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采购实施细则(修订)(推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浙江师范大学教务系统”。
浙江师范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采购
实施细则(修订)
[日期:2014-03-28]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为 加强学校基建、修缮工程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的采购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浙江省招投标条例》、《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等学校小额采购管理 的通知》、《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省属高校小额维修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浙江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采购范围
(一)基建工程项目的采购是指学校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等项目的采购。项目前期审批和后期验收需要向相关部门交纳的规费不在此实施细则范围内。
(二)修缮工程项目的采购是指学校水、电、气(汽)管网改、扩建及维修,道路修建改造,教学、科研、行政办公、教工学生宿舍等所有建筑物的修缮改建,校园环境建设等项目,以及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的采购。
二、采购方法
(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采购主要有省招标投标交易中心集中采购、省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学校定点采购与学校分散采购五种形式。
(二)省招标投标交易中心集中采购、省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的采购,以及按规定必须在省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和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的采购。
(三)学校集中采购是指省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和省政府集中采购之外,工程施工、工
程服务和设备材料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由采购中心统一组织的采购。采购的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等。
(四)学校定点采购是指省招标交易中心、省政府集中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之外,工程施工、服务和设备材料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10万元人民币以下,由采购中心对定点入围单位和学校后勤集团进行询价,按最低价法确定供应商的采购。
(五)学校分散采购是指工程施工、服务和设备材料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采购。采购的方式主要有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市场询价等。
三、学校集中采购程序
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财务状况,编制工程项目的立项计划,明确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向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采购申请。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编制采购任务书,明确采购方式。采购中心根据采购管理办公室明确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具体办法如下:
(一)公开招标采购
1.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要求,提出供应商的资质等级要求,提供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明确工程项目的技术参数和方案。委托2家不同的单位编制工程预算草案,其中至少1家为校外具备专业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
2.采购中心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明确的技术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并送项目管理部门和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预算项目还须报财政厅项目审计处审计。
3.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发布媒体《浙江政府采购网》或采购中心网站等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征集供应商。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时间不少于20天。
4.采购中心发放招标文件。项目复杂需要进行技术答疑的,由项目管理部门会同使用单位、设计单位、投标人等进行答疑。若设计方案、技术参数有变更,项目管理部门
书面提出更正方案,采购中心确认后,发布招标澄清、更正公告,同时将变更内容列入招标文件。
5.采购中心将《浙江师范大学采购中心采购任务安排通知书》和招标文件递交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管理办公室确定并通知评标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参加评标工作,评标专家中技术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校外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专家在金华市基建专家库和学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采购中心组织评标活动,并记录整个评标过程。评标组长由评标专家担任,并负责填写《评标报告表》,评标小组按照《浙江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程序、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7.采购中心发布预中标公告,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二)谈判采购
谈判采购分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谈判两种。
1.项目管理部门提出谈判采购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要求,提出供应商的资质等级要求,提供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明确工程项目的技术参数和方案。委托2家不同的单位编制工程预算草案,其中至少1家为校外具备专业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
2.采购管理办公室向财政厅申请谈判方式。采购中心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明确的技术方案编制谈判文件,送项目管理部门和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
3.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发布媒体《浙江政府采购网》或采购中心网站等媒体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或与单一来源供应商进行联系,把谈判的项目方案通知供应商。
4.采购中心发放谈判文件。项目复杂需要进行技术答疑的,由项目管理部门会同使用单位、参与谈判人等进行答疑。若设计方案、技术参数有变更,项目管理部门书面提出更正方案,采购中心确认后,发布相关变更信息,同时将变更内容列入谈判文件。
5.采购中心将《浙江师范大学采购中心采购任务安排通知书》递交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管理办公室确定并通知谈判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参加谈判工作。
6.采购中心组织谈判工作,并记录整个谈判过程。谈判小组组长由谈判专家担任,并负责填写《竞争性(单一来源)谈判报告表》。谈判小组按照《浙江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及谈判文件中规定的程序、办法,确定预成交供应商。
7.采购中心公示谈判结果,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学校定点采购程序
(一)采购中心按照公开招标程序确定不少于2家定点入围单位,每次招标确定的定点入围单位服务期限不超过3年。
(二)项目管理部门提出谈判采购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要求,委托2家不同的单位编制工程预算草案,然后给采购中心提供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明确工程项目的技术参数和方案。
(三)采购中心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明确的技术方案编制询价文件,并送项目管理部门和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
(四)采购中心将询价文件发给定点供应商和学校后勤集团进行报价,给予报价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五)采购中心将《浙江师范大学采购中心采购任务安排通知书》递交采购管理办公室,通知项目管理部门、监察处、使用单位参加。
(六)采购中心主持询价,并记录整个询价过程。询价以最低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学校分散采购程序
(一)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立项计划,负责编制工程预算,组成2人以上的采购小组,按照分散采购相关规定,对定点单位和后勤集团通过谈判或询价确定供应商。
(二)项目管理部门完成采购工作后,需登陆“浙江师范大学分散采购公示系统”填写有关资料,由采购中心进行网上公示3天以上,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分散采购的报销: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部门凭经采购中心审核的《浙江
师范大学分散采购记录表》,经采购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六、合同签订和合同变更
(一)合同的签订和变更,按照《浙江师范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合同变更的金额范围,按照《浙江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中标(或成交)单位在合同签订之前,需向学校计财处交纳工程项目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以确保提供良好的服务。在签订重大工程建设合同时,项目管理部门要与施工单位签订《廉政协议书》,以相互制约,共同遵守。
(三)合同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的,项目管理部门必须以文字形式说明变更理由、变更概况及工程变更引起的经费的调增、调减,填写《浙江师范大学合同变更审签单》(可从采购中心网站下载),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方可变更。
七、项目验收
(一)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有隐蔽工程的,在工程隐蔽前,项目管理部门和监理单位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二)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成立工程验收小组,组织验收工作。监察处、使用单位参与验收工作。
八、工程款项结算
(一)工程款项的支付应该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的比例严格控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
(二)小额工程原则上不预付工程款或工程进度款,特殊情况经学校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工作小组同意,支付额度不超过实际进度款。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工程审定价结算工程款,最高至工程总价的95%,其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支付,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退还事宜。
(四)采购中心凭项目管理部门的工程验收合格单,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还事宜。
九、附则
(一)成立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工作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监察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园建设管理处、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工作小组在学校采购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工程、修缮工程的采购工作。
(二)凡参加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采购的人员,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采购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严守机密。不得利用职权影响和干涉工程项目的采购工作,不得收受贿赂。
(三)确定为定点的供应商和学校后勤集团应严格按照有关项目的技术、方案要求施工,项目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好有关监督工作,对于违反有关规定、施工质量较差的施工单位,经学校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工作小组讨论决定可以取消其定点资格。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浙江师范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采购实施细则》(浙师〔2009〕30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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