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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院离退休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做好新形势下离退休工作,实现离退休工作的科学管理,根据党和国家以及上级有关离退休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及院属各单位。
第三条 离退休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立足保障和服务于院中心工作,发挥离退休工作在单位科学发展中的促进作用。
二、坚持“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离退休工作目标,实现、维护、发展好广大离退休人员的根本利益。
三、坚持“双服务、双管理、双增长、双和谐”的院离退休工作方针,维护离退休人员队伍的稳定,促进和谐新一院建设。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院离退休工作实行党委领导、行政支持、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五条 院离退休工作部是全院离退休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上级有关离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并结合“双服务、双管理、双增长、双和谐”离退休工作方针,提出实施意见,制定相关规定和办法。
二、对各单位离退休工作进行宏观管理、业务指导、督促检查。
三、加强和改进离退休人员党支部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保持离退休人员党员的先进性。
四、组织开展全院性的离退休人员学习教育和文体活动。
五、负责院本部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六、接待并协助处理离退休人员的来信来访。
七、承办院离退休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离退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集团公司、院有关离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关规定和办法。
二、深化落实“双服务、双管理、双增长、双和谐”离退休工作方针,结合本单位特点,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和工作内容。
三、及时研究解决离退休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定期向离退休人员通报本单位的重大事项。
五、重视离退休人员的来信来访,建立离退休人员接待日,积极解决离退休人员的实际问题。
六、加强离退休工作队伍建设,按规定设置工作机构和配备人员。
七、加强离退休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离退休人员数据统计系统和管理数据库等。
第三章主要任务
第七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离退休职工群众制度》(院党[2008]101号),切实落实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待遇,重点应坚持和完善老干部阅读文件、重大事件及重要事项通报、领导干部联系老同志、邀请老同志参加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走访慰问等五项制度。
第八条 加强离退休人员党支部建设,院各级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实施《离退休人员党支部建设暂行规定》(院党[2007]92号),把离退休人员党支部建设列入党建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统一规划,统筹安排。
第九条 离退休工作部门应配合党委组织部门,从选好支部班子、制定工作目标、健全组织生活、创新活动方式、保障活动经费等方面认真抓好、抓实离退休人员党支部建设。
每年召开离退休人员党建工作专题研讨会;每年组织支部书记、委员进行培训;保障每名党员不低于100元/年的活动经费;支部书记应有一定的工作津贴。
第十条 加强离退休人员思想政治建设。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将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充分发挥院报刊、电视、网络等舆论媒体在离退休人员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导向作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按照党和国家以及上级的有关规定,确保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和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确保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医疗费按规定报销,不得拖欠。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一院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实施办法》(院群[2007]1022号),解决特困离退休人员家庭及遗属的生活问题;对其他离退休人员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应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帮扶措施。
第十三条 建立院及各单位离退休费增长联动机制,实现离退休人员共享发展成果。
第十四条 创造条件逐步改善离休人员医疗待遇。
第十五条 各单位每年为离休人员进行一次体检,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调整住房时,要重点关注和解决家住高层无电梯,年事已高或体弱多病的离退休人员住房困难。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重视并做好离退休人员信访工作,对离退休人员的利益诉求,要认真研究,严格执行上级相关政策规定,同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解决。
第十八条 建立定期探望离休人员和高龄退休人员制度,做到有求必应,大事必到。
第十九条 离退休工作所需经费,须纳入单位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重视离退休人员活动场所建设,规模要合理、实用,配备必要的活动设备,提供满足需要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坚持“教、学、乐、为”相统一的原则,把政治性、思想性和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有利于离退休人员身心健康为出发点,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老年大学;没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各类政治理论、科普知识、文化体育等兴趣小组,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要根据离退休人员的身体状况、兴趣爱好和专业特长,本着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鼓励离退休人员以不同的方式继续为院和单位建设发挥余热或在社区参与促进和谐稳定和美好家园建设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要充分发挥离退休人员的政治优势,各单位每年应组织一些德高望重的老同志,向青年员工进行航天传统精神和理想信念的教育,引导青年员工的健康成长。
第二十五条每两年召开一次全院离退休工作表彰大会,对在贯彻落实“双服务、双管理、双增长、双和谐”工作方针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原则上各单位每年召开一次离退休工作总结会,对在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精神奖励以颁发荣誉证书、印发先进事迹汇编等形式;物质奖励以颁发奖金、外出参观疗养、健康体检等形式。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院成立由院主管领导为组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副组长,院办公室、发展规划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行政保障部、思想政治工作部、纪检监察部、群众工作部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离退休工作协调小组,主要研究决定离退休工作中的政策和重要事项;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院离退休工作部。
各单位须按上级有关规定,设立离退休工作专门机构、配备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重视离退休工作职业化队伍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一院离退休工作人员考评工作暂行办法》(院离退[2007]768号),加强各种教育培训,提高离退休工作人员的理论素养、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十条 离退休工作人员要按照《一院离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院离退[2008]851号),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提升能力,创造性地做好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重视离退休人员骨干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构建和谐新一院,促进美好家园建设的积极带头作用。要重视关心离退休骨干人员的使用和培养,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离退休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
(三)损害院和本单位名誉并造成不利影响;
(四)散布非官方消息,诬陷、诽谤他人或进行人身攻击;
(五)泄露国家秘密;
(六)违反社会公德;
(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三条 离退休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者,不能参加各类先进的评选;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惩戒,直至从事发下月起,停发由单位承担的各类补贴;是党员的,按照党纪处理。
第三十四条 离退休工作人员不作为,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院离退休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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