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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汇成本=工厂开票金额/1.17*{1+(征税率-退税率)}/报关金额 大于5小于8
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真伪查询
我局网站目前有“发票信息网上查询”功能,可以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真伪查询,链接地址:http://www.daodoc.com/wsbs/ptfp/login.jsp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相关说明
1.发票样式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即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第一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印色为蓝色,第五联印色为红色,第六联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当购货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第二联抵扣联由销货单位留存。
2.发票有关内容及含义
“机打代码”应与“发票代码”一致,“机打号码”应与“发票号码”一致;“机器编号”指税控器具的编号;“税控码”指由税控器具根据票面相关参数生成打印的密码;“身份证号码”指购车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指由质检(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并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进口证明书号”指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号码;“商检单号”指商检局进口机动车车辆随车检验单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指表示机动车身份识别的统一代码(即“VIN”);“价税合计”指含税(含增值税)车价;“纳税人识别号、账号、地址、开户银行”指销货单位所属信息;“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增值税税额”指按照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出的税额,供按规定符合进项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税款时使用;“不含税价”指不含增值税的车价,供税务机关计算进项抵扣税额和车辆购置税时使用,保留2位小数;“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指销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吨位”指货车核定载质量;“限乘人数”指轿车和货车限定的乘座人数。
增值税税额和不含税价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额=价税合计-不含税价
不含税价=价税合计÷(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您好,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在今年9月份全款采购一批货物,进项增值税发票现已认证。当初销方承诺有保值款,当初也没开在发票上,但现在保值款才下来,销方问我们要发票才给我们保值款(折扣款),想问一下,我们采购方现需给销方开红字发票吗?如能开,现需我们准备什么资料去国税局申请红字发票?
您好,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购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的,购货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通过审核后,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购货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按照《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的,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支付国外客户的佣金需要交税吗?有没有额度限制?
您好,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如涉及地税部门的代扣代缴等业务,请咨询地税部门。
我公司9月份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有一份发票开重复了,对方已认证。现在开具红字发票,是我方开还是对方开? 需要准备什么证明材料吗?
您好,购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的,购货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通过审核后,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购货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一对应。未开票收入是不用做收入处理,只是在纳税申报表附表未开票收入中填入,还是也做收入提销项税。谢谢
您好,未开票收入也要作为销售收入,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纳税申报表中如实填写即可。我公司原在奎文区,因业务需要,现迁到高新区,营业执照和代码证已变更好。请问税务登记如何办理变更?高新区国税局在哪里?
您好,先去奎文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迁出,提交上个月、本月的增值税申报表,所得税季报表,缴销发票等业务,主管税务分局审批后就可以去高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了。高新国税局在北宫东街2333号,位于潍坊学院北门往北700米左右,市内可以乘30路、15路公交车到达。
我销售大桶水4000元,对方需要我开具发票,请问我可以去国税大厅代开发票吗,需要什么资料?税金是多少啊?
您好,对方提供业务证明,说明业务发生的时间、价格、结算方式等信息,再带上您的身份证,就可以去国税大厅办理代开发票业务,税率是3%。如果您一直从事销售业务,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并依据营业执照三十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本月预收货款,预缴增值税,怎么做账,填制申报表,2011年12月份不一定开票,明年能抵回来吗?
您好!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1未开票收入一栏中。开票时填在销售收入栏中,在未开票收入栏中用负数冲
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第一年是否能当年享受退税? 您好!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第三条规定对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也就是说,新办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第一年不能享受退税。我是一房地产企业,名下一辆公用车辆,现出售个人,我需要到国税代开发票,需要什么手续,带什么资料?
您好!需要带上您的税务登记以及处理二手车的相关手续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您好,刚刚收到回复,还想问一下,我们平时的业务都在地税办理,这样在国税代开了发票,下个月报税的时候,国税这边还要申报吗 不用 财税【2010】69号、财税【2011】30号、财税【2011】45号文件 我公司本月出口一批,本月是否必须申报(出口退税认定尚未批下来),下个月申报可以吗,另出口退税认定审批是县局还是市局审批。谢谢
您所提的问题按国税发[2006]102号第八条规定: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认证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可按规定批准退(免)税,凡超过期限的按内销征税。另出口退税认定审批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县、区局)。
我公司为生产型企业,刚购买一辆轻型货车(皮卡)送货用,卖方给我公司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这辆车我公司能抵扣销项税吗?谢谢!
您好!您公司所购买的“轻型货车(皮卡)送货用”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进行认证后可以抵扣。
进项发票的电话跟银行账号与我们开的销项发票的电话银行账号不一致能抵扣吗,谢谢 您好!您所说的问题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进项发票是汇总开的,但是对方单位只给了我们抵扣联跟发票联,没给我们清单,这样的发票能抵扣吗。就是未付发票清单的发票能不能抵扣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文件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你好,我们7月19给购买方开了专用发票,现在人家说由于货物原因不收了,说是货物质量问题,但是不退货,只是先不要发票了(因为合同规定开票付款,所以人家先不要了)这发票人家还没抵扣,也没开错。现在需要办理红字发票相关手续,请问拒收证明应该怎么写?什么原因呢属于?还有就是办理红字发票需要带什么资料过去?? 我问过一次了!你们说不属于红字发票内容!这个情况人家不要票了,怎么处理呢?她们说因产品质量问题,但是不退货。
所表述的以上情况不属于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范围。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电话咨询12366或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请问免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必须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吗?不开票的收入,要补交税款吗?免税程序办理的过程较长,在免税批文批下来之前,公司不能享受免税对吗? 你好!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免税企业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如果你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认定,就应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期进行增值税免税收入申报;增值税免税项目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同意后方可享受税收优惠。具体业务请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办理。我公司是11月1日为一般纳税人,本月收到一张10月8号的进口增值税和进口关税的专用缴款书,请问这张发票能抵扣吗?
这张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所以不能抵扣。我公司是生产企业,有进料加工出口退税业务。我想咨询的是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基础数据采集——进口料件明细申报录入一项反映的是哪一个所属期发生的业务。在平时申报中一直都是次月的1-15日申报上月的税款,进口料件明细录入里一直录入的是上月1-30日发生的进口业务,每月都是正常申报。可在本月11月10号申报时,税务局征管科人员说我10月8日进口的报关单应该在10月份申报9月份税款时录入,而不是在11月份申报10月份税款时录入,按超期申报让我交纳了罚款。还说进口料件明细申报录入里反映的是10月16号到11月15号之间发生的业务(针对本次申报来说,不考虑10月份延期),而10月份申报9月份税款时应该录入9月16号到10月15号发生的进口报关单。否则就是超期申报。我很困惑,咨询了别公司会计都说我做的没错,就是录入申报所属期1-30日的业务,而且他们也没说是属于超期申报让交罚款。希望老师能给明确一下,现在很迷惑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报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五条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针对当月进口料件您可以到主管退税部门申报备案,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申报办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主要范围: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我公司收到一份运输公司去地税代开的运费发票,收货方为我公司的名称和税号,但是发货方那一栏也是我公司的名称和税号,这样的运费发票我公司能用来抵扣吗?纳税人识别号前的“+”是什么意思?还有票面上显示4.8%,但是我们还是按照7%抵扣吧?请给予解答,谢谢!如果不行的话,我们赶紧联系退票重开。
如果运输公司为本单位内部的,收货方、发货方一栏可开具您公司的名称和税号,如果运输公司不属于您单位内部的,发货方一栏不可开具您公司的名称和税号。
2、纳税人识别号前的“+”是代开发票。
3、按照7%抵扣。
请教税官:我公司属外商独资企业,出口退税11/7日刚办理完毕。但公司在10月已出口货物一批,出口退税率为0。请问税官如下问题:
1、货物出口日期较出口退税办理完毕日期早,税务方面有无违法。
2、10月的出口业务,在11/15之前报税时,除了【增值税申报系统中表一】在开具普通发票栏中填入出口金额、税额,我还需要在哪些系统中报哪些表?
我们当地税务局主管科室懂得那人出差了,有个下属在哪儿一问三不知呀。请税官多多赐教,非常非常感谢。
您好!
1、货物出口日期较出口退税办理完毕日期早,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第八条规定: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是同内销予以征税。
2、根据您说的业务了解到,10月出口货物退税率为0,只需要将出口销售额、税额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第一栏“销售额”、第十一栏“销项税额”中体现即可。请问:
1、关于工会经费调增问题:
2007年末余额30万元,2008年支出10万元(其中取得工会专用收据3万元)、计提30万元,余额55万元。请问2008年应调增额为多少? 2009年支出20万元(其中取得工会专用收据11万元),计提50万元,余额为85万元.请问2009年度应调增额为多少?
2、关于教育经费调增问题:
2007年末余额60万元,2008年支出15万元、计提40万元,余额85万元。请问2008年应调增额为多少? 2009年支出50万元,计提60万元,余额为95万元.请问2009年度应调增额为多少? 谢谢!!
您好!关于工会经费调增问题:
1、没有说明工资总额为多少,工资应按比例进行列支;
2、没有工会收据的不能列支;
3、工会经费在年度内按实际拨缴额在税前扣除,限额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关于教育经费调增问题:
1、没有说明工资总额为多少,工资应按比例进行列支;
2、企业发生教育经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据实扣除。
我公司为购货方,销货方给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我公司司机转给财务,结果司机在途中将发票丢失,我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是要销货方记账联复印件及对方税务局出具的已抄报税证明么?这样的话,我公司记账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存档的抵扣联均使用此复印件就可行么?谢谢老师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取得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后怎样抵扣,流程怎样?必须在申报期申报吗,可以在11月15日后申报吗,算11月还是12月抵扣。我11月份别无进项只有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想本月开票,应该11月申报还是12月申报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急!头一次接触进口发票!盼详解,谢!首先您应该通过电子申报到当地税务机关,如果您的企业在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内,您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总局信息比对相符后,可以进行抵扣;如果您的企业出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可以先进行抵扣后进行数据比对,如比对不符的要追回已抵扣税款。申报必须在申报期内进行。11月取得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应在12月申报期内进行申报。我想问一下,就是我们3个月之前给对方开具的销项发票因为银行账户的关系,对方给退回来了,我想问一下我要如何进行处理呢? 关于你提出的开具红字发票问题,首先应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书》,然后到当地国税局办税服务大厅申请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经税务局同意后可开具红字发票。
10月份有一笔出口业务,在11月份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7栏忘了填写,数据已发送,修改不成了,请问应如何处理?谢谢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忘记填写数据不能修改后,会在当月免抵退税汇总表中“出口货物销售额(2C栏)”中出现差额,可在次月进行调整。替别人咨询:个人未注册公司,只是临时有时卖给一些公司花生,不固定、不经常,偶尔卖几次,可能几个月卖一次,也可能一年卖三四次,去税务代开发票,咨询有些地方说每人一年只能开一次,是否有这个规定。那他应该怎么办? 因为首次代开发票时会把纳税人的身份证信息读入“纳税人身份识别系统”在系统中形成临商记录。系统一年清理一次临商记录(可能会存在延迟),只能在临商记录被清除后才能再次代开发票。若系统未作临商记录清理,导致无法交税,无法代开发票。
由于10月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出现留抵税额,为了匹配收入和成本的对应关系,缴纳增值税,那么多余的已经认证的进项税额填入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24栏次可以吗.等待回复,谢谢!您上述的做法是可以的。
根据财税【1995】52号文件规定,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不论进口还是国产均按13%税率。税官,您好:
我公司已税务登记一年多,税务登记时税务局核定的交营业税,但一年来我公司未开具营业税发票,也未交营业税。
我公司经营范围有“销售照明产品”字样 近几个月来,我公司向商场销售节能灯具,并提供线路改造、安装、清理服务,签订的是《工程改造承包合同》。
客户(商场)要求我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我公司能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向税务局申请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请问:
1、我公司还能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吗?先前核定的交营业税对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有影响吗?
2、如果能,需要做哪些工作呢?
3、如果不能,我公司能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向税务局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对您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不祥,只就提问回答1.可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您先前核定的营业税属地税局管理,销售货物增值税属于国税局管理,应以主营业务为主核定;2.单位提出申请到属地主管国税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填报有关表格;3.缴上税后能开,只能开普通发票,与商场要的发票不一致。税官,您好:
这是您今天的答复:
“您好:昨天已答复过您,经营范围有销售照明产品的,要到属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可代开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普通发票” 我还是有两个问题:
1、什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普通发票”,到底是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
2、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因我公司与供货方签订的是,但内容实质是销售照明产品,只不过我公司给购货方更换就是了,这对开具专用发票有影响吗?
回答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发票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2种,前者是开给生产企业和商品经营者,后者是开给消费者。
2、有影响,代开发票,指销售货物。你表述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设计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条例细则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您对对号。
电子信息查找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海关出口报关单信息
如果货物报关出口后30日仍无海关出口报关单001信息,首先排除企业报关单电子信息未提交(企业应在电子口岸-出口退税模块-综合查询模块查找具体的报送日期和18位的报关单标识码)。确实已提交,但仍无信息的,可通过电话:010-65195656-人工进行咨询。最后,再向昆明市国税局进出口处反映解决,联系电话:4123966、4122769。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
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30日仍无认证信息,首先排除企业专用发票未认证(企业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将上月认证通过的所有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打印出来),再向昆明市国税局进出口处反映解决,联系电话:4123966、4122769。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
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60日仍无稽核信息,首先排除企业专用发票未认证(企业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将上月认证通过的所有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打印出来),再向昆明市国税局进出口处反映解决,联系电话:4123966、4122769。
(四)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
如果外汇核销完毕30日仍无核销单信息,首先排除企业未在外汇管理局正常核销(企业应在外汇管理局查询出具体外管核销日期及上传文件名),再向昆明市国税局进出口处反映解决,联系电话:4123966、4122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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