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_中国工商银行员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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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依法合规治行,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惩治违规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处理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程序规范;错罚相当、惩教结合;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员工(境内机构全体从业人员和境外机构的外派人员),境外机构的当地雇员适用所在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对已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在其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违规行为,可书面建议其现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违规行为,可书面建议其劳动合同所在单位作出处理。

第二节 处理的种类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处理方式包括: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

(一)违规积分:包括一级(积1分)、二级(积3分)、三级(积6分)、四级(积16分),由内控合规部门负责;

(二)批评教育:包括告诫和通报批评等,由各单位及辖属部门负责;

(三)日常处理:包括待岗管理、扣减绩效收入、责令辞职或引咎辞职、取消任职资格、解除劳动合同等,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四)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由监察部门负责。以上处理方式可合并使用。第七条 行政处分的限制:

(一)受到警告处分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

(二)受到记过处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

(三)受到记大过处分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

(四)受到撤职处分之日起, 按照新岗位等级确定工资等级,新工资等级应当低于原工资等级;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且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

(五)受到开除处分的,不得重新录用、聘用。受到行政处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节 处理程序

第八条 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需积分的,应根据《违规积分 1 管理规定(试行)》(工银办发[2007]481号)进行积分认定,移送同级内控合规部门办理;需给予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的,应根据本规定提出建议,分别移送同级人力资源部门、监察部门办理。

第九条 办理部门应对责任人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违规行为性质及应负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意见是否恰当进行审核或审理。

第十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的,由监察部门办理,处分决定应抄送同级人力资源部门;需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部门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一条 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解除违规员工劳动合同,应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听取当事人申诉,将理由通知工会后提交行长办公会作出决定。工会认为该决定违反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出不同意见时,行长办公会应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二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的,检查(含调查,下同)和审理应实行查审分离。检查人员负责查清违规的事实,对收集的材料及证据的可靠性、真实性负责,并提出初步处分意见;审理人员负责认定违规行为的性质,审查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程序的合法性,提出适用行政处分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 检查部门应在从错误事实材料与责任人见面、签字之日起(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移送的从收到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检查材料移送审理部门审理。

第十四条 移送审理的材料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报告、证据材料、责任人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责任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及调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移交部门给予责任人处分的建议及依据等。

第十五条 行政处分由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监察部门按员工管理权限分级审理;50万元(含)以上经济案件责任人由总行负责审理,50万元以下经济案件责任人由一级(直属)分行、直属学院、直属机构负责审理。

第十六条 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审理部门应在受理后四个月内作出决定;给予其他处分的,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应将理由通知工会后作出决定。工会有不同意见时,行长办公会应研究工会意见后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八条 行政处分的限制期限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到期前十五日由被处分人员提出申请,原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按其表现决定到期日是否解除;也可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构直接决定是否解除。

在行政处分期间,被处分人员工作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限制期限,提前解除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限制期限的一半;工作表现良好,无其他违规行为的可按期解除;考核不合格可延期解除,但延期解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原限制期限的一半。

本规定所称解除是指解除被处分人员在处分期内晋升职务、工资等级或档次等方面的限制,不是对原处分决定的撤销。解除撤职处分的限制不是对原职务、工资等级或档次的恢复。

第十九条 行政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处理人签收。第二十条 一级(直属)分行、直属学院、直属机构对部门副总经理(含)、二级分行副行级(含)以上管理人员作出行政处分的,应报总行监察室备案;二级分行对部门副经理(含)、支行副行长(含)以上管理人员作出行政处分的,应报 2 上一级行监察部门备案。

第四节 申诉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不服处理决定的,应在接到处理决定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提出申诉,有关机构应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复审决定三十日内向作出复审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应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总行作出复核决定后,申诉人仍然不服继续申诉的,一般不再受理。违规问题重大、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复审复核的决定时间。复审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员工对解除劳动合同有争议的,可以向本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第二章 运用规则

第二十三条 积分标准按每项违规行为的积分级别所对应的标准值分别进行积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分则未明列的违规行为,且未造成后果的,按《违规积分管理规定(试行)》执行;凡造成后果,或本规定分则明列违规行为与《违规积分管理规定(试行)》所列重复的,按本规定执行,不再累计积分。

第二十五条 对责任人同一错误事实不得重复处理,但可对处理明显偏轻的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每次扣减绩效收入下限为本人当年月平均目标绩效工资的10%,上限为40%,但不得超过当月应发工资的20%。

第二十七条

对因违规给本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失的员工(含已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可以要求其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违规情节轻微,所造成的损失较小且能够主动赔偿的;

(二)主动报告或检举揭发他人重大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自查发现案件且有效控制涉案嫌疑人和资金的;

(四)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落实整改的;

(五)案发后积极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及时抓获潜逃嫌疑人或追缴涉案资金的;

(六)主动报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减轻损失或主动赔偿大部损失以及上缴非法所得的;

(七)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或向上级报告的;

(八)其他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

本规定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下限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处理:

(一)已按业务操作流程审慎操作,但以现有条件无法识别伪造变造身份证 3 件、鉴章、票据、支付凭证、存单(折)、本外币等,形成风险或损失的;

(二)在业务操作中由于制度、系统缺陷形成风险或损失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宏观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贷款劣变并已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的;

(四)形成资金损失或发生案件,但已按制度规定充分履行管理职责的;

(五)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并向上级报告的;

(六)受到暴力胁迫时的失当行为;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毁损的;

(八)有证据证明,发现事故、案件前,检查人员已指出问题、隐患或向被检查机构下发整改建议,并向上级行主管部门和本行领导报告的。

第三十条 网点发生案件,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部门负责人任职不足六个月,且到职后认真履职的,可视情况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同一违规行为已受到处理再次违规的;

(二)推卸责任、诬陷他人的;

(三)提供、出具虚假或伪造的报表、账册、凭证等资料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检查人、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五)强令、胁迫他人违规的;

(六)直接或间接强迫检查人员修改检查结论,强迫检查人员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的;

(七)其他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

本规定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上限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处理。

同时违反本规定两条(含)以上的,按处理较重的条款执行。两人以上共同故意违规的,对主要责任人从重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不良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导致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累计形成个人客户不良贷款50万元以下、法人客户不良贷款500万元以下的;

(二)造成印章、密押器等重要机具被盗用、丢失的;

(三)造成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电子银行客户证书及视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的卡、证、票样等被盗用、丢失的;

(四)造成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质)押物的权利凭证、质押物、保险单据等重要资料、物品以及档案资料丢失、毁损、被篡改的;

(五)造成信息系统二级或三级生产事件的;

(六)对本行形象、商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七)致使抵债资产损毁、灭失50万元(评估价值,下同)以下的;

(八)造成50万元以下经济案件或100万元以下责任事故的;

(九)造成外部欺诈100万元以下的;

(十)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严重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给我行造成下列重大损害 4 之一的:

(一)累计形成个人不良贷款50万元(含)以上、法人客户不良贷款500万元(含)以上的;

(二)造成信息系统一级生产事件的;

(三)对本行形象、商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致使抵债资产损毁、灭失50万元(含)以上的;

(五)造成外部欺诈100万元(含)以上的;

(六)造成50万元(含)以上经济案件或100万元(含)以上责任事故的;

(七)网点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八)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丢失的;

(九)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的。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情节轻微是指:初次违规,且未造成损失的。情节较重是指:经批评教育不予改正;屡查屡犯的。

情节严重是指:明知或应知其行为的后果有损于本行利益而实施该行为或主动参与违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

第三十五条 具有贪污、挪用、侵占、盗窃、诈骗、收受贿赂行为的, 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情节较重的,可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责任人主要包括: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管理责任人、监督检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实施违规行为的当事人。

领导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机构正副负责人。

管理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正副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监督检查责任人是指:在监督检查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直接责任人界定如下:

(一)经集体研究决定发生的违规行为,参加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直接责任人,其他持赞同意见的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领导或上级部门指令经办人员违规办理业务,发出指令的人员及经办人员均为直接责任人;

(三)因决策失误发生的违规行为,决策人为直接责任人;

(四)因制度、规定存在缺陷或不完善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的,负责制定制度、规定的主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五)因系统缺陷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的,负责提出需求、采购、开发、测试、验收、投产环节的相关主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六)发生违规行为,责任不清时直接负责的领导、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 网点发生50万元(含)以上经济案件,责任追究至二级分行部门负责人,影响恶劣、管理混乱、后果严重的,同时追究二级分行负责人;发生100万元(含)以上经济案件,责任追究至二级分行负责人,影响恶劣、管理混乱、后 5 果严重的,同时追究一级(直属)分行部门负责人;发生500万元(含)以上经济案件,责任追究至一级(直属)分行部门负责人,影响恶劣、管理混乱、后果严重的,同时追究一级分行负责人,涉及总行部门管理责任的,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凡任期辖内发生两起百万元(含)或一起五百万元(含)以上经济案件的二级分行行长及两起千万元(含)以上或一起亿元(含)以上经济案件的一级(直属)分行行长,应先责令或引咎辞职,再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违规员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处分;受到劳动教养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分则

第一节 违规管理(领导)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议事规则或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 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作出的重大决定,或故意作出与之相违背的决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制定或施行与法律法规及上级行规章制度相抵触的规定,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

未履行管理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对政策、制度、规定、办法未按要求传达、贯彻和组织学习的;

(二)对员工未按规定的要求及内容进行上岗(换岗)培训的;

(三)未按要求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的;

(四)对事故或案件暴露的问题,未及时整改或采取措施的;

(五)对已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不报告也未采取措施的;

(六)其他未尽管理职责的。

第四十六条 违规安排客户经理持有账务核算的权限卡(含各类业务操作员卡,下同)或保管、使用会计专用印章、贷款合同专用章、空白重要凭证和有价单证、ATM(CDM、CRS)等自助设备钱箱钥匙和密码,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未经批准、备案,办理、代理、开办境内、外业务或开展业务外包工作,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 6 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违反授权、转授权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越权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化整为零逃避授权权限控制的;

(二)越权减免中间业务手续费的;

(三)越权决定财务收支事项的;

(四)其他具有越权行为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越权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越权签署法律性文件的;

(二)越权审批减免表外欠息的;

(三)越权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账、停息、免息、减收或缓收利息的;

(四)越权接收、处臵抵债资产的;

(五)越权动用或自用抵债资产的;

(六)擅自更改不良资产处臵方案的;

(七)越权核销呆账的;

(八)未经核准变更会计主体层次、核算层次的;

(九)未经核准实施接收、出售营业机构以及行内营业机构调整的账务处理方案的。

第五十一条 授意、指使员工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账外经营的;

(二)收回的已核销贷款本息、抵债物不入账的;

(三)固定资产租赁收入不入账的;

(四)截留、挪用不良资产、抵债资产经营和处臵收入的;

(五)隐匿资产、截留利润的;

(六)私设“小金库”的;

(七)虚报、虚列财务支出用于套取资金的;

(八)其他收入不入账的。

第五十二条 授意、指使员工以客户名义或以虚拟名称开立账户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三条 授意、指使员工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篡改、毁坏、伪造、隐匿、变造档案资料的;

(二)提供、出具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统计报告的;

(三)违规接收、管理、处臵抵债资产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减免债务或核销呆账的;

(五)违反集中采购规定损害本行利益的;

(六)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

(七)高息揽存或违规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的;

(八)放贷收息的;

(九)违规出具担保承诺书、保函、资信证明的;

(十)违规刻制印章的;

(十一)违规印制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电子银行客户证书及视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的卡、证、票样的;

(十二)以各种形式借用客户资金的。

第五十四条 未按规定建立代理关系、签订代理协议,代理他行办理支付结算、代理业务等,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五条 违反资金管理规定,从事证券、期货、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或从事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等投资活动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六条 违反资金拆借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经批准超最高授权限额或最长授权期限进行资金拆借的;

(二)未经授权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网络以外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的;

(三)不具有同业拆借业务资格而从事同业拆借业务的;

(四)与不具备同业拆借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同业拆借的;

(五)拆入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财务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经财审会审批,擅自审批财务支出的;

(二)超财审会审定金额批准列支的;

(三)化整为零逃避财审会审议的;

(四)其他违反财务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伪造证明材料报废固定资产的;

(二)未经批准或超标准,购臵、新建、扩建、装修办公营业用房或其他用房的;

(三)未经批准,租赁、处臵、报废固定资产的;

(四)未经批准购臵车辆或超标准购臵车辆的;

(五)盲目购臵机器设备等,造成资源闲臵或浪费的;

(六)其他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诉讼案件管理规定,越权处理诉讼、仲裁案件,违规聘请律师或将内部经济纠纷进行诉讼、申请仲裁,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条 用人失察、对已发现有问题的人员提拔任用或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调整,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一条 违反岗位分离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票据交换人员未与记账、复核、清算岗位人员分离的;

(二)构成有效支付要素的印、押、证(卡)未分管、分用的;

(三)支付密码经办员兼管共同构成有效支付要素的空白重要凭证的;

(四)对公账户开立未执行受理、审核、操作相分离的;

(五)未执行参数维护申请、复核、审批相分离的;

(六)未执行现金调拨业务记账员、管库员、营业经理(授权人员)岗位分离的;

(七)对账人员与记账、上门服务人员混岗的;

(八)监督人员和前台人员混岗的;

(九)营业经理违规顶班替岗或从事客户经理工作的;

(十)客户经理兼职业务经办、业务主办、营业经理工作的;

(十一)未执行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相分离的;

(十二)未执行软件研发、应用、维护相分离的;

(十三)其他违反岗位分离规定的。

第六十二条 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岗位轮换、交流、强制休假,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三条 未按规定安排或未执行离岗离任审计,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四条 营业期间,当班负责人对柜员离开营业场所未在当班期间及时向上级报告或未对其经办业务安排人员进行认真核实,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贻误案件查办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科技项目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申请立项或立项审批未通过,擅自组织进行项目研发或外部技术资源采购的;

(二)未严格执行科技项目研发测试流程规定导致严重浪费研发资源和服务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项目实施造成重大项目进度延误的;

(四)其他违反科技项目管理规定的。

第六十六条 对员工在业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或下级行的书面(含电子邮件)请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给予答复,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七条 发生案件或发现案件线索以及重大违规问题,不按规定的期限和性质报告,大案小报,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瞒案不报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八条

违反查办案件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及时控制涉案嫌疑人的;

(二)未及时有效控制涉案资金的;

(三)违反办案纪律、泄露办案秘密的;

(四)应查未查、应处理未处理涉案责任人的;

(五)其他违反查办案件规定的。

第六十九条 违反信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弄虚作假的;

(二)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反馈办理结果,或拒不执行上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四)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或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五)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人员或单位的;

(六)对可能造成全行或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漏报、瞒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的。

第七十条 违反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规定,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一条

违反招聘、选拔、录用、流动、考核、薪酬福利、评定职称和机构管理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二条 违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有关规定,有 10 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制定、及时修订和演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未按要求报告或漏报、瞒报的;

(三)突发事件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的;

(四)对按要求应该预警的突发事件而没有预警的;

(五)其他违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规定的。

第七十三条 保密规定不落实,发生失密泄密事件,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四条 违反反洗钱管理规定,未按要求组织、指导、培训、开展反洗钱工作,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五条 采取不正当手段、方式,致使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失真,获取奖励、荣誉等利益,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节 违规操作行为

第七十六条 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财务收支违规挂账的;

(二)以收抵支的;

(三)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变造、篡改财务信息系统参数或数据的;

(二)虚列、虚报、瞒报财务收支的;

(三)故意串户核算财务收支事项的。

第七十八条 违反集中采购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虚报需求、盲目申报需求的;

(二)未对使用部门提出采购需求的真实性、合理性审核把关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四)委托不具备代理采购业务资格的机构代理采购或对代理机构的招标行为未尽职监督的;

(五)对列入集中采购范围的产品或服务,无正当理由未进行集中采购或化整为零自行采购的;

(六)擅自变更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确定的采购方式或事项的;

(七)未按合同约定进行资金结算或超过中标资金的项目未经审批的;

(八)未按评审委员会会议纪要规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的;

(十)未按合同标准验收的;

(十一)其他违反集中采购规定的。

第七十九条 与供应商串通弄虚作假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十条 编制、审核基建计划及工程预、决算,弄虚作假,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一条 对私设“小金库”、账外经营或收入不入账指令未抵制、报告而经办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违反账务核算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程序审查票据、凭证、密押、预留银行签章、证明文件等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各项票据挂失、止付通知业务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的查询、冻结、解冻及扣划的;

(四)未经批准调整有关账务核算数据信息的;

(五)压票或未按规定退票的;

(六)其他违反账务核算管理规定的。

第八十三条 违反事权划分管理规定,擅自办理业务,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四条 违反权限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经批准为同一人签发两张(含)以上权限卡的;

(二)未妥善保管、随意放臵或交他人保管权限卡的;

(三)未按规定启用、待启用、变更、作废权限卡的;

(四)员工调离未注销、缴回权限卡的;

(五)其他违反权限卡管理规定的。

第八十五条 违规领缴、使用、保管、销毁密押器、支付密码器等重要机具,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六条

违规领缴、使用、保管、销毁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电子 12 银行客户证书及视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的单、证、票样、卡等,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七条 未按规定管理、使用、保管客户预留印鉴卡,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八条 未按规定签发回单,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九条 签发虚假回单、伪造虚假存单(折)或为从事诈骗活动提供便利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条 违规代客户保管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存单(折)、银行卡(含各类借记、贷记、准贷记卡,下同)、身份证件及客户印章,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一条 违规代客户办理业务,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二条 违规开立、变更、撤销客户账户或违规开立、撤销、使用内部账户,设立内部账户序号,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私自以客户名义或虚拟名称开立账户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三条

为借用、出租、转让账户提供方便,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四条 签发空头银行汇票、本票,办理空头汇款,开立虚假信用证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五条

违反凭证交接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对交换的凭证、票据密封、装包、加锁存放保管的;

(二)将应当由银行内部传递的凭证、票据交由客户传递、自带的;

(三)未执行凭证、票据交接手续的;

(四)其他违反凭证交接管理规定的。

第九十六条

违反代收代付业务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七条

未按规定对反交易和错账冲正交易业务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授权,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13 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八条 违反对账业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达账项未进行逐笔核查并确认原因的;

(二)系统内往来、同业往来、辖内往来、人民银行往来等业务不按规定对账的;

(三)未按规定对上门收款、上门服务及其他重点客户对账的;

(四)擅自变更对账方式、降低对账频率、缩小对账范围或新增、合并、取消对账单种类的;

(五)其他违反对账业务规定的。

第九十九条 违反上门收款和送款业务规定,未经审批、未签订协议开办业务,未执行持证上岗、双人操作、双人保卫、及时入账等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条 违反上门服务规定,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零一条 柜员临时离岗计算机未签退,现金、印、押、证、章、权限卡等未按规定保管,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零二条

柜员临柜期间,为本人办理业务,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零三条 柜员受理本行领导、客户经理及其他员工违规代客户办理各类业务,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零四条 未使用自己的柜员号、权限卡、印章、密码或互相串用办理业务,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金库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双人管库、同进同出的;

(二)金库门锁钥匙(密码)未分人保管、单线交接的;

(三)未按规定结库与查库的;

(四)未经核准启用、停用金库的;

(五)其他违反金库管理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 未按规定要求及时更换金库门锁、自动柜员机保险柜、操作员等密码,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 违规动用库款、营业款、贵金属及其他有价证券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现金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办理收款业务未当面清点,一笔一清的;

(二)现金调拨业务未按规定进行款项交接的;

(三)网点日间库未做到双人双锁管理,99999钱箱实物出入库、轧账未换人复核的;

(四)柜员离岗钱箱未加锁的;

(五)营业终了,未做到账实核对、日清日结,钱箱未加双锁寄库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的;

(六)其他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零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规办理客户存款查询、冻结、解冻、扣划的;

(二)违规查询客户信息的;

(三)违规办理挂失的;

(四)违规办理存款过户或支付的。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营业经理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尽职监督检查的;

(二)对营业网点的重要事项、特殊业务未尽职审批或授权的;

(三)对检查出的问题以及监督中心发出的查询未尽职落实、整改的;

(四)其他违反营业经理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总会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及时对派驻机构会计科目使用、账户管理、业务核算异动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的;

(二)未按规定频率和内容对派驻机构的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及业务核算有关事项进行现场巡查的;

(三)未按规定对中间业务收入冲减、业务数据(信息)变更、大额及重要业务进行逐笔审批的;

(四)未对监控、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发送整改通知,并跟踪监督落实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工作日志,逐日登记监控检查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情况及时报派出行的;

(六)其他违反总会计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个人客户经理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进行核算业务操作的;

(二)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客户资料的;

(三)代本人服务的客户办理存取款、结算及账户开立、注册、信息变更等业务的;

(四)违规查询、下载、保存、变更和删除个人客户信息的;

(五)未执行个人贷款双人调查、见客谈话规定的;

(六)未按规定将离岗客户经理的柜员号在个人客户营销管理系统(PBMS)冻结、删除的;

(七)其他违反个人客户经理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法人客户经理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代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册、信息变更、撤销,预留印鉴的变更或密码重臵等业务的;

(二)代客户办理现金存取的;

(三)指导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办理业务时,代客户输入密码、使用电子银行客户证书的;

(四)代客户提交指令、查询或进行账务处理等电子银行交易的;

(五)代客户在协议书、贷款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书和凭证单据上签字签章的;

(六)代客户领取、购买、保管开户许可证、电子银行客户证书、密码信封、空白重要凭证的;

(七)其他违反法人客户经理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私下与客户签订任何非正式理财协议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自助服务设备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定期查看自动柜员机监控录像,对发现问题未采取措施的;

(二)未定期对自动柜员机进行维护和保养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自动柜员机进行轧账处理的;

(四)未双人清点款箱的;

(五)未按规定分别保管自动柜员机保险柜钥匙、密码的;

(六)单人打开自动柜员机保险柜门的;

(七)未按规定每日监控管辖自动柜员机运行状态,或未对所发现问题采取措施的;

(八)其他违反自助服务设备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规办理信用证开证、进出口押汇、打包放款业务,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外汇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为客户办理外汇账户开立及外汇资金收付的;

(二)擅自或未按规定代客买卖外汇的;

(三)擅自或未按规定代客办理外汇理财产品或外汇衍生产品的;

(四)在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和结售汇业务中,超过隔夜敞口权限和结售汇敞口额度的;

(五)未按规定的账户类别和用途使用境外账户进行外汇收付的;

(六)未按本专业使用的操作系统管理规定掌管口令、混设操作岗位的;

(七)违规签发《携带外币出境许可证》的;

(八)未按规定保管、使用、交换境外代理行密押的;

(九)未按规定办理境外账户头寸调拨的;

(十)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境外账户对账的;

(十一)无有效指令的情况下,擅自对境外汇入款进行划转的;

(十二)其他违反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外汇资金交易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交易单据要素填写错误的;

(二)未及时确认交易或交易确认错误的;

(三)漏登、误登资金头寸的;

(四)误操作造成交易差错的;

(五)超额度、超期限办理资金交易授权的;

(六)其他违反外汇资金交易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 17 合同。

(一)违规办理发卡、领卡的;

(二)违规授予及变更信用额度的;

(三)违规为自己代理的客户作卡启用的;

(四)违规制卡、制密,违规保管空白卡、已打未发卡和作废卡的;

(五)违规领取、保管、发放密码信封的;

(六)违规办理代办业务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异常交易监控,未对异常交易采取措施的;

(八)未按规定催收、止付、撤销止付的;

(九)违规办理质押业务、久悬未取等特殊业务的;

(十)未按规定时限处理拒付调单业务的;

(十一)参与信用卡套现的;

(十二)其他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条 伪造、变造客户证明材料或恶意修改银行卡客户信息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电子银行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规办理个人电子银行批量注册的;

(二)违规保管和发放电子银行客户证书、口令卡的;

(三)未按规定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账户授权书进行审查的;

(四)违规进行可疑指令和落地指令账务处理的;

(五)进行无效或虚假交易的;

(六)其他违反电子银行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开除处分。

(一)套取客户用户名、密码等信息的;

(二)截留、骗取电子银行客户证书的;

(三)冒用客户名义、伪造相关资料进行电子银行注册的;

(四)对客户有欺诈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参数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擅自突破上级行参数取值范围上下限的;

(二)未按岗位权限风险控制规定设臵、变更参数的;

(三)未按规定审查维护依据、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维护、对维护结果进行核对和确认的;

(四)未按规定保管参数表资料和数据的;

(五)其他违反参数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清算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 18 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资金汇划业务数据的录入未换人复核,未执行经办、复核、授权相分离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查询查复的;

(三)未经核准开通营业机构日间透支清算业务的;

(四)其他违反清算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业务运行重要事项核准规定,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承兑没有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的;

(二)越权或超授信额度、采取化整为零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

(三)未按规定收取和管理保证金或办理担保手续的;

(四)承兑后未按规定进行跟踪检查的;

(五)发放贷款臵换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

(六)其他违反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票据融资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贴现没有真实贸易背景商业汇票的;

(二)贴现商业汇票缺少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复印件的;

(三)票据贴现、转贴现先贴后查、违规边贴边查或其他违规查询的;

(四)贴现、转贴现票据的承兑人不在总行规定范围内的;

(五)超授权或变相越权办理票据融资业务的;

(六)其他违反票据融资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内外勾结,利用票据融资套取银行资金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资金划拨、资金交易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债券交易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 擅自进行资金划拨、资金交易操作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信贷调查、审查、评估、审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19 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对借款人及保证人情况做尽职调查,未真实反映客户信用状况的;

(二)未按规定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及所提供材料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真实性的;

(三)调查评估报告、客户评价报告和担保评价报告失实的;

(四)降低标准审批信贷业务的;

(五)未落实贷款审批前提条件或相关法律文件未生效即发放贷款的;

(六)超越授权权限和范围审批信贷业务的;

(七)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信贷行业政策审批信贷业务的;

(八)其他违反信贷调查、审查、评估、审批规定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 伪造、提供虚假调查材料,或指使、串通中介机构高估抵押物价值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发放假名、冒名贷款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与客户恶意串谋,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贷款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贷款担保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审查核实抵(质)押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抵(质)押物的市场价值和变现能力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的;

(三)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提前解除抵(质)押手续或返还抵(质)押物权证、质押物,未经批准同意企业撤保的;

(四)未按规定审查保证人资格和能力,发放保证贷款的;

(五)其他违反贷款担保规定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信贷监督、监测、检查、催收、保全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对贷款发放过程的合规性、审批程序或贷款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监督的;

(二)未按规定更新客户档案资料,信贷管理系统录入信息不及时、不真实的;

(三)未按规定对贷款进行跟踪检查的;

(四)在对分支机构进行信贷风险监测的过程中,发现较大风险隐患而隐瞒不报或迟报、遗漏的;

(五)对监测出来的风险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

(六)未按规定对出现违约贷款的借款人和保证人进行催收的;

(七)未按规定对逾期贷款采取资产保全等措施的;

(八)其他违反信贷监督、监测、检查、催收、保全规定的。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制度和规范,有下列行为之一,情 20 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

(二)违规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三)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四)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的;

(五)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规定比例的;

(六)其他违反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制度和规范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评级授信、项目贷款评估和押品价值评估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担保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审查被担保人资信情况的;

(二)违规出具担保函、担保承诺书、资信证明的;

(三)为客户出具担保承诺书后,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责任的;

(四)其他违反担保业务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未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保函等对外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或签订后擅自变更,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或影响合同法律效力,致使我行合同权益受损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资产风险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执行资产风险分类认定标准和程序的;

(二)明显低估或高估资产风险的;

(三)违规调整分类结果,造成资产分类结果失真的;

(四)其他违反资产风险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不良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擅自更改处臵方案或放弃债权的;

(二)丧失担保、诉讼时效,或抵(质)押物损毁、灭失的;

(三)不良资产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

(四)其他违反不良资产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 截留、挪用不良资产处臵收入,或以虚假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处臵不良资产,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未按规定保管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质)押物的权利凭证、质押物、保险单据等,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四十六条

违反抵债资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抵入资产的;

(二)擅自动用或自用抵债资产的;

(三)擅自放弃抵债资产合法权益的;

(四)未按处臵方案及时处臵抵债资产的;

(五)抵债资产账实不符或未妥善保管的;

(六)其他违反抵债资产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资产抵入过程中故意高估资产价格,在处臵过程中故意低估资产价格,或串通承租人,故意压低价格出租抵债资产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呆账核销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尽职追索的;

(二)呆账核销不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的;

(三)擅自进行核销账务处理的;

(四)未经责任认定与追究进行呆账核销的;

(五)其他违反呆账核销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四十九条 隐瞒事实真相,对不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债权或股权办理核销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违反账销案存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擅自将债权或股权损失纳入账销案存资产管理的;

(二)未按规定将已核销资产转入账销案存科目管理的;

(三)收回账销案存资产未按规定进行账务核算的;

(四)擅自办理账销案存资产转出和销账手续的;

(五)未按规定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管理和追索的;

(六)其他违反账销案存管理规定的。第一百五十一条 截留、挪用收回账销案存资产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违反表外欠息减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表外欠息减免不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的;

(二)违规进行表外欠息减免账务处理的;

(三)其他违反表外欠息减免规定的。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串通债务人、保证人或其他关联方骗取本行批准减免表外欠息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违反委托贷款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向委托人保证贷款本息收回、为委托贷款提供担保的;

(二)为委托人提供透支、垫款的;

(三)挪用、挤占委托贷款的;

(四)委托贷款资金不合规、用途不明确,或没有指定借款人的;

(五)未按规定对委托贷款进行跟踪监测、检查的;

(六)其他违反委托贷款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违反委托代理业务管理规定、未按委托代理协议开展业务,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五十六条

违反投资银行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科目、账户入账的;

(二)未履行投行业务保密协议的;

(三)未按投行中介机构合作管理要求办理业务的;

(四)其他违反投资银行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五十七条

违反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规操作导致托管资产透支的;

(二)违规为托管资产对外垫款的;

(三)违规办理资产托管业务开户、资金划拨、清算等业务的;

(四)违规办理基金托管业务开户或转托管等业务的;

(五)其他违反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五十八条 违反企业年金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违反科技运行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及时协调解决生产事件的;

(二)未按事件、问题、变更、应急、操作、数据、机房管理等要求执行的;

(三)瞒报、漏报重大生产事件的;

(四)其他违反科技运行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六十条 违反科技项目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反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涉秘计算机与互联网连接的;

(二)擅自将非本行计算机设备接入本行网络系统的;

(三)擅自在本行网络系统内开设游戏网站、论坛、聊天室的;

(四)利用邮件、公文、内部网讯、信息园地等系统发布、传递不良信息的;

(五)擅自卸载或屏蔽计算机安全软件的;

(六)擅自修改生产经营用机系统、网络安全设臵的;

(七)将本行的计算机软件、电子文档资料、客户信息等存储到互联网计算机上或对外提供的;

(八)擅自安装未经本行授权使用软件的;

(九)违规下载、传输、使用、泄漏信息系统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六十二条

利用本行计算机进行违法活动或为违法活动提供便利,在本行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上制造或恶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六十三条 违反印章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超越权限审批、使用印章的;

(二)擅自更换、增减修改已签批用印事项内容的;

(三)行政印章未双人用印、双人管理的;

(四)业务用章未专人专管的;

(五)在空白信函(含纸张)、空白凭证、空白合同或其他空白证明文件上加盖印章的;

(六)违规刻制、领缴、销毁印章的;

(七)未经批准增加或减少印章种类的;

(八)其他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六十四条 违反保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泄露我行商业秘密和按规定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三)泄露操作口令、密码、密钥、编密参数、算法以及金库密码的;

(四)泄露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业务系统口令或密钥等重要信息和数据的;

(五)向借款人、保证人及其他债务责任关联方泄漏呆账核销、账销案存信息的;

(六)泄露尚未依法取得知识产权但与之相联系的信息资料的;

(七)对已发生重大泄密事故隐瞒不报的;

(八)其他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

发生失密,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六十六条

泄露或未经批准提供本行、客户信息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反网讯业务工作规定,擅自向外部提供网讯信息,盗用他人用户名和密码超权限浏览信息等,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六十八条 违反信息披露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提供虚假信息和隐瞒信息的;

(二)在披露前泄露信息的;

(三)擅自接受采访和对外发送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反统计工作规定,造成统计数据、统计报表失实,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七十条 违反公文处理规定,不按程序收发、传递或擅自修改已签发文件, 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第一百七十一条

违反档案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档案库和档案保管存在隐患,不及时报告或采取措施的;

(二)违规销毁档案的;

(三)违规调阅、提供档案的;

(四)其他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七十二条

故意篡改、毁坏、伪造、变造档案资料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七十三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落实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消防等规定,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七十五条 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执行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的;

(二)允许没有持枪证件人员携带、使用枪支的;

(三)使用枪支后不报告公安机关的;

(四)不按规定审验枪支的;

(五)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六)其他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七十六条 违反内部治安保卫规定,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七十七条

违反法律审查或诉讼代理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七十八条 代理本行诉讼案件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本行合法权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履行职责,致使本行权益保护超过或丧失诉讼时效、上诉期间、执行期限、保证期间、债权申报期间,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八十条

违反反洗钱有关规定,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责任、义务,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八十一条 参与洗钱活动,或主动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八十二条

违反规范化服务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 26 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规定在次日连续监督的;

(二)未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质询的;

(三)按制度规定、监督检查方案,应监督检查未监督检查或应发现未发现问题的;

(四)对监督发现的问题违规直接与前台经办人员联系的;

(五)对发现的问题未按规定提出意见或报告的;

(六)其他未按规定要求尽职监督检查的。

第三节 其他违规行为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无故旷工时间超过十个工作日,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

(二)经批评教育无效,寻衅滋事,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第一百八十五条 内退、待岗员工对本行利益或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经批评教育无效,解除内退、待岗协议,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主动为其提供便利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一百八十七条 出具伪证或伪造、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八十八条 因公外事出访期间违反外事纪律,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八十九条 违反境外机构工作人员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九十条 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 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本行受到司法机关或监管、审计、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处罚,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未按规定保护检举人,致使检举人受到侵害,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或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第一百九十三条 被监督、检查对象及相关人员不配合检查,拒绝或故意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账务等情况,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或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九十四条 员工对本行负有到期债务经催收不还,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或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违规行为,比照本规定相近条款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金额币种为人民币,外币金额按违规行为发生日牌价折算等值人民币。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规定系本行内部规章,不作为对外服务承诺和保证。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工商银行解除违规违纪员工劳动合同的规定》(工银发[2001]370号)、《中国工商银行稽核处罚暂行规定》(工银发[2000]37号)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对违反规章制度人员处理的暂行规定》(工银发[1996]37号)同时废止。本行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违规行为,尚未处理的,适用本规定,但依据此前有关规定不属违规或处理规定较轻的,依据原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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