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程序文书适用规范0506_行政处罚文书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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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执法程序与文书适用规范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颁布实施的《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现就路政案件办案程序与路政案卷文书适用规范规定如下:

一、路政案件办案程序

(一)路政案件处罚程序

1、路政案件处罚简易程序;

2、路政案件处罚一般程序;

3、路政案件处罚听证程序。

(二)路政案件许可程序

1、路政案件许可简易程序;

2、路政案件许可一般程序;

3、路政案件许可听证程序。

(三)路政案件处理程序

1、路政案件处理简易程序;

2、路政案件处理一般程序;

3、路政案件处理听证程序。

二、路政案件处罚程序应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一)路政案件处罚简易程序应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1、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含五十元)、单位处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罚款或警告可当场作出决定;

2、执法主体合法,二名路政人员办案并出示执法证件;

3、属本机构法定职责范围,依法应当处罚的案件;

4、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

5、罚款金额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6、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回执证明;

7、使用国家统一票据,罚缴分离;

8、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路政案件处罚简易程序适用文书规范

1、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2、询问笔录

3、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任选一种);

4、送达回证;

5、票据凭证;

6、结案报告。

(三)路政案件处罚一般程序应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1、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不含五十元)五百元以下(含五百元)、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不含一千元)二万元以下(含二万元)罚款,适用一般程序;

2、执法主体合法,二名路政人员办案,并出示执法证件;

3、属本机构法定职责范围,依法应当处罚的案件;

4、主管领导批准立案并确定办案人员;

5、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使用文书完整;

6、作出处罚决定前,执法人员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违法及处罚依据,向领导提出处罚建议;

7、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意见;

8、路政案件承办人应拟定调查报告;

9、主管领导对调查报告提出意见;

10、集体讨论形成统一的处罚决定。

(四)路政案件一般处罚程序适用文书规范

1、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2、立案审批表;

3、现场笔录;

4、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

5、询问笔录;

6、现场照片;

7、回避申请书;

8、同意回避决定书或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

9、违法行为通知书;

10、陈述申请书;

11、陈述、申辩笔录;

12、案件处理意见书;

13、领导批示意见;

14、案件讨论笔录;

15、交通行政送达回证;

16、票据凭证;

17、结案报告。

以上十七种文书根据案情需要选择使用。

(五)路政案件听证处罚程序应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1、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不含五百元)、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不含二万元)罚款,适用路政案件听证程序;

2、举行听证会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并注明时间、地点;

3、当事人有要求听证会主持人回避的权利;

4、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外,路政案件听证应公开进行;

5、听证会由主持人、案件承办人、当事人或代理人、旁听人、书记员参加;

6、听证会主持人由公路管理机构行政负责人指定人员担任,必须是非路政人员;

7、听证会应制定纪律;

8、陈述、申辩,最后应让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9、听证会应制作笔录并由参会各方签字认可;

10、根据听证会笔录拟定听证会报告并提交主管领导审查批示;

11、根据听证会报告和领导批示意见集体讨论形成处罚决定;

12、依据执行结果拟定结案报告。

(六)路政案件听证处罚程序适用文书规范

1、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2、立案审批表;

3、举报记录;

4、现场笔录

5、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

6、现场照片;

7、询问笔录;

8、检测凭证;

9、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10、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11、抽样取证凭证;

12、违法行为通知书;

13、陈述申辩书;

14、委托鉴定书;

15、鉴定意见书(或评审结论);

16、听证通知书;

17、听证公告;

18、听证委托书;

19、听证会笔录;

20、听证参会各方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材料;

321、听证会报告书;

22、听证会报告领导批示意见;

23、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24、分期(延期)缴款申请书;

25、同意分期(延期)缴款申请书或不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26、文书送达回证;

27、票据凭证;

28、结案报告。

以上二十八种文书根据案情需要选择使用。

三、路政案件许可程序应符合《行政许可法》相关的规定。

(一)路政案件许可简易程序应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1、当事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路政机构审查材料并实地勘察核实;

3、材料不全或有误的可当场或限期补齐或更正;

4、补齐、更正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应予受理;

5、行政领导批示后签定协议;

6、送达许可决定,十日内颁发许可证。

(二)路政案件许可简易程序适用文书规范

1、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2、立案审批表;

3、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4、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5、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6、交通行政管理协议书;

7、路政管理许可证;

8、送达回证;

9、票据凭证;

10、结案报告。

以上十种文书可根据案情的需要选择使用。

(三)路政案件许可一般程序应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五条至四十一条规定。

1、当事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2、路政管理机构审查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实地勘验核实;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内容错误或有缺失的,允许当事人补齐或更正;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又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在五日内要求当事人一次性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4、承办机构审查申请时,发现申请事项与他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意见,逾期不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承办机构应将利害关系人的真实意见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陈述申辩;承办机构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时,应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5、承办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级行政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承办机构作出许可决定依法需要鉴定、专家评审、举行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原法定期限内,承办机构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7、承办机构作出不予路政许可决定时,应以书面通知为准并说明理由和依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承办机构作出准予或不予路政许可后,应在十日内送达书面决定或路政许可证。

(四)路政案件许可一般程序适用文书规范

1、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2、申请报告;

3、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4、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法人资格证明、代码证书、设计图纸、技术资料、施工方案、安全承诺,土地、规划、城建、环保、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5、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6、补正材料;

7、实地勘察、示意图、相关照片等;

8、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9、交通行政管理协议书;

10、补充协议书;

11、路政管理许可证;

12、送达回证;

13、票据凭证;

14、结案报告。

(五)路政许可听证程序应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至四十八条规定。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路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2、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

3、路政机构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4、路政许可事项涉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害关系的;

5、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承办机构应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6、承办机构应在举行听证前七天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同时予以公告;

7、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路政听证公开举行;

8、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回避;

9、听证时,承办人员应提供审核意见的证据、理由和依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可以出示证据并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10、听证会应制作笔录并根据笔录拟定听证报告;

11、行政领导应对听证报告作出批示意见;

12、依据听证笔录和领导批示意见,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六)路政案件许可听证程序适用文书规范

1、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2、立案审批表;

3、申请报告;

4、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5、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法人资格证明、代码证书、设计图纸、技术资料、施工方案、安全承诺,土地、规划、城建、环保、消防等部门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6、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7、补正材料;

8、法人委托书;

9、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10、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11、实地勘察检查笔录;

12、现场示意图及相关照片;

13、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

14、交通行政许可听证会通知书;

15、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

16、听证公告;

17、听证申请书或放弃听证权利申请书;

18、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

619、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 20、交通行政许可听证会笔录;

21、交通行政许可听证会当事人各方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

22、交通行政许可听证报告;

23、听证报告领导批复意见;

24、鉴定结论或评审意见;

25、交通行政许可听证案件讨论笔录;

26、路政管理协议书;

27、补充协议书;

28、路政管理许可证;

29、送达回证; 30、票据凭证;

31、结案报告。

以上三十一种文书应根据案情需要选择使用。

四、路政案件处理程序应符合《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一)路政案件处理简易程序应符合《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一至三十三条规定。

1、二名以上路政人员办案并出示执法证件;

2、认定违法事实、处理理由及法律依据;

3、路产赔偿金额在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当事人无异议;

4、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5、对当事人的复核请求当场口头答复并记录在案;

6、依法当场作出处理决定;

7、告知当事人在二年内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8、执行完毕结案归档。

(二)路政案件处理简易程序适用文书规范

1、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当场);

2、勘验(检查)笔录或现场照片(任选一种);

3、询问笔录;

4、送达回证;

5、票据凭证;

6、结案报告。

(三)路政案件处理一般程序应符合《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四至三十七条规定。

1、赔偿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不含五千元)二万元以下(含二万元);

2、发现公民或法人行为违法的;

3、二名路政人员办案并出示执法证件;

4、调查询问、勘验取证、证据保全、鉴定结论;

5、《立案审批表》应由主管领导批准;

6、案件要经集体讨论并制作笔录;

7、向主管领导递交《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8、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制定赔补偿决定;

9、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

10、书面复核决定;

11、告知当事人二年内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12、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根据执行结果拟定结案报告。

(四)路政案件处理一般程序适用文书规范

1、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2、立案审批表;

3、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照片);

4、询问笔录;

5.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6、抽样取证凭证;

7、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8、案件调查报告;

9、调查报告领导批示意见;

10、违法行为通知书;

11、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放弃权利笔录;

12、案件讨论笔录;

13、不服赔(补)偿决定复核申请书;

14、公路赔偿复核决定书;

15、送达回证;

16、票据凭证;

17、结案报告。

以上十七种文书可根据案情需要选择使用。

(五)路政案件处理听证程序可参照《行政处罚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执行。

1、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

2、赔偿金额在二万元以上(不含二万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3、路政管理机构认为案情复杂,需要进行听证的;

4、举行听证会七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

5、当事人有要求听证会主持人回避的权利;

6、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外,听证会应公开举行;

7、听证会主持人由行政领导指定法制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担任;

8、听证会由主持人、案件承办人、当事人或代理人、证人、旁听人、书记员参加;

9、听证会各方在听证会上提供的证据,是最后产生法律效力文书的依据;

10、听证会应制作笔录并由参会各方签字认可;

11、根据听证会笔录和参会各方提供的证据拟定听证会报告;

12、听证会报告应由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13、路政管理机构应根据听证会报告及领导批复意见,集体讨论形成赔偿决定。

(六)路政案件处理听证程序适用文书规范

1、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2、立案审批表;

3、询问笔录;

4、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照片);

5、抽样取证凭证;

6、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7、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8、鉴定意见书;

9、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10、违法行为通知书;

11、当事人车辆停驶通知书;

12、检测凭证;

13、调查报告领导批示意见;

14、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放弃权利申请或笔录;

15、不服赔偿复核申请书;

16、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17、听证通知书;

18、听证申请书;

19、听证公告; 20、听证会笔录;

21、听证会各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及材料;

22、交通行政听证报告;

23、听证报告领导批复意见;

924、听证案件讨论笔录;

25、送达回证;

26、票据凭证;

27、结案报告。

五、治超案件组卷文书规范

(一)2010年1月1日前的治超处罚简易案件组卷顺序:

1、案卷封面

2、卷内目录

3、结案报告

4、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5、勘验笔录(三超)

6、询问笔录

7、磅单(A4)

8、发票复印件(A4纸)

9、送达回证

10、案卷备考表

以上文书根据案件需要选择文书。

(二)2010年1月1日后的治超处罚简易案件组卷顺序:

1、案卷封面

2、卷内目录

3、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4、询问笔录

5、勘验笔录(三超)

6、磅单(A4)

7、发票复印件(A4纸)

8、送达回证

9、结案报告

10、案卷备考表

以上文书根据案件需要选择文书。

(三)2010年1月1日前的治超处罚一般程序案件组卷顺序:

1、案卷封面

2、目录

3、结案报告

4、行政处罚决定书

5、立案审批表

6、违法行为通知书

7、听证告知书

8、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申请书

9、勘验笔录(三超)

10、询问笔录

11、责令停驶通知书

12、物件保存清单

13、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申请减免案件、重特大处理[罚]案件、复杂类案件)

14、收费计算单

15、磅单(A4)

16、发票复印件(A4纸)

17、送达回证

18、案卷备考表

以上文书根据案件需要选择文书,复杂类路政事案中的其它文书按下发文书时间顺序放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后。

(四)2010年1月1日后的治超处罚一般程序案件组卷顺序:

1、案卷封面

2、目录

3、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手工填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打卷使用)

5、立案审批表

6、询问笔录

7、勘验笔录(三超)

8、抽样取证凭证

9、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

10、鉴定意见

11、案件处理意见书

12、违法行为通知书

13、听证会通知书

14、听证公告

15、听证笔录

16、听证报告书

17、收费计算单

18、磅单(A4纸)

19、发票复印件(A4纸)(物件保存清单、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适用申请减免案件、重特大处理[罚]案件、复杂类案件,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申请书和其它复杂类路政事案文书等按下发文书时间顺序排放)

1、送达回证

2、结案报告

3、案卷备考表

以上文书根据案件需要选择文书。

(五)(说明)治超案卷中可以即有机打文书又有手写文书。暂扣当事人道路运输证的必须下发物件保存清单。机打案卷中增加1张手工填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告知当事人卸货决定的文书。

一起路政案件既有路政处罚,又有公路赔(补)偿内容的应以路政处罚为主体办理。但是,文书种类应根据处罚与处理两种性质填写各自归档的送达回证,以符合司法应讼程序的要求。

各类案件路政文书的适用,应根据案情的发展选择适用符合各种程序要求的路政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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