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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社团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社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在共青团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委员会的指导下成立,在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和各个学生社团之间起桥梁作用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理事会宗旨:以促进院社联与各学生社团和各学生社团之间交流,加强院社联与各学生社团和各学生社团之间合作,为丰富校园社团活动,作出不懈努力。
第三条
理事会的地位:在院学生社团联合委员会下的、独立的、共同参与学生社团管理的学生组织。
第四条
理事会的一切活动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在校规校纪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理事会成员的组成:
1、主席一名(由院社联主席担任);
2、副主席二人(由专业协会负责人一名、非专业协会负责人一名担当);
3、秘书长一人(由院社联秘书长担任);
4、理事十人(由院社联成员四名,专业协会成员三名、非专业成员三名)组成。
第六条
理事会成员的产生:在院团委的指导下,根据院社联相关规章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选举产生。
第七条
理事会成员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年。第八条
理事会成员的资格:
1、没有违反法纪校规的行为,没有受过相应处分;
2、成绩优良,主干课程没有不及格现象;
3、具有丰富的社团工作经验的社团主要成员或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职能部门负责人;
4、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理事会成员的职能:
1、理事会主席职能:全面负责理事会内部工作和对外联系,统筹管理理事会工作,并对各项工作做整体筹划;
2、理事会副主席职能:辅助理事会主席的各项工作,协调各理事会成员工作,与理事保持密切联系,向理事会主席汇报各理事思想、工作动态,积极向理事会主席提出意见建议;
3、理事会理事职能:认真完成理事会的工作和任务,保证各项工作的落实和开展,积极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条
当理事不足规定人数时,可由理事会主席、副主席提名,全体理事会成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三章
权
利
第十一条
表决权:
1、对列入会议的各项议案包括对确定的候选人表示赞成或者反对或者弃权的一种决定的权利;
2、秘书长在任何情况下不具备表决权。
第十二条
参与权:
1、参与院社联常委会会议讨论的权利;
2、参与院社联和各社团大型活动策划的讨论的权利;
3、参与院社联和各社团举办的各项活动;
4、参与修订理事会章程。
第十三条
监督权:
1、对院社联和各社团财务进行监督的权利;
2、对优秀社团评比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四条
提出议案权:对理事大会提出议案的权利。
第四章
义
务
第十五条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遵守本章程。第十六条
监督本章程实施。
第十七条
维护理事会形象,执行本章程的各项条款。第十八条
积极参加理事会活动,热情参与社团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的实施,对社团发展方向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十九条
谏言沟通,在院社联和各社团之间起到桥梁的作用。
第二十条
向各社团传达院社联的规章制度、理事会的决议,通知并督促各社团遵守、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扩大社团的影响力,并在力所能及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围内帮助学生社团又好又快发展。
积极为院社联和各社团的发展献计献策。
第五章
理事大会
理事大会的举行:理事大会需有二分之一或者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学年需举行四次或者以上的理事大会。
理事大会的议案:
1、列入理事大会的各项议案需在理事大会通知召开下达时同时下达;
2、对于临时提出的议案,需要在会议开始前提出,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一或者以上成员同意后,并列入该次会议的议案。
因故不能参与会议的理事必须向理事会主席说明原因,在理事会主席同意下请假。不能寻找代理人代理其出席会议。
理事大会的召开:
1、理事大会召开需在两个工作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2、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一日内召开临时理事会:
① 理事会主席认为有必要时;
② 遇紧急重大事项,半数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理事大会的会议记录:
1、会议记录由秘书长作记录及整理,并在会议结束的三个工作日内整理完毕,由出席会议的所有理事在记录上签字,方能生效;
2、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3、理事大会会议记录作为理事会档案由院社联秘书处负责保存。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会议召集人姓名;
2、出席理事的姓名;
3、会议议案;
4、理事发言要点;
5、理事会形成的决议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根据院社联或各社团未来的发展情况,经理事会一致同意可以对本章程的个别或者全部条款进行删除或者补充说明,对本章程未能完善的部分进行增加相应的条款,新的章程条款生效时旧章程条款即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学生社团理事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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