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来的正义非正义_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05:08:2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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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的观点:

1.从文字概念上讲,迟来的正义若不是正义,就会陷入白马非马的逻辑错误。

2.从正义的本质上来讲,正义本身包含两个含义:1.做自己分内的事。(此点,亚里士多德,罗尔斯,苏格拉底等人均有论述)2.纠正的正义,纠正的正义包括补偿的正义和惩罚的正义,即对不义的直接惩罚,对邪恶的报复,对收到损害的补偿。从这个角度讲纠正的正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本身就具有事后性和补偿性,如果不承认其为正义,则补偿和惩罚的意义就没有了.(来源于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人类最原始,最朴素的感情)。

3.从个人为权利斗争的角度看,耶林认为,权利遭受侵犯后,如果不能去抗争,无异于自贬人格,无异于精神自杀。小到个人,大到国家都是这个道理。“国家可以为了一平方公里的土地进行开战,如果单纯就从利益的角度来权衡的话,那是不足够的,战争所带来的生灵涂炭以及给百姓带来的种种破坏绝不是一平方公里的土地可以抵价的,但是,我们仍然会为了我们自身的主权和尊严去抵抗。” 如果追求这种斗争不是正义,其不是让法律消亡,法律的信仰也将不复存在。例如,在八年抗涨之后,我国取得了侵华战争的胜利,我们说,这场正义迟来了,但仅仅是因为我们的仗打了八年,就可以否认这是中华民族的正义之战,否认战争结果之正义呢?

反方的观点:

1.(从本句的出处讲)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为西方法谚语,“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是从权利救济的时效角度来说的,虽然权利的补救具有事后性,救济性,但权利的恢复和补偿必须以时效作为基础。身遭迫害已是不公,若为此还要受累年诉讼之累,冤屈才得昭雪,无异于对于受害者的二次伤害。一个迟到的高等入学通知对一个曾经渴望上学而又辍学的学生来说是没有现实价值了,徒添被误学子烦恼和惋惜而已。一个被错判的囚徒,面对一张恢复自由的改判通知,那种痛楚和悲怜是无言已尽的。时过境迁,受伤害的人即使得到所谓的补偿,于世亦无异。所以,“以血还血,以牙还牙”,“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表现了人们对于正义的即时需求。而非仅仅是对于同台复仇的生物情感。”

2.(从正义的本质讲)从正义的本质来看,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构成人类生活基本的条件。对方显然采用功利主义的观点:“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所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正确的组织的,”,然而,这也是现代正义观所批判的(罗尔斯),这种观点追求的观点无视弱者,追求总体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忽视了人之为人的尊严,差别和追求。按照对方观点,正义确实可以无所谓时效,因为,即时迟来,善亦弘扬,恶亦被压制。社会成本从善恶的角度看似乎并没有太大减少,但是,这种冷眼旁观的正义的伸张,却是对遭受不幸之人尊严的最大不尊重。现代社会的正义观,以罗尔斯为代表,认为,“保证公民自由的前提下,要承认人与人之间的差别,社会制度的设计只要能给最少受惠的成员带来补偿就是正义的”,换言之,人不能成为手段,要成为被关怀的最终目的。仅仅追求事后的惩恶扬善而忘记时效,其实就是将对人的惩罚作为维护社会成本的手段,却没有对受伤害人的关怀。正义的本质中就包含了即时救济的意思,因为只有这样,受伤害的人才能有可能真正得到补偿。

3.(反驳对方第三点),换言之,在今天这个辩题下,我们讨论的不是要不要为权利斗争,要不要伸张昭雪的问题,(因为正义的要求,要求对非正义行为进行惩罚和对受伤害人的补偿),而是肯定了要对权利进行维护,一定要保护弱者的前提下,该不该及时进行保护的问题。这是一种时效性的价值追求,是一个应然问题。如果对方辩友承认,正义要及时得以伸张的话,就真正的明白了辩题的意义。对方的所有煽动性言论,都仅是在混

淆争论点,没有对其“迟来”做对于积极追求的解释,一切都是徒劳的。在抗日侵华战争的时候,中华民族从一开始就奋起反抗,从一开始就积极追求着打到侵略者,是对及时正义的积极追求,所以是正义的。只不过,战争的客观规律导致了时间的拖长。就如诉讼的用时来讲,一般是几个月到几年,是制度的设计,在本题语境下,应当是讨论诉讼制度是不是该缩短,或者对冤狱的审判该不该及时纠正的问题,而不是讨论,经过几个月的诉讼的来的权利斗争的结果是不是正义的问题。一个应然的价值追求,才是这个辩题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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