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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焦作市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协调机制的意见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建立焦作市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协调机制的意见
焦国土资〔2009〕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分局):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有效遏制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O3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监察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协调机制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8〕100号)规定,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共同研究,决定在全市建立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协调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职责和任务主要是总结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情况和协调解决国土资源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联席会议就以下事项进行研究和协调:
1.各部门通报各自依职权办理的涉及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总体情况,分析发案特点和趋势,并可以就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提出下一步的工作建议;
2.研究解决在相互协作和案件移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探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解决疑难问题;
4.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中的其他问题。
市国土资源局为联席会议的牵头部门和召集人,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集一次,特殊情况下,经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议,可临时召集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召集人负责联系和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议召开的,应提前3日通知召集人,召集人必须按成员单位要求联系和组织。召集人应在召开联席会议10日前书面通知各成员单位参加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
5.联席会议参加人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具体承办部门负责人(庭长、处长、队长、科长)、联络员。
二、建立联络员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负责协调机制的日常事务,加强工作联系。联络员履行如下职责:
1.根据工作需要和单位领导安排,加强与其他单位联络员的沟通和联系;
2.负责联系本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协作及案件移送工作;
3.具体负责信息通报工作;
4.就本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向其他部门及时进行咨询;
5.负责组织研究、答复其他部门咨询的问题;
6.参加联席会议。
三、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每月10日前,各成员单位应将本单位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情况向其他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1.国土资源部门通报本部门受理、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以及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
2.监察机关通报本部门涉及国土资源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
3.市人民检察院通报涉及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立案、批准或决定逮捕和起诉的情况;
4.人民法院通报审判国土资源犯罪案件、国土资源行政诉讼案件办理的情况,审查和执行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情况,接受或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情况;
5.公安机关通报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送接收的情况及立案查处的情况;
6.各单位之间通报新颁布施行的与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
7.各单位认为有必要通报的其他事项。
四、加强配合,联合执法
1.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国土资源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都可以根据案情提请其他成员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各自的职权单独或共同立案调查。调查结束后,根据各自职权依法作出处理。
2.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时,认为可能涉嫌犯罪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通过国土资源部门通报的案件线索,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可以要求提前介入,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市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为立案侦查做好准备,防止犯罪证据灭失。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视情节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人员在调查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认为难以正常执法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2)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强行制止时,发生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执法的。
4.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和监察机关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检查地方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政策的相关情况和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
五、规范案件移送工作
1.国土资源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向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接收。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需要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国土资源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国土资发〔2005〕175号)出具鉴定结论;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鉴定结论。
国土资源部门向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5)其他涉嫌犯罪的相关材料。
2.公安机关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在3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国土资源部门;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国土资源部门。
3.国土资源部门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应先和公安机关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确实无法统一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建议。
4.人民检察院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在3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市国土资源局;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国土资源部门。
5.国土资源部门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送达国土资源部门。
6.人民检察院接到反映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有关举报、控告时,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了解案件情况,必要时可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调阅相关材料。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将有关案件材料移交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中的有关人员已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发出《说明不移送案件理由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收到意见书后,应当在3日内书面说明不移送案件的理由。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国土资源部门不移送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发出《移送案件通知书》,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
7.国土资源部门发现国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规定执行。
8.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所发现的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9.监察机关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土资源部门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进行查处,或者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监察建议。
六、加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执行力度
1.国土资源部门在下达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审查,做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裁定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送达申请执行的国土资源部门和相关当事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并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2.人民法院审查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而国土资源部门未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的,应当告知国土资源部门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告知后不移送的,人民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
3.人民法院依法对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生效处罚决定实施强制执行,应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执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1)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构建和谐社会,化解官民纠纷,加强协调的原则。
(3)涉嫌构成违法犯罪,应当先进行刑事程序原则。
(4)对于国土资源局依法实施的行政管理及合法行政行为,要给予及时有力支持的原则。
4.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并提供必要条件。
5.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工作,确需公安机关配合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维持现场秩序,确保强制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附则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解释。
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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