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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电信业税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邮政电信行业的税收管理,实现邮政电信业税收征管的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参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我局管辖范围内经营邮政电信业务的单位、企业为邮政电信业纳税人。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一)邮政,是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
(1)传递函件或包件,是指传递函件或包件的业务以及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传递函件,是指收寄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的业务;传递包件,是指收寄包裹的业务;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是指出租信箱,对进口函件或包件进行处理、保管逾期包裹、附带货载及其他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
(2)邮汇,是指为汇款人传递汇款凭证并兑取的业务。
(3)报刊发行,是指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杂志的业务。
(4)邮务物品销售,是指邮政部门在提供邮政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与邮政业务相关的各种物品(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的业务。
(5)邮政储蓄,是指邮电部门办理储蓄的业务。
(6)其他邮政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邮政业务。
(二)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
(1)电报是指用电信号传递文字的通信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传递电报、出租电报电路设备、代维修电报电路设备以及电报分送、译报、查阅去报报底或来报回单、抄录去报报底等。
(2)电传(即传真),是指通过电传设备传递原件的通信业务,包括传递资料、图表、相片、真迹等。
(3)电话,是指用电传设备传递语言的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寻呼电话、出租电话电路设备、代维修或出租广播电路、电视信道等业务。
(4)电话机安装,是指为用户安装或移动电话机的业务。
(5)电信物品销售,是指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电信器材、电话等)的业务。
(6)其他电信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电信业务。
(三)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三条 邮政电信业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且按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账簿,并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我局备案。
纳税人应当自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其全部账户。账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第四条 邮政电信业纳税人应向我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修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个人所得税和各类基金。
第五条 邮政电信业地方税收适用税率分别为:
(一)邮政电信业营业税适用“邮政电信”税目,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为7%;县城、镇的为5%;城市、县城、镇以外的为1%,教育费附加3%。
(二)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税率25%;
(三)房产税:依房产原值减除20%后的余值按1.2%申报缴纳;
(四)土地使用税:按相应土地的位置和等级标准分别按现行颁布的土地等级税额执行;
(五)个人所得税按标准扣除后按照3%-45%扣缴;
(六)印花税、车船税等按税法现行规定申报缴纳;
(七)水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地方教育附加等,按有关单位规定的适用征收率代征。
第六条 邮政电信业纳税人支付向其代理商支付的“佣金”应由纳税人直接代征其营业税,佣金适用税目为“服务业-代理业”,税率为5%,并及时将代征税款足额向我局申报缴纳。
第七条 邮政电信业纳税人使用发票的,应向我局提交书面购领申请,经审批后方可领用。领用发票时纳税人应填写《领购发票开户审批表》,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领购发票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在我局审定的数量、种类范围类直接在办税服务厅办理领用。
第八条 邮政电信业纳税人需自印发票的,应当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申明自印发票的名称、种类数量、提供自印发票样式、经我局审核报批后,由指定的印刷企业生产印制。
第九条 被国家税务总局、省、市局以及我局确定为重点税源的邮政电信业的纳税人,应按要求报送重点税源电子报盘及重点税源监控表电子报表,书面向税务主管机关报送财务分析报告,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信息;
2、生产经营情况(主要包括:产量、销量、价格、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利润或亏损,以及和上年度同期的对比情况);
3、资金运行等情况;
4、分税种应缴、已缴、欠缴情况,以及和上年度同期的对比情况;
5、生产经营以及税金实现的前景预测;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邮政电信业为全员全额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重点纳税人,应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向我局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及电子表。
第十一条 对年收入1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管理。邮政电信企业个人年所得达到或超过12万元以上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我局办理纳税申报,并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报送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我局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代扣代缴单位应督促纳税人按其申报,我局应严格为纳税人保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列举部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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