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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党管干部原则
【内容提要】 本文从国有企业的“国有”和“企业”这一双重属性论述了国有企业党管干部原则的内在合理性和必然性。
在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党管干部原则与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并行的企业管理模式是由中国特定的经济、政治、文化环境决定的。在市场经济导向和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下,国有企业党管干部原则是否还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是否还存在着实现党管干部原则与法人治理结构相融合的可能性空间,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所不可回避的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为此,就必须充分发挥执政党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政治核心作用,科学、合理地划分国有企业党管干部与企业法人治理的边界,在实践中不断探求两者可能的共事机制和合作形式。
国有企业党管干部原则:合理性与必然性
在中国,党管干部原则是在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创立,并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得以长期坚持的一项干部管理原则,是完成中共各个历史时期中心任务的强有力组织保证。“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国有企业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有利于企业领导权掌握在坚定走社会主义道路,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人手中。从1992年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明确后,企业的改革方向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应的企业管理体制也转变成为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成的相互制衡、协调运转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特别是随着股权多元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有企业党管干部原则是否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不少人对此提出了质疑。有人认为,当前国有企业干部队伍的行政级别不明确,干部同员工没有明显的界限,国企干部不应再属于党管干部的范畴;还有人认为,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公司法》规定了谁出资、谁管人的原则,党管干部的原则在国有企业原有的地位和作用已经不复存在。因此,党管干部的原则不宜再在国有企业中实行。
笔者认为,新时期国有企业党管干部的原则并没有过时,这不仅是因为,国有企业党管干部原则是执政党的组织领导在经济领域中的体现,是执政党在国有企业改革中贯彻落实路线、方针、政策的组织保障,而且还因为,国有企业党管干部原则与法人治理结构并行的做法有其现实中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首先,国有企业的“企业”属性要求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和经济实体,它具有企业的一般属性,比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为目标,根据市场需求调整自身的微观经营活动,在市场中竞争,在市场中生存。离开了市场,企业也就不成其为企业,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以为继。而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存活,就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则。对企业干部人事的管理自然也要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和活力为归宿,即国有企业党组织对干部的管理要体现市场经济的取向,这是企业党管干部与政法系统党管干部的显著不同。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高度行政化的人事管理模式不利于企业充分发挥经济实体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企业的经营活动脱离了千变万化的市场需求,自然也不能给企业带来活力和竞争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国有企业对干部的人事管理也相应做出调整,在保留和改进旧体制下党管干部模式的同时引入了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是遵照市场经济原则而形成的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企业人事管理结构,它使企业的产权更为明晰、责任更加明确、管理更为科学。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入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的产物,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其次,国有企业的“国有”属性决定了党管干部原则。国有企业不同于一般企业的地方在于控股主体不同,普通企业的控股主体一般为自然人,而国有企业的控股主体则是国家,国家又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党组织对国有企业高层管理干部进行任免、考核、培训等。由于国家是国有企业的最大股东,根据谁出资、谁管人的原则,国家自然有资格行使对企业的人事管理权,包括对企业管理干部的选拔、任用、罢免、培训、考核等。国家对企业干部的人事管理具体又落实到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党委身上,最终通过党管干部来实现。因而,国有企业实行党管干部原则于法有据,具有其内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是一个重大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
应该说,国有企业中党管干部原则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并立模式是由国有企业的双重属性决定的,两者在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即都是为了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因而不存在着根本矛盾,这也同时说明二者存在着合作与融合的可能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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