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1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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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11-2
4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本条所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二、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09-11-6 13:27:36
据2004年2月5日下发的财税[2004]28号文件规定:对“三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山东、河南)的供热企业,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对供热企业的生产用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生产占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在文件执行过程中,有一些问题有待明确,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的请示给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0号),对供热企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问题做出了进一步明确。主要内容包括:
一、界定“供热企业”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供热企业”,是指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这里应注意的是,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供热企业不包括热力生产企业,这与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中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是不同的。
二、对“生产用房”和“生产占地”做出了界定
对于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生产用房”和“生产占地”,是指上述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这里强调只有向居民供热的生产用房和生产占地才享受免税政策,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或兼营供热的企业则应按向居民供热收入所占的比例来确定享受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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