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实施细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
苏州市“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
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按照《就业促进法》、国家和省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要求,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创建创业型城市部署和我市实际,就积极创建创业型城市,进一步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定指导思想,明确目标任务
(一)提高思想认识。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也是激发经济活力、培育创新精神、实现富民战略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以培育创业主体、拓展创业空间、加强创业服务、弘扬创业文化为重点,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创业环境,激发创业活力,鼓励和扶持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自主创业,并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确立指导思想。我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指导思想是:创业文化建设与创业政策扶持并重、创业促就业与创业促发展并重、生存型创业与机会型创业并重、扩大创业数量与提高创业质量并重、培育本土市民创业与引进创业人才并重、重点扶持与政策普惠并重。
(三)明确目标任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确定创建工作时间为两年,即2009年──2010年。2011年通过国家和省的创建评估,正式进入国家创业型城市行列。在两年内全市促进2.3万人实现创业,带动16万人实现就业,创业培训人数不少于1万人。全市创业服务、创业培训和自主创业等参与创业活动的人数占城乡劳动者的比例居全国领先水平,使全市个体私营经济新登记开户数有较大幅度增加,私营企业每年净增1万户左右。创业带动就业达到 1:7 左右,使全市个体私营经济新增从业人数大幅增加。其他各项创建指标达到全国领先水平。通过创建活动,切实形成良好的创业氛围和创业文化,使苏州成为创新创业的首选地 之一。
二、放宽准入领域,降低初创成本
(四)优化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按照非禁即可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对国家重点项目可实行预备期登记。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有关部门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尤其是对大学生、妇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民创业,要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投资设立除一人有限公司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可分期出资,首期出资额为注册资本的20%,最低可为3万元人民币,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五)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实施“低成本”创业扶持。初创期创业组织除可享受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创业孵化基地(园)房租补贴等政策扶持外,对吸纳本市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对符合进入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条件的创业人员,在孵化基地(园)之外自行解决经营场所的,经认定也可适当予以租金补贴。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初创期创业组织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本市高校毕业生从事农业创业的,可根据吸纳就业及缴纳社保情况,在创业引导性资金中给予一定的专项补贴。(责任部门:各创业孵化基地(园)主管部门及各高校,市劳动保障、人事、财政、农办)
三、拓宽创业空间,扶持孵化基地
(六)增加经营场所的用地供给。在符合苏州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老新村改造规划要结合区域公共服务设施总体布局,预留一定比例的公共设施用地,由社区统一管理,用于社区自主创业。在符合苏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自主创业并积极吸纳就业的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供给方面给予重点扶持。(责任部门:市国土局、规划局、房管局)
(七)放宽创业场所要求。创业者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经营场所登记注册的,在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书面同意后,可凭房产证(或租赁备案证明)办理。各级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一定比例的摊位优先租赁给初次创业者,并在租赁费、管理费收取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责任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市工商局、房管局)
(八)拓宽农民创业经营场所和范围。在确保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农民经批准后可以宅基地房屋自营开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小型商业零售、“农家乐”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以宅基地房屋自营等活动,要突出充分保护农民利益,在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实施,但不得将房屋翻建、扩建和违法搭建。加快培育农产品经纪人,扩大农民创业渠道。(责任部门:市国土局、工商局、农办)
(九)扶持发展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园)。支持发展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园),有条件的高校要积极开发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园。要鼓励利用社会资源因地制宜创建创业孵化基地(园),对闲置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支持改建为创业孵化基地(园),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园)要为进入园内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服务、租金优惠等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园)要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力争到2010年底前,乡镇和街道至少建成1个规范标准化的创业示范基地;在此基础上,全市组织认定一批市级“一镇一品”创业示范基地。按照加快创新型经济转型,经济结构“调高调优调强”的基本取向,以及建设以现代经济为特征的高端产业城市和开放创新的先行区的要求,加强高新技术园区、科技园区、创业园区等创新载体的建设,落实好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抵扣等扶持政策。通过兴建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或者在创业孵化基地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营场地,支持残疾人入驻创业。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或者残疾人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在享受市民创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各级残联再给予适当的特惠政策。(责任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市发改委、科技局、教育局和各高校、劳动保障局、国土局、市残联)
四、扩大优惠群体,落实税收减免
(十)落实扶持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创业者所办企业的类型或自谋职业的实际情况,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收手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经过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适应城乡失业人员创业就业的社区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地税局)
(十一)落实农民创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 5000 元;按次纳税的营业额起征点为每次(日)100 元。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规定列举产品可享受)、农机,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农民从专业合作社取得的盈余返还,为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得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地税局)
(十二)落实各项创业园和科技类创业企业的优惠政策。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认定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生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上述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等属于备案类的减免
税事项按备案类减免税办理相关手续,不再按报批类减免税办理)。至2010年12月31日,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规定经省有关部门联合评审并认定后,持相关证明文件,其从事离岸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自2009年1月1日起,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政策,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 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三)鼓励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和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按照新开办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地税局)
五、扩大信贷规模,拓宽担保渠道
(十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要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提高贷款额度,适时降低反担保门槛,将对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进城创业被征地农民和转业军人、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个人创业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并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 10 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合伙经营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 年。借款人提出展期并符合展期条件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贴息采取“以奖代息”方式,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贷款不贴息。(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人民银行)
(十五)鼓励金融机构对创业组织放贷。金融机构加强业务创新,积极探索适合创业组织小额融资需求的信贷服务模式,简化审批手续,优化结算渠道。进一步改进信贷奖惩管理办法,对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分账考核。金融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国家规定,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上上浮三个百分点。社保基金和担保基金存入的金融机构应积极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创造条件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加大对创业的资金支持。完善小额贷款担保运作机制。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并对开展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突出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社区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责任部门:市人民银行、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十六)积极建设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街道(乡镇)、社区(村)要加强贷款初审和贷后服务工作,建立基层一级的贷款审核制度和贷后走访帮扶制度,形成市、县市区、街道和乡镇、社区和村多级小额担保贷款审核、放贷、管理、服务的工作机制。逐步建立适合我市特点的社区信用征集体系、评信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信用社区对小额担保贷款人建立信用档案,逐步实现“一次授信,循环使用”的贷款机制,并通过社区合议制度,帮助信用好、经济困难的家庭抵御创业风险。(责任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市人民银行、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十七)向农民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金融机构要制定适合“三农”特点的融资政策和准入条件,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向创业农民倾斜,提供信贷支持服务。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创业特点的融资方式,开发多种金融产品。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积极支持农民创业和兴办企业。积极发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村镇银行,规范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组织,为农民创业发放小额贷款。对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农民创业项目,要扩大有效抵押方式,予以信贷支持。对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责任部门:市农办、发改委、人民银行、财政局)
六、加强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
(十八)建立系统化的创业教育体系。引导各类高校、普通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创业培训,开设创业辅导课程,有条件的要建设创业模拟实验室。要将创业教育纳入学生职业发展教育教学培养计划,有效落实师资、教学内容、课时,重点加强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的培养。将创业指导作为学生职业发展教育和毕业生就业指导的重要内容,实现创业教育、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的有机结合。(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和各高校、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
(十九)优化创业能力提升模式。创业培训要向高端方面拓展,将职业经理人、高技能人才等列入创业培训内容。巩固创业培训的SYB模式、“专业+创业”知识培训模式,拓展IYB创业提升模式、高端创业及管理人才培训,以及针对在校大学生的“网上创业学院”模式等等。组织大学生创业训练营活动,提高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人数比例。深入实施新一轮“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将人才引进重点进一步向重点产业方向倾斜。(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和各高校、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科技局)
(二十)提升创业培训指导。实施创业师资培训计划,着力培养创业培训师,探索建立创业实务操作的师资库。组织有培训教育能力的各类高校、技职校和民办力量参与创业培训教育,积极发展创业培训师资力量,全市固定的创业培训老师和专家志愿服务团成员要超过200人。进一步强化创业见习,鼓励发展一批经营较为成熟、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作为见习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实践和指导。鼓励有自主创业愿望的残疾人参加创业培训,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做好培训的组织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创业培训体系,开展适合残疾人的 SYB 创业培训。(责任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市残联)
(二十一)完善创业培训机制。扩大免费创业培训范围,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协保人员、低保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纳入免费创业培训对象范围,实现创业培训全覆盖。通过市、县市(区)联动,完成1万名从事微型企业和小企业的“准老板”培训任务。积极发动社会各类优质培训资源,引入行业协会、专家团体等专业力量,开展针对性的创业指导。完善培训质量监督、检查、考核制度,对培训效果进行定期考核评估。(责任部门:市劳动保障局)
七、加大筹资力度,落实补贴措施
(二十二)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体的创业资金筹措机制。各级政府要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建立专门的创业工作资金。两年内市本级与县市(区)二级财政将投入近3亿元,其中市本级财政每年投入7000 万元左右,主要用于创业引导、现代农业、人才开发及科技创业等。全市建立不少于 5000 万元创业引导性资金,市本级不少于1000万元,各市、区不少于400万元。以上投入两年中带动近5亿元的资金,创业资金投入总量达7亿元左右。创业引导性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配套使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开发创业项目、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开展融资服务、帮助开业登记、加强跟踪扶持等创业推动工作项目。进一步扩增小额担保贷款担保资金规模,建立担保资金代偿机制,全市财政担保资金确保 2200 万元规模,其中市本级不少于500万元,各县市不少于200万元,各区不少于 100 万元。财政对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奖励资金向农村延伸。全市各级政府每年用于创业促就业的资金规模占当年财政支出的一定比例,使创建工作有可靠的资金保障。加强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强化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二十三)广泛利用社会资金促进创业。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积极鼓励利用外资和国内社会资本投资创业企业;研究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加强对各部门出台的融资扶持政策的整合与衔接,充分发挥现有各类创业扶持资金的作用,建立起覆盖不同群体、不同阶段、不同行业的创业融资扶持链。在创业筹备阶段,加大“种子资金”的支持力度;在创业起步阶段,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的政策扶持;在创业发展阶段,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加大技术创新基金支持小企业发展的工作力度。特别是一些高端创业项目,要利用创业、风险投资公司的力量解决资金问题,使创业资金利用走上市场化的良性道路,形成政府投入专项资金、市场引入风投资金、政策扶持小额融资、对上争取支持资金的多渠道创业资金投入机制。(责任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发改委、经贸委、外经局、科技局、农办、劳动保障局)
(二十四)实行开业补贴。本市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政策上界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本市低收入纯农户家庭及农村单亲家庭等农村就业困难群体自主创业,以及大学生初次创业的,办理营业执照后,可给予 2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本市城乡“低保”就业困难人员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开展自主创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 倍以内,保留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第7个月退出低保;创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上的,保留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个月,第4个月退出低保。对领取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经残联审核,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最高 5000 元的一次性补助。失业人员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农办、残联、工商局)
(二十五)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对创业培训合格,取得结业证书并成功创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可按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二十六)实行创业见习(实训)补贴。建立青年创业见习(实训)基地。按照企业和青年双方自愿的原则,组织青年进入企业进行实践活动。对进入创业见习(实训)基地的见习青年和带教人员实行补贴,见习学员每人每月按照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50%的标准享受补贴,并为见习学员购买综合性商业保险,对见习基地认真履行带教任务的,按带教见习学员人数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团市委、妇联)
八、优化创业环境,改善服务水平
(二十七)改善行政管理。减免创业行政收费,不得收取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规定的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惩治力度。各级工商部门实施“大学生创业零首付”服务措施,在注册大厅开辟大学生创业咨询热线和“绿色通道”,为大学生“零首付”创业和设立公司、个体户提供跨前指导服务、高效受理服务和全程跟踪服务,主动为其出谋划策,积极协助破解场地等创业瓶颈难题,进一步提升大学生创业效能,优化创业环境。(责任部门: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市法制办、纠风办、减负办、工商局)
(二十八)搭建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各级政府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承担起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责任。整合有关部门信息资源,开通创业信息公共服务网,发布国家、省和市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开展创业培训、实训、模拟运作、孵化培育等公共服务,并鼓励和引入民间和社会力量组织专门的创业指导机构,为创业者提供法律、投资、财会等专业服务。(责任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市劳动保障局、发改委、经贸委、工商局)
(二十九)完善创业市场导向信息发布机制。结合本市产业发展定位,进一步细化对产业和主要行业的分类指导,修订发布《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适时开展市民创业状况调查,公布本市创业状况和创业市场动态信息。各有关部门要制作一套创业办事规范流程和创业者指导手册,向创业者免费发放,并通过互联网,方便创业者查询。(责任部门:市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局、工商局、统计局、劳动保障局)
(三十)扶持发展创业指导志愿团队和创业者行业自律组织。
积极组建和扩大由企业家、职业经理人、职业咨询师、行业专家等组成的公益性创业指导志愿团队,有关部门要给予政策指导和资金扶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信息发布、自律协调、指导维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并支持创业者积极参加各自行业的行业组织,以取得帮助和指导。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残疾人创业项目推介和创业品牌培育。(责任部门:市文明办、劳动保障局、教育局、民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联、财政、人民银行、残联)
九、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社会合力
(三十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由市委宣传部、农办、劳动保障、人事、发改委、经贸委、科技、教育、文广新、财政、人民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加、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重点加强对创业工作的研究和协调,协作推进和落实各项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扶持政策。将创业资金的投入、创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创业服务的质量、创业带动就业的效果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主要指标,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的范围,对创业工作进度进行目标考核,定期通报情况。要开展创建创业型街道、社区和创业型乡镇及行政村活动。(责任部门:各级人民政府)
(三十二)建设苏州特点的创业文化。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结合苏州市民文化实际,深入做好创业宣传工作。积极宣传各项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积极策划开展具有苏州特点的各类创业主题活动,大力表彰和宣传苏州本土创业典型,弘扬创业精神,激发创业热情,建设创业文化,真正形成政府鼓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市民积极创业的良好氛围。(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劳动保障局、教育局、文广新、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工商联)
(三十三)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合力。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开展创业服务、营造舆论氛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创业的合力。
本意见所称的创业,是指劳动者通过自筹资金、自找项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创办和联合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一种经济活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措施,确保本意见落到实处。
农口企业税收政策一、种植养殖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7]187号转发财税字[1997]49号)......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所得税属中央与地方共管两种(一)所得税率优惠。按新的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认定的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未按新办法认定的企......
拟上市企业税收政策宣讲会热点问答1、你好!我想请问下地税局,登记房产信息时实地占地面积登记有误以致企业多交城镇土地使用税,请问更正房产信息后可以申请退还多交的税吗?谢谢......
设立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清算清算程序资产处置清算涉税偿还债务剩余分配企业清算税收政策解析案例:甲公司由A公司、张先生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A出资600万元,占60%;张......
大学生自主创业对税收政策的相关问题1、自主创业减免征税包括哪些方面?减免哪些方面的税收?2、要取得税收减免,要到什么部门申请?3、09年以前毕业的大学生能享受创业减免税收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