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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5-02-28 点击数:1319来源:
(2015年3月)
一、新报项目办理说明 1.事项类别:行政服务
2.申报条件:建设单位向民防部门申报办理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需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对需要相对集中建设或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项目,建议建设单位办理该服务事项。
3.事项内容:民防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申报的整体设计方案,结合项目周边人防工程规划建设情况,提出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意见,为建设单位下一步申报办理“建设项目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标准审查”手续提供指导。
4.后续事项:建设单位向民防部门申报办理“建设项目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标准审查”。
5.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第78号主席令)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第50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京政发〔2013〕25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
6.审批对象: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7.实施机关:驻京部队、机要工程建设项目,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建设项目,及海淀区、远郊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上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在市民防局办理。
8.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9.受理方式:现场受理
10.受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B座市民防局窗口 11.办理时限:一般项目20个工作日;列入市级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15个工作日;遇特殊情况,经实施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12.办理处室:工程建设处 13.申报材料内容:(1)申报人防工程规划方案的项目
①《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申报表》【表格下载链接】纸质原件1份。②《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表格下载链接】纸质原件1份。③人防工程规划咨询方案总平面图纸质原件3份。
④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均含附图)纸质复印件1份。
⑤申报项目多媒体汇报文件电子文档1份。(2)申报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项目
①《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申报表》【表格下载链接】纸质原件1份。②《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表格下载链接】纸质原件1份。③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咨询申请纸质原件1份。
④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附件及附图)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含附图)纸质复印件1份。
⑤申报项目多媒体汇报文件电子文档1份。14.附加材料内容:
(1)对按原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流程办理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须提交《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表》【表格下载链接】。
(2)对本审批流程试行前所申报项目已取得民防部门批准文件的,须提交民防部门相关批准文件(如含附图须一并提交)纸质复印件1份。
(3)建设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纸质复印件1份。
15.申报材料要求:
(1)所有项目申报材料的统一要求
①《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申报表》须从民防部门网站下载,按A4规格打印。表中内容可打印,也可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手工填写,填写时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②《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申报表》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由产权人签名、设计单位公章;《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名或印章。③申报材料均应符合(叠成)A4规格,留装订位置,不需装订,不需装盒。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2009)的规定折叠成A4幅面,图标栏露在外面。
④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同一文件可双面复印),须在复印件中加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由产权人签名。
⑤申报项目多媒体汇报文件电子文档编制要求及电子文档报送方式见《办理〈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意见书〉须提交的电子文档说明》【文件页面链接】。
(2)申报人防工程规划方案的项目
①人防工程规划咨询方案总平面图须加盖设计单位报审印章(外省市设计单位可加盖出图专用章)、注册建筑师印章。
②人防工程规划咨询方案总平面图应为蓝晒图;按1/1000或1/2000比例绘制;除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有关方案设计阶段总平面设计图纸深度要求外,还应:将拟设置人防工程的范围按不同战时功能分别进行填充;标注各防护单元范围,战时主要出入口及通道位置,人防管理用房位置,人防连通道位置,人防警报设施位置,人防高点监控设施位置,各类标注应列明相应图例;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人防工程规划方案指标明细表【表格下载链接】。
(3)申报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项目
①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咨询申请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由产权人签名。②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咨询申请中应简要介绍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详细阐述申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理由,申请减免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须说明相应情况。
16.审批流程:申请→收件→审查→上会研究→审定→发件 17.审查内容:
(1)收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基本要求的开具《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收件单》。
(2)审查:对需要补正申报材料的,出具《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申报材料补正告知书》。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根据申报项目具体情况提出拟办意见。
(3)上会研究:按照办理部门会议审议制度要求,对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项目组织会议进行审议。
(4)审定:根据经办人提出的拟办意见或会议研究意见提出审定意见。18.审查标准(1)申报人防工程规划方案的项目
①收件:基本申报材料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签章是否有效。
②审查:2015年3月1日以后新申报的建设项目,申报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是否符合《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京民防函﹝2015﹞10号)要求;对按原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流程办理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申报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是否符合《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要求;申报人防工程战时功能、位置是否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DB11/994-2013)及相关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和规范标准要求;申报防空警报设施数量及布局是否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与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京防办发〔1999〕62号)、《关于下发结建工程修建防空警报网点有关要求的通知》(京防办发〔1999〕63号)要求;申报人防工程平时用途是否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及各区(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要求。
③上会研究:审查所依据政策、法规是否全面,执行条款、指标是否准确,审查意见是否明确、合规。
④审定:申报人防工程规划方案是否符合会议研究意见及上述相关规划政策要求。
(2)申报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项目
①收件:基本申报材料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签章是否有效。
②审查:2015年3月1日以后新申报的建设项目,申请易地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是否符合《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京民防函﹝2015﹞10号)要求;对按原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流程办理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申请易地人防工程面积指标是否符合《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要求;申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理由是否符合《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2002年市人大常委会第50号公告)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申请减免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条件是否符合《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
③上会研究:审查所依据政策、法规是否全面,执行条款、指标是否准确,审查意见是否明确、合规。
④审定:申报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理由及减免缴纳条件是否符合会议审查意见及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19.批准形式:《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意见书》
20.有效时限:《人防工程建设审批申报材料补正告知书》为6个月;《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意见书》为1年。
二、其他情况办理说明 1.变更
①申报条件:建设单位已取得相应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文书,且在有效期内。②申报材料:除符合相应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新报项目所需材料外,建设单位还应提供说明调整原因的书面申请纸质原件1份;涉及项目名称(性质)、用地范围、用地性质、总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规划人口等内容进行变更,须提供规划部门同意调整的书面意见纸质复印件1份。
③批准形式:对于与原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核定内容无原则性变化的,出具《人防工程审批文书变更意见书》;对于与原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核定内容变化较大的,重新出具相应审批文书。
④其他要求及办理流程参照相应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办理说明。2.延续
①申报条件:建设单位应在已取得的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文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民防部门提出申请。
②申报材料:说明申请延期原因的书面申请纸质原件1份;原人防工程建设审批项目办理所依据的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已过期的,须提供相应部门出具的同意延期的书面意见纸质复印件1份。
③批准形式:对于现行法规、政策、规范、标准与原人防工程建设审批项目办理时无原则性差别的,出具《人防工程审批文书延期意见书》;对于现行法规、政策、规范、标准与原人防工程建设审批项目办理时有原则性差别的,出具《人防工程审批文书不予延期意见书》。④其他要求及办理流程参照相应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办理说明。3.补发
①申报条件:建设单位已取得相应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文书。②申报材料:说明申请补发原因的书面申请纸质原件1份。
③批准形式:加盖民防部门印章的原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文书复印件。④其他要求及办理流程参照相应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事项办理说明。
三、告知事项
本流程试行期内,民防部门将会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申报材料要求或附录、附表内容,请建设单位在提交申报材料前登录办理部门政务网站或致电办理部门受理窗口,核对申报材料要求及表单版本。
受理窗口电话:83970050、83978170 政策咨询电话:83116056、83116058、83116059 监督举报电话:83116061、83116025 市民防局网址:www.daodo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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