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道德及教育法规(定稿)_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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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解读《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转摘自仙桃市教师礼仪规范教育培训材料二)

一、师德规范修改(出台)背景

新《规范》是在我国社会经济和教育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这样的重要背景下修订的。在2002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到了要“发挥我国巨大人力资源的优势”,2007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设人力资源强国”这样一个奋斗目标,这是了不起的一个决策。从这个目标出发认识教育,教育的作用就更突出了。而且,十七大报告把教育放在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这一章中,显示党中央已经把教育作为民生议题来看待。

当前,在教育事业飞速发展的基础上,人民群众不仅要求“有学上、有书读”,而且进一步要求“上好学、读好书”。因此,教育质量的提高是学校的当务之急。而提高教育质量,关键在于我们教师。没有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就没有高质量的教育。“十七大”强调要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教师队伍师德和业务素质尤其重要。“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大计,师德为先”。所以教师的师德是教师最重要的素质,师德水平也是人民群众对教育工作满意不满意的一个重要标尺,更是教育改革发展的内在需要

2004年中央8号文件第三条指出: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风气尚未全面形成,还存在种种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和消极因素;……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第十条中明确规定:要“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2007年胡锦涛总书记“8.31”讲话中,对广大中小学教师提出:“一个精神,四点希望”。一个精神:就是“教师应该体现胸怀祖国,热爱人民,学为人师,行为示范,默默耕耘,无私奉献的精神”;四点希望:就是要求教师“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刻苦钻研、严谨笃学;勇于创新、奋发进取;淡泊名利、志存高远。甘为人梯、乐于奉献,静下心来教书,潜下心来育人。文件及讲话精神在一定程度上催生《规范》适应新形势进行修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于1985、1991、1997年先后三次颁布和修改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教师职业道德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最后一次颁布和修改《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距2008年相距11年,原《规范》条款中许多内容不能满足新时代要求,许多内容需要不断完善。少数教师师德缺失与滑坡,引起了人民群众强烈不满,引起了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

二、新《规范》体现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新《规范》一共六条,不仅是在原有的版本基础上的深化和升华,而且提出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充分彰显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充分体现“教育以育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办学以人才为本,以教师为主体”的理念。如“爱国守法”强调了教师要爱祖国和人民;“爱岗敬业”要求教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关爱学生”强调“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更是注重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教书育人”进一步明确了教育要以学生的发展为中心;“为人师表”同样赋予了“以人为本”的时代含义,不仅与胡锦涛总书记的“八荣八耻”紧密相连,而且对教师的衣着和言行举止、协作精神、廉洁奉公、不谋私利等方面要求具体细致,还增加了对待家长态度方面的要求;“终身学习”更是人本思想的全面要求。

二是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新《规范》在认真总结了原《规范》的基本经验基础上,汲取了原《规范》中反映教师职业道德本质的基本要求,如继承了师德规范主旨“爱”和“责任”,又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对师德提出的新要求,将优秀师德传统与时代要求有机结合。

三是广泛性与先进性相结合。《规范》修订从教师队伍现状和实际出发,面向全体教师,对教师职业道德提出了基本要求,使之成为每位教师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如在师德规范修改征求意见过程中,新修订的《规范》中有“十五处”广大教师意见被采纳,从而使《规范》更加具体,更加实际,更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同时,在新《规范》中还提出了体现时代精神的新的倡导性要求。如在新《规范》中首次加入“保护学生安全”、“教书育人”、“关心学生健康”、“激发学生创新精神”、“终身学习”等等,这些都是结合时代要求,与时俱进提出的新要求。

四是倡导性要求与禁行性规定相结合。本次修订实施的新《规范》是从教师职业道德的阶段性特征出发,针对当前师德建设中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既作出了倡导性的要求,也作出了若干禁行性规定。

例如,倡导性的要求有:第一条“爱国守法”中,倡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第二条“爱岗敬业”中,倡导教师“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乐于奉献的精神特别需要提倡。陶行知先生曾说:“在教师手里操着幼年人的命运,便是操着民族和人类的命运。”只有当教师把教育作为一项事业、作为自己的人生追求时,才可能默默奉献、甘为人梯,这是教育工作的核心价值所在。第三条“关爱学生”中倡导“做学生良师益友”。第四条“教书育人”中倡导“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第五条“为人师表”中倡导“作风正派,廉洁奉公”。第六条“终身学习”中倡导“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等。禁止性的规定有:第一条“爱国守法”中“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第二条“爱岗敬业”中“不得敷衍塞责”;第三条“关爱学生”中“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第四条“教书育人”中规定“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第五条“为人师表”中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五是他律与自律相结合。教师职业道德建设重“他律”、贵“自律”。如第一条中倡导“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第二条中倡导“乐于奉献”、第五条中倡导“自觉抵制有偿家教”。新《规范》在注重“他律”的同时,强调“自律”,倡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师德规范,把规范要求内化为自觉行为。从“他律”走向“自律”是师德建设的最终目的。

三、新《规范》的突出特点

1、突出了重要性。“教书育人”,是旧规范第二条内的一句话,在新规范中升格为第四条的条目。这是非常必要的。因为,“教书育人”是教师的第一要务,是教师职业区别于其他任何职业的根本所在(如同“治病救人”最准确地描述了医生的职业特征)。

2、体现了时代性。新规范新增了“志存高远”“素质教育”“知荣明耻”“终身学习”“探索创新”等词,这是21世纪对教师的时代要求,这也是与时俱进在新规范中的具体体现。

3、提高了针对性。应该说旧规范有“热爱学生”这一条,“保护学生安全”本是题中之意。但还是被范跑跑这样的人钻了空子。这说明旧规范存在意思不明确、针对性不强的漏洞。新规范增加“保护学生安全”的内容,很有必要。类似意义上的增加,还有“自觉抵制有偿家教”等。

4、增强了概括性。把旧规范中分散在五、六、七、八等四条内的主要内容,精简压缩到新规范第五条“为人师表”之内,也比较好。再就是删除了明显重复的词,如旧规范中的“以身作则,注重身教”,两词意思很近,新规范删去了“注重身教”。另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为“遵循教育规律”,也稳妥一些。

5、注重了操作性。新的“规范”不仅是增加一条“终身学习”,而且每一条都具体化了。比如,在“爱国守法”中,增加了“不得有违背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在“爱岗敬业”一条中,又具体化为“三认真一不得”,即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在“关爱学生”一条中,使用了多个四字词组,如,“关心爱护、平等公正、严慈相济、良师益友、歧视学生、变相体罚、保护安全、关心健康”等,通过这些词语,细化了关爱学生的具体做法。在“教书育人”一条中,增加了“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惟一标准”等词句。在“为人师表”一条中增加了“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同时,还将“热爱学生”中的“热爱”改为“关爱”一词,将“无私奉献”改为“乐于奉献”等,更具有操作性。

四、新《规范》的核心内容

新《规范》共六条,体现了教师职业特点对师德的本质要求和时代特征,“爱”与“责任”是贯穿其中的核心和灵魂。

1、“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热爱祖国是每个公民,也是每个教师的神圣职责和义务。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每个社会成员知法守法,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做法律禁止的事情。

2、“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没有责任就办不好教育,没有感情就做不好教育工作。教师应始终牢记自己的神圣职责,志存高远,把个人的成长进步同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同祖国的繁荣富强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在深刻的社会变革和丰富的教育实践中履行自己的光荣职责。

3、“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

亲其师,信其道。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教师必须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4、“教书育人”——教师的天职。

教师必须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5、“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教师要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在各个方面率先垂范,做学生的榜样,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影响学生。要关心集体。

6、“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不竭的动力。

终身学习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教师职业特点所决定的。教师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

五、新旧《规范》的区别

新旧《规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条目数量由8条改为6条。

教育部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条目上由8条改为6条,但在具体内容上却得到了充实。比如,在第三条“热爱学生”中,旧条款要求教师对学生严格要求,新条款则修改成“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与此前公布的新规范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公布的版本基本构架相同,但在一些词语使用方面进行了微调。在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款为“敬业奉献”,而正式版中,改回到1997年版的“爱岗敬业”。“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也被改为更为简练的“勤恳敬业”。而第三条款将“热爱学生”改为“关爱学生”,一字之差感觉更人性,更具亲情味。第四条款中的“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则被“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所取代。

2、“保护学生安全”首次纳入新规。

此次修订是根据教育和教师工作的新形势作出的更加科学和有针对性的修订。是根据教育和教师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在前期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值得一提的是,“保护学生安全”被首次写入了新规范第三条关爱学生中。写入该内容是在明确“保护学生安全”是教师应遵守的职业精神。

3、明确抵制有偿家教现象。

有偿家教的恶果很明显:一是导致教师“拜金主义”,二是影响正常教学进行。此次修订的条款更加清晰和简洁,在具体内容上也得到了充实。“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责之便牟取私利”、“不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惟一标准”,也首次明确列入其中。

4、“终身学习”被单独提出。

作为一名教师,只具备与教学相关的专业知识已远远不够。社会发现这么快,几乎所有人都需要不断学习。更何况是教师这种特殊行业。所以在新规范中,“终身学习”被单独提出。

教育法规基础知识

 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

1、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2、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①执教主体的特定性;②执教依据的专门性;③执教性质的特殊性;④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①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②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③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3、当代教育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或简述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义务)答:当代教师依法执教是因为: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②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③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④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⑤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4、简述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哪几部?答: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①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②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④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⑤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⑥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⑦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5、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颁布实施至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

6、“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区别:依法执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教育法律基本知识

1、狭义的教育法,是特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订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在我国它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最高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教育法的特点:①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这是从教育法所具有规范性角度来探讨的;②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国家意志性的角度探讨)国家能过法定程序采取制定或认可两种方式确定的行为规范才能成为法。③教育法是统治阶段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鲜明的阶级性角度)④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特殊的强制性角度)⑤教育法是教育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遵循的客观规律性的角度)

3、教育法的体现的统治阶段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段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复定的。

4、教育法的基本原则:①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②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③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原则;④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原则;⑤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

5、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体现受教育机会一律平等。教育机会平等表现三个方面:起点上(入学上)的平等、过程上(就学过程)的平等和终点上(学业成就上)。

6、教育法的作用: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教育作用;④预测作用;⑤强制作用;⑥奖励作用。

7、教育法律规则的结构三要素:假定、处理、法律后果。

8、教育法律规则的类别:三个类别,分别是①按照教育法律规则调整方式的不同划分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②按照教育法律规则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划分,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③按照教育法律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划分,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9、判定是不是教育法律关系标准:如师生是,朋友不是。教育法是教育法律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

10、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客观。

11、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必须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少数情况下至少也应具备权利能力。

12、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3、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为:①公民;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③国家机关;④利益共同体;⑤国家。

14、权利和义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也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

15、教育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为:①物;②行为及其后果;③精神产品。

16、教育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它主要两种形态:一是教育法律事件,二是教育法律行为。

17、教育法律的本质复定着教育法律的形式。

18、列举或简述我国教育法律形式的类别:①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②教育法律;③教育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教育法律;⑤教育规章;⑥国际教育条例、协议。

19、简述判断和确定教育法律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原则:①下位法服从上位法;②特殊法优于一般法;③后定法优于前定法;④特定程序法律优于一般程序法律;⑤被授权机关的立法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的立法。

20、9部教育法颁布7倍,目前《社会教育法》和《教育投入法》未颁布。

教育法的产生与发展

1、教育法国外最早产生(或最先)奴隶社会。

2、德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义务教育令的国家。

3、奠定英国教育发展基础是:1944年的《巴特勒法案》,它确立英国从高等教育,中等教育一直到继续教育的公共教育体系。

4、法国:1883年《基佐法案》。

5、日本:明治维新。

6、国外现代教育法四个特点:①教育观的法治化;②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义务教育法;③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和逐步完善;④教育发达国家竞相进行新的教育立法。

7、1982年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8、判断是哪一个国家时间:20世纪80—90①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②1989年法国《教育指导法》;③日本1990年《终生学习振兴法》;④1992年俄罗斯《教育法》;⑤1994年美国《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法》。

9、1902年,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钦定学堂章程》——是近代中国的第一个教育法规,但未实施。1903年清政府颁布《秦定学堂章程》(又称癸卯学制)——标志着中国近代国民教育制度的建立。1906年,清政府颁行《强迫教育章程》要求广设幼学所,幼童至7岁须令入学,幼童及7岁不入学者,罪其父母。这是我国近代第一个强迫教育法令。

10、1951年10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规定》,这是建国后颁布的第一个重要的教育行政法规。

11、影响教育法产生与发展主要原因:①教育和法律两种社会现象职能的交互作用是推动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前提;②教育权的社会化、国家化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原因;③科技的发展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直接动因;④现代教育普及化和大众化,现代国家法治化等也是影响教育产生与发展的因素。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

1、教育政策具体表现形式:①党的政策文件;②国家的政策文件;③党和国家机关联合制订发布的文件。

2、教育政策的特点:①政策性;②可行性;③原则性;④权威性;⑤移定性。

3、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①两者的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②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③两者调整的范围、实施的方式不同;④两者的稳定程度不同。

4、教育法以教育政策为指导。

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

1、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属于“一元多级”。

2、简述立法的程序:①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②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③教育法律案的通地;④教育法律的公布。

3、享有教育法律议案、提案权的主体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或30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等。

4、在我国,法律案通过的法定多数是全体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宪法的修改则需要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5、教育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具体适用教育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

6、简述教育执法的特点:①从实施方式和活动性质目的地,教育执法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适用教育法律的专门活动。②从执法主体看,教育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适用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③从执法依据和执法后果看,教育执法是使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特定法律后果的活动。④从执法要求看,教育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定程序 进行的活动。⑤从执法对象看,教育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以教育法律规范使用特定对象的活动。

7、教育执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8、教育执法的基本原则:①行政合法性原则;②行政合理性原则;③责任行政原则。

9、行政行为有无裁量自为标准:分为羁束性行为和自由裁量性行为。

10、教育执法的形式:①教育行政措施;②教育行政处罚;③教育行政强制执行;④教育行政救济。

11、原国家教委1998年3月6日颁布了《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12、教育司法:在法院内部,专门设立教育司法专门机构有三种:①教育巡回法庭(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②教育法庭(吉林四平、湖南张家界);③涉教案件领导小组(吉林白山市)。

13、所有国家机关、所有政党、所有组织、所有公民都有遵守教育法的义务,而不能仅仅认为教育守法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校长、教师和学生的事。

14、构成教育违法行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①教育违法行为的客体;②教育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③教育违法行为的主体;④教育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15、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根据违法作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

16、根据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可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17、依据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尺度不同,可分为语法解释、逻辑、历史、系统和字面解释、扩充、限制。

18、简述教育法律监督的种类:①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②行政机关的监督;③司法机关的监督;④社会监督;⑤党的监督。

19、权务机关的监督居于主导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

1、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教师是专业人员。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

2、教师身份的规定:公务员、雇员、公务员兼雇员三种类型(日本、法国→公立英、美公立教师兼有公务员和雇员双重身份)

3、简述我国教师基本权利: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②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④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⑤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⑥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4、简述教师应当履行义务: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③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动,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5、教师资格条件:①必须是中国公民;②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③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④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⑤教师的身体状况也应符合有关规定。

6、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7、教师考核的内容:①政治思想;②业务水平;③工作态度;④工作成绩。

8、教师考核的原则:①客观性原则;②公正性原则;③准确性原则。

教师与其他主要教育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1、教育行政机关法律地位特征:①相对独立性;②专门性;③地域性。

2、教育行政机关属于哪类法人?机关法人(企业、机关、事业、社团共四种法人,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

3、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①教育行政法律关系;②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4、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评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容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它包括学制系统内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5、简述学校法律地位的主要特点:①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②依法自主办学;③享有法人财产权;④具有公益性质。

6、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必须具备: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学校只要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成为法人的四个条件,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就能取得法人资格,其法人资格也同时得到主管部门的依法确认。

8、简述学校九项权利: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③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收;⑥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⑦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简述学校六项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③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④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⑤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⑥依法接受监督。

10、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到底属于什么关系?有二类:①任命制下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②聘任制下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11、教师聘任制的形式:①招聘;②续聘;③解聘;④辞聘。

12、简述我国现行教育基本法学生权利:①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和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③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④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⑤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权利。

13、国家奖学金制度及经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研究复定,自2002年起在全国普遍高校中首次设立的。

14、什么叫学位证书?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学术水平的一种凭证。

1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这是公民的申诉权和诉讼权在学生身上的具体体现。

16、列举学生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④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

17、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①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与学生形成的管理关 系;②在履行教育职务过程中与学生形成的平等关系。

教师常用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1、教育法律救济与“救济”判断。

2、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意义:①有利于确保和实现宪法的公民的诉权和受救济权;②有利于切实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③有利于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④有利于加强和完善教育法制建设。

3、教育法律救济的渠道:①诉讼渠道;②行政渠道;③其他渠道。

4、教育申诉制度具有什么特点:①申诉的主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②申诉的受理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党的纪检委、监察部门,权力机关以及上一级行政机关等;③申诉的目的旨在使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

5、诉论意义的申诉三个特点:①行政诉讼申诉;②民事诉讼中的申诉;③刑事诉讼中申诉。

6、教师申诉的管辖:①隶属管辖;②地域管辖;③选择管辖;④移送管辖;⑤指定管辖。

7、教师申诉程序包括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

8、教师提出申诉必须符合三个条件:①符合法定申诉范围;②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③以法定形式提出。教师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9、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逾期未做处理或者久拖不复的,若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0、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申诉人,主要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略者害的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11、被申诉人:受教育者申诉制度中的被申诉人一般包括受教育者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

12、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是教育行政建设的前提。

13、相对人向主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0日内提出法律、法规中有规定的除处。

1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复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处。

15、教育行政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16、教育行政诉讼主管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17、关于起诉的期限,按照《行政

诉讼法》的规定:对于须经复议的 行政案件,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18、教育行政赔偿制度特点:①行政侵权主体恒定;②行政侵权行为特定;③行政赔偿主体惟一;④行政赔偿程序法定。

19、简答教育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①损害事实存在;②职务行为主体确定;③职务行为违法;④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20、赔偿义务机关经过审查确认行政赔偿申请符合赔偿条件后,应即与请求人进行协商。双方就赔偿问题意见达成统一后,应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赔偿协议书”,对照赔偿方式、金额、履行的期限等做出规定,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赔偿协议书之规定给予赔偿。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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