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指导意见(川发改价格【】931号 附件1)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四川省高中学籍号查询”。
附件
四川省公办普通高中 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指导意见
为规范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高中教育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保障全省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定价成本监审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的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12]489号),特制定《四川省公办普通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指导意见》。
一、成本监审的总体思路
针对我省公办普通高中教育收费标准已执行12年、运行成本上升的状况,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在《2013年全省成本调查监审工作要点》(川发改价格[2013]335号)中,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确定了开展公办普通高中教育的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本次监审,按国家七部委逐步规范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费的要求,根据市(州)所属的同类学校高中教育培养成本中由学生家长支出补偿的合理成本平均数,确定全省各类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定价成本,为合理调整公立普通高中教育收费标准提供基本依据。同时,计算出公办普通高中培养一名高中学生所需的全部合理成本。
二、成本监审的对象
本次监审对象为81所公办普通高中。确定成本监审学校,采取样本比例抽取的方法,在现有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中按照具有代表性、普遍性和均衡性原则抽取。代表性是指所选取成本监审的高中既有国家级示范高中、又有省级示范高中和一般高中,既有城市高中、又有农村高中,既有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高中、也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高中、还有贫困地区的高中;普遍性是指全省21个市(州)都要选取成本监审高中;均衡性是指根据各地人均可使用财力,将21个市(州)分为四类地区,每类地区选取各类(国家级示范高中、省级示范高中和一般高中)代表性高中的占比平衡。各市(州)按此原则和省上规定的各类学校所数,选定具体的成本监审高中学校。此外,省成本调查监审局负责对成都市树德中学、三台县第一中学、峨眉山市第一中学和遂宁市第七中学进行成本监审。
三、成本监审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定价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凡与学校教学无关、与家长补偿成本无关的费用支出,一律不能计入定价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符合行业标准和社会公允水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四、成本监审资料申报
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申报的资料,需提供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或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政府部门认定的审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账册。
学校必须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成本报表(详见附件),并对所提供原始凭证及账册、成本报表所填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被监审学校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应提供辖区内所有高中学校的收支情况(用于确定财政补贴平均比例或补贴量)。
五、培养成本与定价成本
高中教育培养成本是指学校培养高中学生的全部合理费用支出,按补偿渠道区分为由财政拨款、社会捐助、其他收入补偿的成本和由学生家长支出补偿的成本。
高中教育定价成本是根据成本监审机构选定的具有代表性的同类高中教育培养成本中,由学生家长支出补偿的成本,按照相关规定调查、测算、审核的平均数确定。
六、成本监审基本步骤
(一)确定高中学校账务管理及核算制度,弄清高中学校的财务会计核算是由学校直接核算还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核算中心核算;学校财务实行的是收付实现制还是权责发生制;学校实行“收支两条线”情况和财政教育经费补助情况。
(二)剥离初中义务教育成本。首先确定该学校初中和高中是否统一核算。如果学校初中义务教育与高中非义务教育财务账目独立,人员和资产管理清晰分离,则义务教育账目不纳入监审范围。如果学校初中义务教育和高中非义务教育财务统一核算,无法准确区分,则按以下两部分核定:
1、固定资产部分:按照初、高中班级教室数量比例分摊教学楼原值;按照高中生与初中生的学生人数比例分摊学生使用公共设施,如实验楼、音乐室、体育场、体育馆和图书馆等。
2、费用部分:按照初、高中学生标准核定人数比例分摊费用,如水费、电费等。
(三)剔除与高中教育培养成本不相关(或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财政补助、财政专项资金(核减投入额或核减折旧额)、科教研究项目耗费和其他无关耗费,形成高中教育培养成本。
(四)对财政拨款中与教育培养成本有关的审核。在一个区域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核算中心管理多个高中学校的,应核查每一所高中学校每年上缴财政的收入数和财 4 政的拨款数。出现以下情况时的处理方法:
1、在两个及以上统一核算的学校中,如果某一学校上缴财政的收入数小于财政的拨款数,其差额为另一学校上缴财政数调配使用,则不视为财政投入数。
2、如果核算中心内所有学校上缴财政总额(含上年上缴结余)小于财政拨付总额,则差额确定为财政投入。财政投入比例=(对所有学校财政拨付总额-所有学校上缴财政总额)÷所有学校上缴财政总额*100%。该比例用以确定此区域内所有高中学校的财政投入情况,并在以后核算中均按此比例扣除财政拨款额。
(五)在监审过程中,首先核定出高中教育培养成本;其次对高中教育培养中的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财务费用调查、测算、审核,核定高中教育定价成本。
七、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的构成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财务费用五部分构成。
(一)人员支出指学校支付给在职教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具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人员支出。
(二)公用支出指学校用于日常行政管理及有关公务活 5 动的费用。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和其他公用支出。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学校支出的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助学金等。不包括以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形式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学校对家庭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不能计入。
(四)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800元以上,使用一年以上、基本保持原物质形态的资产。具体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文体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及声像资料和其他固定资产七大类。固定资产折旧包括:
1、房屋建筑物折旧指历年所置房屋建筑物(包括附属设施)当年应计提的折旧。对在调查期间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房屋建筑物按预(结)工程价计算应提折旧。
2、设备折旧指根据教学和管理需要购置的专用设备(包括教学仪器、仪表、计算机、电教设备、标本、模型等)、文体设备(包括乐器、体育器材、文艺活动用品)、一般设备(包括学生课桌椅、办公用桌椅、通讯设备、医疗器械、办公设备等)、交通运输设备、图书及声像资料应计提的折旧。
3、其他固定资产折旧指除房屋建筑物和设备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不包括文物和陈列品)所计提的折旧。
(五)债务利息支出指学校为筹集教学、基建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债务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等。但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以前发生的相关财务费用应直接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不应计入债务利息支出。债务利息支出集中的,可按5年分摊。
八、不得计入高中培养成本的支出
(一)与正常教学无关的支出;
(二)学生住宿、食堂等支出;
(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
(四)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附属单位支付的补助支出;
(五)各类赞助、罚款和违约金、滞纳金、公益性捐赠支出;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支出等;
(六)学校对家庭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
(七)学校自行组织开展的各种奖励支出,如对考取名校教师、学生的奖励等。
九、定价成本项目及相关审核
(一)高中教育定价成本指在高中教育培养成本中扣除财政拨款、社会捐助和其它收入的年平均生均成本。
(二)标准学生人数指一个年度内该校初中学生或高中学生的分别加权平均数。先分别求出初中和高中标准学生数,再计算出初、高中标准学生数比例。
标准学生数按年初学生总数和年末学生总数加权平均计算,公式为:
标准学生数=(年初学生数×8+年末学生数×4)÷12
(三)在职教职工总数的审核。对学校在职教职工总数的审核应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府办发[2002]46号)规定的定编标准人数,按照本次成本监审的要求核定。即:教职工与学生比,城市为:省级及以上示范校1:12.5,市级示范校1:13.3,一般学校1:14;县镇为:省级及以上示范校1:13,市级示范校1:14.5,一般学校,1:16;农村为:市级示范校1:13.5,一般学校1:17。
在职教职工总数如果突破学校可配教职工标准人数,则按可配教职工标准人数核减相应人员,未突破的不核增。
高中教职工指学校内从事教学、行政管理、教辅工作和后勤工作的人员,包括专任教师、行政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在核定教职工与学生比之前,应扣除与高中教育培养成本无关的人员。外聘教师或专家聘(雇)用人员、临时聘请的讲课人员和在编不在岗的教职工均不计入教职工总数;承担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任务的校办企业人员也不得计入教职工人数。
专任教师:指具有教师资格,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占学校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5%。
行政人员:指专职从事学校行政和教学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
教学辅助人员:指从事教学辅助工作,为教学服务的人员,包括实验、图书管理、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的工作人员。
工勤人员:指从事后勤保障工作的工人和勤杂人员。包括水电维护、校舍维修、安全保卫等工作的人员。不包括校办工厂、农场、食堂支付工资的工作人员。
(四)人员工资审核。教职工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工资(政策规定教师工资高于其他事业人员10%)、教龄工资、绩效工资、津贴等,各学校的教职工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
对各学校教师超过日常法定工作时间工作形成的,在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之外发放的属于在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的各种奖金、补贴、加班工资、各种奖励等,按照工资组成部分的40%核定,超过部分予以核减,不足部分不予核增。该项费用不得计入本项指标外的其他费用项目,不得作为其他项目计算的基数。
年度工资总额=核定的人均工资×核定的在职教职工总数与教学活动无关的人员工资(如宿管老师工资、食堂炊事员工资等)不得计入高中教育定价成本。
(五)社会保障缴费。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应当由学校缴纳的医疗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缴费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确定,计提比例按本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确定。
(六)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不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3%、2%和1.5%核算。超出部分应核减,未达到标准的应核增。
(七)维修(护)费的审核。维修费包括日常修理费和大型修缮。其中:日常修理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核定。大型修缮超过该固定资产原值20%的,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可使用年限分摊计提折旧。
(八)公务接待费支出总额按当年公用支出总额(扣除公务接待费和维修费)的2%控制,超出的应核减,未突破的不核增。
(九)其他公用支出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公用支出总额(扣除招待费和维修费)的15%。超过部分予以核减。
(十)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只计算由学校负担的部分。
(十一)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计算,超出部分予以核减。
(十二)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对实行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学校的大宗材料(物品)和未计入固定资产的其他资本性支出应全额核减后,再按使用年限摊销。
(十三)固定资产折旧的审核。学校应提供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能证明由财政拨款购置或建造的固定资产指标或文件,否则全部视为由财政投入予以剔除。社会捐助的固定资产由学校提供资料认定予以剔除。对于2000年前无法确定原值或无账目记载的建筑物,按照当时修建年份同区域、同类型的建筑物成本造价估算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应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框架结构房屋建筑物50 年,砖混及其他结构房屋建筑物30年,专用设备8年,(其中:计算机5年);文体设备5 年;一般设备5 年;交通工具、图书及音像资料和其他固定资产均按10 年折旧。
(十四)土地使用权费用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土地使用权费用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情况下,均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征用与学生培养无关的土地所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十五)利用学校教学资源从事短期培训、场地租赁等活动的收入,能独立核算的项目按收入净额(指收入扣除直接费用后的余额)冲减总成本;不能独立核算的项目按收入直接冲减总成本;对收取的名校名誉招生费直接冲减总成本。
十、成本合理预期
成本合理预期,由省成本调查监审局在汇总各市(州)上报高中学校监审结论数据的基础上,按照全省高中教育发展“十二.五”规划,对省级及以上示范性高中2013-2014年投入情况和需由家长承担的那部分支出进行核定。
十一、高中教育生均培养成本
高中教育生均培养成本=学校培养一名高中学生的全部合理成本(含由财政、社会捐助、其它收入补偿的成本和由学生家长支出补偿的成本)
十二、高中教育生均定价成本
高中教育生均定价成本=历史生均定价成本(由学生家长支出补偿的成本)+合理成本预期
附件1: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表
附件2:高中教育成本监审表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201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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