌体不宜大于5mm;半细料石砌体不宜大于10mm;粗料石和毛料石砌体不宜大于20mm;块石、乱石和卵石砌体一般为20~35mm,较大空隙应用碎石填塞;砌块砌体一般为12~15mm,不应大于20mm,也不应小于10mm,砖砌体的灰缝宽度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第4.1.5条

干砌石体不得有松动、叠砌和浮塞。

第4.1.6条

干砌石体的空隙率,设计文件如无规定时,不得超过30~35%。

第4.1.7条

砌体的预埋件、泄水孔、反滤层、防水设施等必须符合设计或规范的要求。

第4.1.8条

砌体抹面的质量检验标准,见第五章第六节。

第4.1.9条

砌体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9的规定。

第二节

砂浆

第4.2.1条

制作砂浆用的材料,应按现行质量标准及出厂合格证进行检验或检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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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条

砂浆的配合成分、稠度、初凝时间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配料的允许误差不得超过2%。

第4.2.3条

砂浆强度平均值不低于设计标号;设计有要求时,砂浆应作抗渗、抗冻融的试验。

第4.2.4条

冬季施工时,应满足冬季施工技术要求。

注:检验砂浆强度时,在每个构筑物或每50m3砌体中,至少应制作一组(三块)试块。如砂浆配合比变更时,也应制作试块,以便检验。其强度检验标准见有关规定。

第三节

变形缝勾缝

第4.3.1条

砌体工程变形缝同第五章第五节。

第4.3.2条

砌体勾缝应宽窄均匀、深浅一致,丁字缝搭接平整;不得有假缝、通缝、丢缝、裂纹和粘结不牢等现象;外表要美观,无散浆粘附。

注:石料规格:

1.细料石:形状规则的六面体,经细加工,表面凸凹深度不得大于0.2cm;最小边尺寸不得小于20cm。

2.半细料石:除对表面凸凹深度要求不应大于1cm外,其他规格与细料石相同。

3.粗料石:除对表面凸凹深度要求不应大于2cm外,其他规格与细料石相同。

4.毛料石:形状规则的六面体,一般不加工或仅稍加工修整,厚度不得小于20cm。

5.块石:系指形状不规则,但大致方正和至少有两个平行面的石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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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乱石:系指形状不规则的石块。

7.卵石:其最短直径不应小于15cm。

第五章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第一节

模板

第5.1.1条

模板须用木、金属或其它认可的材料制作。模板构件须有足够刚度,须接缝严密,不得漏浆或走动。木模板须保持适宜湿度,以防止木材收缩所产生的翘曲变形。

第5.1.2条

模板支架须安装在牢固地基上,并有足够的支承面积,不允许有任何沉陷。支架水平横撑、斜撑、拉杆布置,要确保支架几何形状不变。

湿陷性黄土或冻胀性土壤地基,须按有关施工技术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构筑物设计标高不变。

第5.1.3条

金属模板、金属支架或金属网水泥模板及其配件制作所用的钢材,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5.1.4条

模板制作及安装须符合设计要求,保证结构各部位形状尺寸及互相间位置正确。

第5.1.5条

模板制作及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第二节

钢筋

第5.2.1条

钢筋混凝土或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所使用的钢筋、碳素钢丝、刻痕钢丝、钢绞线等须有明确型号,及出厂试验证明,并须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机械性能试验,其各项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第5.2.2条

钢筋或钢丝应表面洁净,无有害铁锈、裂纹、脱皮、油漆、油污等杂质。钢筋必须平直,无局部弯曲。带有氧化铁皮或蜂窝状锈迹的钢丝,不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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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3条

钢筋冷处理须按冷拉、冷压钢筋、冷拔低碳钢丝等有关技术条件及施工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钢筋冷拉成型后,表面不得有裂纹、鳞落或断裂现象。

第5.2.4条

钢筋应按全长制备,未经批准,不允许将钢筋对接。经设计许可的钢筋或冷拉冷拔钢丝接头,使用扎结接头或焊接接头,须按钢筋接头有关技术规程规定进行。焊接接头不能有缺口、裂纹、金属焊瘤等缺陷。焊缝表面焊渣必须敲除干净。

第5.2.5条

钢筋焊接接头缺陷及钢筋成型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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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6条

钢筋网及钢筋骨架焊接须按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并应做剪力试验或拉力试验检查。试验结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钢筋绑扎与安装的位置、间距、保护层厚度以及各部分钢筋大小尺寸均应符合设计规定,并应有足够的刚性及稳定性。

第5.2.7条

钢筋安装、钢筋网、钢筋骨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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块石混凝浇筑、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压浆混凝土施工等须按设计文件规定及有关施工规程施工,以保证混凝土强度、抗冻性、抗渗性及抗侵蚀性达到设计要求。

混凝土冬季施工或在高温条件下施工,还必须按混凝土施工有关技术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混凝土在适宜的温度条件下硬化,使在规定令期达到应有的强度。

第5.3.5条

混凝土养护,须按混凝土工施工有关技术规程进行。其养护时间及方法,根据使用水泥品种、混凝土暴露情况及温度条件而定。必须保证混凝土有适当的硬化条件,不准在硬化过程中发生干缩性裂缝。

第5.3.6条

混凝土在浇注过程中,须按混凝土质量检验及有关试验标准,进行物理性能试验。其强度和各种性能,都要符合设计要求。

第5.3.7条

混凝土浇注,必须按规定捣固密实,不能有漏振漏捣部位。混凝土拆模后须表面平滑,不得有露石露筋或较大面积的蜂窝麻面现象。灌注桩混凝土形成桩身应完整密实,不能有瓶颈或管内混凝土脱节现象。

第5.3.8条

混凝土构筑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8的规定。

第四节

安装预制构件打入预制板桩

(桩)沉入沉井(管)

第5.4.1条

安装混凝土预制构件,各部位置必须正确、平稳、支座接触严密、牢固。两构件间主轴线要对正,接头处金属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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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牢固,井底要密封不渗漏。

第5.4.4条

安装预制构件、打入预制板桩、桩、沉入沉井(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4.4的规定。

第五节

变形缝止水构造

第5.5.1条

变形缝、止水构造的型式、位置、尺寸,止水使用材料,变形缝填料物理性能及配合比等都要符合设计要求。

变形缝缝口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上下垂直贯通。缝的两面混凝土应表面平整洁净,不能有外露铁件。

第5.5.2条

止水体态表面平整,无沙眼钉孔,无浮皮、浮锈、油渍、油漆。

止水体嵌入混凝土内部分,应与混凝土紧密结合,不得漏水。

第5.5.3条

变形缝填料,应按有关技术规程操作,保证涂料紧密粘合在混凝土表面,使整个缝隙粘填饱满,不漏水。

第5.5.4条

变形缝必须垂直,上下贯通,宽度误差不得超过2毫米。

第六节

抹面

第5.6.1条

水工构筑物面层抹面,使用砂浆强度及其抗渗性、抗冻性、抗侵蚀性、抗腐蚀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砂浆所用材料、配合比及其结构尺寸,须按设计规定。

第5.6.2条

面层抹面须表面平整,棱角正直、粘结密实牢固、外形美观,不得有缺角、裂纹、脱层、空鼓等现象。

第5.6.3条

抹面砂浆养护,须按有关技术规程规定进行,以保证砂浆达到抗渗性要求,抹面砂浆在硬化过程中不得出现干缩性裂缝。

第5.6.4条

抹面砂浆面层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6.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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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钢结构工程 第一节

钢板桩

第6.1.1条

钢板桩选材及长度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第6.1.2条

钢板桩轴线的定位点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6.1.3条

各焊接部位不准有裂纹、起泡、夹渣、咬肉等现象,焊条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6.1.4条

钢板桩后背拉锚板桩高程及位置、拉筋直径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6.1.5条

钢板桩的锁缝必须严密。

第6.1.6条

钢板桩打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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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水橡皮应适度压紧,不得有透光和间隙,并不得有损伤。

第6.2.3条

闸槽各部尺寸必须符合要求。

第6.2.4条

防洪闸门不得漏水,其它类型闸门等允许漏水 量,通过压水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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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5条

止水橡皮的含胶量及其它技术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6.2.6条

弧形闸门连接杆件和铰链、主梁组装焊接后,组合面接触必须良好,不能产生变形、抗剪板必须和连接杆件严实顶紧。

第6.2.7条

钢闸门、闸槽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7的规定。

第三节

启闭机安装

第6.3.1条

启闭机选材及各类启闭机的技术数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6.3.2条

启闭机在无水压及有水压的全行程启闭试验中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6.3.3条

安装启闭机的地脚螺栓位置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6.3.4条

螺杆式启闭机,如螺杆下端与滑块装置连接时,其倾斜方向应与滑块槽倾斜方向一致。

第6.3.5条

启闭机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第七章

木结构工程 第一节

木桩与木板桩

第7.1.1条

木桩及木板桩验收时应提交打桩记录及防腐处理说明。打桩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不合设计要求不得使用。三等材或等外材不得使用。

第7.1.2条

打入桩身不得有劈裂。接桩必须牢固、直顺;接榫整齐。不得脱榫、折断。

第7.1.3条

木桩木板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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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防渗铺盖和截渗墙

第9.2.1条

开挖基槽的要求和允许偏差值,见本标准第二章第一节。

第9.2.2条

用土料填筑的防渗铺盖和截渗墙的土料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使用冻土和含有杂质的土料。施工操作技术要求和允许偏差值,见本标准第二章第五节。

第9.2.3条

现浇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防渗铺盖和截渗墙的强度和抗渗要求,所用的材料和配合比等,必须符合设计和有关规定,构件不得有裂缝、蜂窝和空洞。其检验要求和允许偏差见本标准第五章第三节。

第三节

土堤(坝)裂缝的开挖处理

第9.3.1条

开挖的长度应超过裂缝獉的两端或需处理部位两侧各1m,开挖的深度应超过裂缝的尽头或需处理部位以外50cm。------------------------------獉

本节所指的裂缝,一般是属于非滑动性的。开挖的其他技术要求,参照本标准第二章有关部分。

第9.3.2条

回填所用的土料,应符合设计规定,并应严格执行有关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回填土质量的允许偏差值,见本标准第二章第五节。但在处理干裂或冰冻裂缝时,含水量应等于最佳含水量或小于最佳含水量1~2%。

第四节

减压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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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1条

井管材料应能承受地下水和土层的化学腐蚀,井管的强度应不低于设计要求。

井管内壁应平滑,滤水孔应光滑无毛边,滤水器、管接头等都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9.4.2条

减压井的附属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检验标准,并应同时验收。

第9.4.3条

减压井安装完成后,应保持排水畅通和导渗有效。

第9.4.4条

减压井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4.4的规定。

第十章

植物工程 第一节

草皮护坡护肩

第10.1.1条

种植草皮要种类纯正(爬根草或龙须草等),不得种植藁类、串根较深和高干乔木等,并严禁耕种。

第10.1.2条

种植草皮要做到不漏植、不漏种、疏密均匀,有足够的腐植土层,洒水养护良放。厚度、平整度、坡度、边线均合乎设计要求。平整美观,长势良好。

第10.1.3条

草皮护坡护肩质量标准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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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

CJJ 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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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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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 9-85

第四节

渗测工程

第11.4.1条

钻孔偏差不得超过测压管安设偏差允许范围;钻进深度不得超过敷设管底30厘米;每个测压断面、每种原状土的取样不得少于两个;做钻深记录和土质分析报告。

第11.4.2条

钻孔内不得使用泥浆固壁和遗留钻机套管;测压管四周封灌的砂、土料质量合格,填灌位置准确;测点顶部构造符合设计要求;测点灵敏度合格。

第11.4.3条渗测工程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4.3的规定。

第五节

水位观测井

第11.5.1条

沉井制作、水下基床、人工筑岛、下沉位置、基底整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11.5.2条

沉井封底、浇注缝、联接缝结合牢固、严密。养护达到设计强度后抽水试验,井底井壁不渗漏,强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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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防腐处理

第11.6.1条

砌体与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应选用抗腐蚀的原材料制成耐酸碱混凝土和水泥砂浆,进行浇注和砌筑,必须符合防腐处理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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