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收集证据的方式和方法整理如下_离婚案件中的证据材料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8:24:5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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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收集证据的方式和方法整理如下: 一、当事人证明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证据有:

1、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证明力较大的有:

㈠保证书、道歉书、悔过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材料。㈡嫖娼事件被查出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㈢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做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㈣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均应先作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当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以其用数码相机拍摄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㈤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㈥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 ㈦证人证言

㈧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共同场所出双如对、携手拥抱或进入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等。2、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有:

㈠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的悔过书,其中承认自己有家庭暴力行为; ㈡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证据;

㈢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介绍信;

㈣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时到医院就诊,严重的要进行伤情、伤残鉴定,并保存好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㈤有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可以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起证人证言,最好协同证人到公证处进行证据公证;

㈥无过错方事发当时留下视听资料,如照片、录像等。3、证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有:

㈠遭受虐待、遗弃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 ㈡妇联或居委会进行调解的调解记录;

㈢因虐待或者遗弃导致的疾病或伤残而由医院出具的㈣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㈤对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实,邻居等有关人员的证言。4、有赌博、吸毒等恶心屡教不改的: ㈠亲属、朋友、邻居等证人证言或证明;

㈡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对赌博或吸毒等行为的教育证明,如证人或证言; ㈢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㈣司法机关作出的有罪判决书。5、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㈠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 ㈡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㈢所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㈣知道了解分居事实的房东或、邻居亲自作证或由其出具的证言;

㈤双方的书信来往、录音等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录音谈话要涉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只要对方也承认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和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㈥分居期间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证明; ㈦分居期间一方在外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等。

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二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承担举证责任。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㈠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 ㈡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㈠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㈡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医院证明;

㈢草率结婚的当事人自述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㈣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或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等。二、各类证据收集、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㈠书证。书证是指以所记载的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物品。离婚诉讼中,结婚证、公证书、书面约定、保证书、发票、借条、情书等书证被大量运用。收集、运用书证应当注意:

书证行使是否有瑕疵。比如结婚证,有些当事人的结婚证是通过关系办理的,当事人并未亲自到场,或者,结婚证是假证,不具备法律效力。

书证内容是否有瑕疵。比如对财产进行约定,约定的内容应该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当事人往往约定的过于简单笼统,疏忽基本内容的完整及可操作性。导致协议无效。特别是一方欲隐匿财产,故意有所遗漏,则难以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追究其故意隐匿财产的责任。提交的书证应当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

㈡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即以其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等物体的内部或者外部特征来证明部分或者全部案件事实的物品及痕迹。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

在离婚纠纷中涉及的物证常见的有:毛发、照片、礼物等。当事人应当有意识地保存好相关物证。实践中,当事人往往缺乏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

㈢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是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当事人若是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收集、运用视听资料作为合法性证据应当注意:

根据最好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关键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为了调取证据侵入第三人的住宅,是侵权行为,以此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则具有合法性。如果取证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安放录音、录像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放在第三人办公室、住宅等私人空间,则取得证据不具备合法性。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是具有合法性的。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因收集证据的手段不合法,因而证据不具备合法性。

㈣证人证言。因夫妻生活的私密性,能够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限于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之间,证人证言往往与出征一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或者与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证言内容具有一定的倾向性和强烈的感情色彩,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证言的真实性。收集和运用这类证据应当注意的是:

这类证据证明力较低,需要其他类别的证据进行补充印证。

在收集证人证言时,注意尽量避免证人的主观臆断或证人自己的观点,尽量避免证人的感情色彩,保证证言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㈤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其他证据进行补充印证,形成证据锁链。

㈥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针对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后所做的结论。离婚婚姻案件中的鉴定结论主要有:诊断证明、伤残证明、精神状态证明、房屋价格评估报告、亲子鉴定结论等。鉴定结论是法院采信几率较高的一类证据。㈦由于手机的普及,短信已经成为重要的联系方式,很多当事人以手机短信作为呈交法院的证据。基于手机短信的易修改、易编辑的特性,同时,受网络、环境、技术等多方面的影响致使其容易出错,因此短信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是其具有证据证明力的重要依据,也是其被审查的主要方面。短信证据收集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要有证据证明该手机号码确属对方所有,且不存在被盗取、错发短信的情况。

要证明所用收集收件箱中短信应属只读文件,不能修改。否则证据效力将大打折扣甚至丧失。

短信时间接证据,因此当事人要尽量多的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其他证据,使之彼此印证。所有证据保持一致,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就比较容易达到证明事实存在的效果。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以勘验、制作笔录等方式将短信内容固定下来。为避免手机短信灭失,故在提起诉讼后,便可立即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诉前可以进行公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对手机予以公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如此,为防止手机短信灭失,在收到手机短信后,提起诉讼前,便可将手机短信进行公证,这份公证所具有的证据效力远远大于短信本身。

要注意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和取证环节的完整性,即证据的收集方式或程序等要合法,使证据的形式不存在瑕疵。㈧、电子邮件

目前,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得到确认,如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邮件形式。

电子邮件的特征为,每个电子邮件使用者必有一个电子信箱(163邮箱、QQ邮箱、手机邮箱等),而每个电子信箱其用户名、帐户名以及密码都是惟一的,且电子邮件的首部都带有收发件人、网址及收发时间。所以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邮件真实性提出质疑,所以杜律师建议当事人如果要提交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话,最好请公证人员进行公证,公证时要注意:在公证处的电脑上打开电脑,这样就可以保证电脑系统是正常运行的,没有被病毒所侵袭。自打开电脑到查看邮箱到打印邮件这一全程都进行公证,形成书面的证据材料后连同装有邮件的游盘一并交给法院,这样证据就有了完整性,法院一般对邮件的内容给予认定。

㈨、QQ聊天记录

网络聊天是目前人们进行快捷经济的双向沟通的方式。在婚外情,第三者插足的案件中,聊天记录往往能反映出一方的心思。

对于聊天内容,我们可以从聊天者双方电脑记录中收集,并将其以拷贝或打印的方式固定下来。如果已经被删除或修改,您可以通过网络服务商以拷贝、打印的方式收集,如果网络服务商没有保存,对于被篡改的聊天记录,您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恢复。这些环节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繁琐,所以如果您遇到该类情况最好是在保留后进行公证。然后再进行其他方面的工作。【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分为以下几类:

1.书证,即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情书日记、在外开房的发票等证据。

2.物证,即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如用于通奸的避孕套、卫生纸、散落的阴毛、内衣上的口红、内裤上的精液及有关物品等。

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

4.证人证言,即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如配偶的不法行为被亲友、同事、邻居观察到的所见所闻等。

5.当事人陈述,即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如:当事人和法官的谈话笔录等。6.鉴定结论,即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7.勘验笔录,即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所制作的笔录。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时,报案后由公安人员勘验的笔录等。

收集和提交离婚案件证据的技巧如下。1.诉讼主体资格证据

(1)证明当事人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应提交结婚证、户口簿及身份证,结婚证遗失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或公安机关的证明。2.证明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等证据。3.证明由一方扶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提交工资单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意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据。4.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银行调查的,应提交开户行名称和银行帐户;证明有股票亲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户以及开户的证券营业部;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该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笔者围绕普通离婚诉讼中的争议焦点,即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孩子归谁抚养、财产如何分割、一方有无过错等问题,简要介绍一下相关证据该如何收集。

一、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相对其他方面证据而言是比较难收集的,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第三者等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形。

我国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五种应该判决离婚的情形,这五种情况下当事人只要有证据证实,法院在调解无效后一般应判离。如果不具备以上几种情形,第一次起诉法院判离的希望就不大。所以存在上述情况的当事人都希望自己能收集到相关证据,尽快走出围城,在此我们谈一下面对这几种情形该如何取得证据?

这五种法定的情形是:夫妻中任何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并屡教不改的,以及夫妻已经分居两年,都属于法定判离的情节。是否存在上述情况,法院要看双方出示证据而定。

离婚案件中,有关重婚、同居、婚外情等情感过错的证据最难收集。一般存在这种情形的当事人都比较隐蔽,轻易不会暴露自己,许多受害方当事人无奈地放弃了取证。

那么,在实践中这部分情况需要什么证据证实呢?从传统的证据来说,能够证明过错一方存在上述情况的,一般是经常居住地的邻居、朋友、街道或居委会的证明。

随着网络的发展,电子证据这一证据形式也随之进入司法领域,像手机短信、MSN、QQ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作为证据。那么,如何让这些作为证据使用呢?

1、手机短信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实践中已经逐渐得到了认可。在离婚案件中,短信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作为对方存有过错的证据。

比如,一方当事人与第三者的暧昧短信、第三者给受害方的短信等,在收集该类证据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最好到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二是在与案件有关的短信被删除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运营商调取短信内容。

在收集以上证据时,可去运营商处将手机短信的发送时间、双方手机号等内容打印出来,并盖章证实出处,以供审判中使用。

2、电子邮件

目前,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得到确认,如我国 《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邮件形式。

但在实际诉讼中,仍有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因为电子邮件只能显示收发方的邮箱地址,不能直接证明是由谁发出的。当事人如果要提交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最好经过公证。

3、MSN、QQ聊天记录

网络聊天是目前比较受欢迎的一种沟通方式,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沟通方式主要有两种:QQ聊天和MSN聊天,而这两种证据的收集相对而言难度更大。

在收集网络聊天证据时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聊天内容证据,即聊天对话的内容,还有聊天者个人的信息(昵称),而这些信息一般是虚假的,须借助收集到的上网IP地址及上网使用的网络进行佐证;二是电脑系统正常运营的证据,用以辅助证明网络聊天证据是安全可靠的;三是其他附属信息,如IP地址、上网账号等。根据以上几个方面,可以将聊天者与当事人对应起来。

4、录音录像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经常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取证,那么,这些证据在法庭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是人们比较关注的问题。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见,法律强调的是取证的方法一定要合法。如果当事人是不择手段收集的,法院会不予采信。比如,偷拍偷录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获取的证据,还有擅自闯入别人家进行偷拍偷录,这些举动都是不可取的,取证不成还可能导致自己被诉侵权,甚至涉嫌违法。

如果确有需要,当事人可以采取一些合法途径,比如对双方交涉情况进行录音,拍摄另一方在公共场所的举动,只要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拍录内容连贯的材料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5、传真

传真件必须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起到证明作用。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一般而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关系到能否判决离婚,而共同财产的证据直接影响当事人分割财产多少的问题。

1、房产

实践中这方面需要收集的证据主要是两类:一是房屋属于共同财产,但产权证在对方手里;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偷偷购臵房产,另一方不了解具体情况。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当事人既可以自己去查询,也可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去房产部门调查该房屋的产权档案,相关资料由房产部门盖章确认。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当事人需要将该房屋的位臵及登记名字搞清楚,如果是以对方名字登记的比较容易查到,如果不是登记在对方名下,则当事人还需证明对方是该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如果只知道该房屋存在,但不知道具体位臵,就应当留心对方的行踪,细心调查获取线索。

2、存款

夫妻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有的当事人不知道自己家存了多少钱,在哪个银行存的,于是取证就成了难题。

如果当事人只知道存款在哪个银行,但不知道帐号及数额,可以申请法院去调查。

如果对存款的银行、帐户、数额等一概不清,法院就难以帮助查询,也无法支持相关诉求。

3、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 查询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股票、基金方面的证据,也需要申请法院调取。一般需要申请人提供股票、基金开户的证券公司、资金帐户等信息。

如果对相关信息一概不清楚的话,法院同样难以调查到相关信息。

4、股权

如果夫妻离婚时,双方还涉及股权的分割问题,就需要当事人向法庭提供对方在公司所占股权的比例。否则,会影响当事人对股权的分割。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确认股权比例一般以工商登记为准。所以,事先必须进行工商查询,将查询结果打印并加盖工商局印章。工商登记查询能比较详细地显示公司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股东的股权比例以及公司股东的变更情况等,工商查询一般须委托律师办理。

5、保险

目前,购买各种保险的情况日益普遍,在离婚案件中又出现了分割保险利益的问题。

在诉讼中,常常是当事人明知家里共同买了保险,却没有保险单或者保险合同作为证据;或者知道对方买了保险,但不知是哪家保险公司的什么险种。

遇到这种情况,如果应提供基本线索申请法院调查,如果不知道任何具体信息,法院也很难调查取得。

三、争取抚养权的证据

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常常对孩子的抚养权存有争议,这种争议分两种情形,一是双方都希望抚养孩子,一种是双方都不希望抚养孩子,实践中以前者居多,我们就以这种情况为例进行说明。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我国 《婚姻法》第36、37条对此进行了简单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根据我国对孩子抚养权问题的立法精神,当事人应着重从 “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去收集证据。

1、夫妻双方的综合素质

在日常家庭生活中,父母的待人接物、生活理念、道德品质及学习热情等特性时时影响着自己的孩子,所以,争取抚养权一方应尽力将自身具备的这些优势展现出来。比如提供教育经历证明、单位颁发的荣誉证书,对方违纪违规受单位处罚、违法犯罪受到处理的证据等。

2、双方的抚养能力

法院确认双方的抚养能力主要看两方面:一是双方的经济能力;二是双方的家庭环境,包括家庭成员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实力,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对争取抚养权是非常有利的。

如果当事人家庭里还有身体健康的父母,他们有能力照顾孩子,这也需要向法庭说明。当事人可提供自己单位的工资证明、缴税单据,经营公司的还可以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情况的证明,另外还可以让自己的父母出庭说明。

3、孩子的意见

如果孩子已满10周岁,当事人应征求孩子的意见,只要孩子不坚持跟随对方,当事人可以作孩子的思想工作。对于孩子的意见,只要求孩子写书面意见,对方会提出异议,一般法官在这种情况下会单独和孩子谈谈,听取孩子的意见并做成笔录入卷。

孩子的意见对于决定其抚养权问题是很重要的,但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建议家长们向孩子讲清利弊,帮助孩子做个客观明智的选择,但千万不能强制孩子做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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